作为自由因果性凭证的道德律
康德将论证自由的最终落脚点放在道德律上,因为它作为自由意志展现的纯粹实践法则是认识自由的惟一途径。他明确说道:“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则我们是绝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一种东西的。” (141) 那么,为什么道德律成了自由的认识依据呢?事实上,无论在《纯粹理性批判》还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之中,康德都没有将对自由的认识限定在道德律上。毋宁说他相信,我们凭借人的理性就已认识自由。他在第一批判中强调:“每个尽管与其他现象共处于时间关系中的行动都是纯粹理性的理知品格的直接结果,因而纯粹理性是自由行动的。” (142) 同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也说道:“我们必须也把自由的理念赋予每一个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它仅仅按照这个理念去行动。因为在这样一个存在者里面,我们设想一种理性,而这种理性是实践的,也就是说,它就自己的客体而言具有因果性。” (143) 因此,正如弗赖恩(James. R. Flynn)所言,“一个拥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不可能不在他自身自由的观念之下行动” (144) 。康德似乎相信,人们从理性对于感性的独立中可以推断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自由。他甚至说:“仅仅假定自由被理性存在者纯然在理念中当做其行为的根据,这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已是足够;我之所以选取这一道路,乃是为了使我自己无须也在理论方面证明自由。” (145) 但这一态度到第二批判中被彻底扭转,他在其中反复重申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而先前那种认为只要借理性就可认识自由的观点几乎不再被提及了。
不过,康德将对自由的认识限定在道德律上,并不意味着他抛弃从理性出发思考自由问题的取向。倒不如说,后者向前者的发展正好展示出他合乎逻辑的思考进程。道德律是一条要求意志以普遍立法的形式作为其规定根据的法则,它要求每个理性存在者使他行为的准则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由此,道德律提醒我们: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应该按照理性赋予意志的普遍立法的特性行事。所以只要我们反省自己的理性本性,我们就会承认道德律的普遍化要求是合理的。因此,他在第二批判中将自由与道德律紧密联系,只是对他前期“理性预设自由”之观点的深化,因为道德律就是纯粹实践理性成为自身的根据。
更重要的是,经由道德律,我们对自由的认识才获得积极的规定。自由的积极规定在第一批判中尚未出现,在其中对自由的规定只是消极的,即自由对诸感性经验条件的独立性。自由因果性被归于人的理知品格,而自然因果性体现在人的经验性品格中。但在现实中,我们只能以经验性品格观察人,故而理知品格仅被标示为独立于感性之上的理性因果性。对于这种超感性因果性如何作用于我们感性之上的问题,康德认为:“这远远地超出了我们理性的一切能力所能够回答的范围。” (146) 因此,通过理知品格,我们无法知道自由的积极规定为何。
但到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及《实践理性批判》中,对自由的积极理解呈现了。这一改变与道德律的提出息息相关,因为道德律才提供自由的积极规定。由于道德律作为纯粹实践法则,固然将意志自由表达为剥离诸经验性条件的纯粹性(亦即一种消极理解的自由),但同时将它表达为依从意志自身普遍立法的形式而行动的能力(亦即一种积极理解的自由)。这样,当意志自身的普遍形式成为它自己的规定根据时,意志就彻底实现了自我规定。这是意志自由,更是自律。因为意志的这种自由与无规律的肆意妄为毫无关系,它要求意志遵循它自身创制的法则(亦即道德律)行动,不到意志客体中去找寻行动的准则。因此,道德律首次将我们的自由在自律的层面上展示出来。于是,自由不仅是难以揣测的“理知品格”的后果,更表现为不同于自然必然性的“内在必然性”,亦即自我强制的“应当”。换言之,自由并不是在各种偏好间选择的任意性,而是指我们从感性“小我”升华为理性“大我”的过程。因此,自由虽作为先验的因果性“遗世而独立”,但这种“独立”却是为了以普遍主义律令的方式“重返人世”。
所以,只有从道德律出发去认识自由,自由才获得积极意义上的扩展。易言之,自由因果性不仅是自然因果性的对立面——单纯的本体因(causa noumenon),更是纯粹理性(意志)的自律。不过,既然它对人来说表现为应然的要求,那它如何才能是实然的呢? 因为康德自由论证的目的是自由在现实的实现。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要使自由成为与可能经验相关的“事实”(Tatsache)。对此,他指出:“它(引者注:指自由)的实在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性……是可以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法则、并按照这一法则在现实的行动中、因而在经验中加以阐明的。——这是在纯粹理性的一切理念中惟一的一个,其对象是事实并且必须被算到scibilia[可认识的东西]之列的。” (147) 在这里,康德明确地将自由称为事实,但这一事实的实在性不由直观提供,而由纯粹实践法则(道德律)在现实经验中的实现来证明。(https://www.daowen.com)
但道德律毕竟是一条极端纯粹的形式法则,与经验没有丝毫牵连,我们又如何设想它在经验中实现的方式呢?显然,它不可能像纯粹知性诸先天原理那样经由感性时间图型在可能经验中实现,因为这些受制于时间的先天原理必然受制于自然因果性。但道德律作为源出自由因果性的法则独立于自然因果性的作用,所以它无法以时间为中介实现于可能经验之中。不过,既然道德律构成理性存在者如何行动的根据,那么只要我们意识到心中的道德律,我们就明白该如何行动。通过这一行动,道德律就触发在自然因果性统治下不会出现的经验实效,由此自由才成为事实。所以,道德律通过我们对它的意识在经验中实现。这一意识从根本上说是在道德律支配下的纯粹实践判断力,它遵循的规则是:“问问你自己,你打算去做的那个行动如果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一条法则也应当发生的话,你是否仍能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 (148) 换言之,我们可以将道德律视作普遍自然法则应用到现实行为上去,亦即对自身行为进行可否普遍化的检视。在这一检视中,道德律要求以纯粹理性视角下的“大我”来替代在感性条件上各不相同的“小我”,因为使得诸理性存在者区分开来的感性条件是道德律的普遍性要抽象掉的东西。因而一旦道德律为某个人意识到,那他(她)自己的意志就是普遍立法者的意志,当他(她)依从普遍意志行动时,这一行动就独立于自然因果性实现于感性经验之中。据此,该行动者当下的自由就是现实的。
总之,对道德律的意识构成康德论证自由的最后一环。没有这一意识,自由在经验中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康德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意识到道德律,“是由于我们注意到理性用来给我们颁布它们的那种必然性,又注意到理性向我们指出的对一切经验性条件的剥离” (149) 。也就是说,对道德律的意识源于道德律作为纯粹理性法则的自明性(Evidenz),这一自明性在康德看来是无须再加解释的。因为道德律“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立法的” (150) 。由此,康德将道德律规定为无须任何经验支持的理性事实,以此来强调道德律不容置疑的确定性。他强调说:“所以道德律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由任何演绎,任何理论的、思辨的和得到经验性支持的理性努力来证明,因而即使人们想要放弃这种无可置疑的确定性,也不能由经验来证实并这样来后天地得到证明,但这种实在性却仍是独自确凿无疑的。” (151) 换言之,只要我们承认自己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本性,道德律对我们行为的规定就势所必然。因为道德律被我们先天意识到,进而它作为理性事实是对我们实践当下即刻的规约,这一规约不容分说地嵌入了我们的意识,并最终使得我们的行为呈现出“绽出”时间流的自由。可见,道德律在意识中的显现让我们的行动脱开自然因果性的规定,置于自由因果性的规定之下。由此,我们得以依从理性存在者的自由而现实地行动。
至此,我们已经系统考察了康德论证自由的全过程。从康德自身的体系来说,这一论证从因果性范畴的认识运用转到实践运用,并最终定格在作为自由凭证的道德律之上,在前后的转换与过渡上竟能做到丝毫不差,这让人深感有击节赞叹之妙。正是从纯而又纯的道德律出发,康德一方面树立了人的绝对自由,另一方面也用实现这种道德自由的方式推出了灵魂不死悬设的必要性。从意志自由与道德律的交相印证关系中,“灵魂不死”的必要性才真正浮出水面。下面,我们就从自由这个基点入手,探究康德道德神学的演变史与深层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