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贵族和商业金融大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土地贵族和商业金融大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

一、 议会制度的确立

(一) 权利法案(1689年)

此法确立君主立宪政体,开始土地贵族和金融大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 (1) 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 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 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 (2) 皆为非法而有害。

(4)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3)

(5) 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 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4)

(7) 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 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 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 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 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 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录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8—29页)

(二) 嗣位法 (5) (1700年制定,1701年公布)

此法排斥罗马天主教徒的王位继承权。

 

本法为更加限制皇位之继承并确保臣民之权利与自由者。

伏查陛下与先女皇玛丽共同御宇之第一年,议会曾制定“宣布臣民权利与自由并确定皇位继承之法令”,其中规定如左:

英格兰、法兰西 (6) 与爱尔兰各皇国及所属领土之皇位与皇政,当两陛下在日,应归于两陛下,陛下一人独存时则由陛下一人承统之。两陛下千秋万岁后,此项皇位与皇政应归于先女王血统之嗣子。若无此项继嗣,则归于丹麦女君安 (7) 殿下及女君血统之嗣子,若又无之,然后归于陛下血统之嗣子继承之。

不论何人,凡现在或此后与罗马教廷或教会和好或相交通者,信奉教皇之宗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婚者,皆当摈斥,并依本法永远不得继承或享有本国与爱尔兰及所属领土或其任何部分之皇位与皇政,亦不得具有使用或行使该国土内之皇权威权或权限。苟遇此事,全国人民皆应因之解除其忠顺之义务。凡上述与罗马教会和好、交通,信奉罗马教且与其教徒结婚者,一旦自然死亡时,该项皇位与皇政应随时传与信奉新教而应继承并享有皇位与皇政之人。

前项法令及其中所载规定颁布后。陛下之良民皆蒙天佑,复能完全自由享有其原来之宗教、权利与自由,是固陛下之嘉谟宏猷 (8) 及殚精竭虑有以致之也。臣民于感戴之余,别无奢望,但喜见陛下与先女皇诞生皇裔,为国储贰。不图昊天不吊,忽降鞠凶。先女皇中道崩殂 (9) ,亲王格罗斯特公威廉 (10) (丹麦女君安殿下之唯一哲嗣)继捐馆舍。陛下与臣民,同深悲悼。臣民惨遭大故,益愿陛下与安殿下受天眷注,享寿 (11) 无穷,并毓诞皇胤,使能依上述法令之规定,入承大统。用是朝夕祷告上苍,降锡诸福。臣民等平日深体陛下轸念皇国目前与将来安宁之至意,曾奏请对于新教徒一系之嗣统,国家之福祉与乎宗教之保障等事更为详明之规定。又鉴于泯除前项法令中因觊觎皇祚者所引起之疑团与争执及确定皇位之缵承两项,为国家之安全和平计,殊属当务之急,故陛下最忠诚之臣民,贵族院议员及众议院议员等于本届召集之议会,奏请陛下,制定并宣布本法如下:

第一条 今上陛下及丹麦女君安殿下皆无嗣子时,先皇詹姆士一世之女孙,故波希米后伊利莎伯公主 (12) 之女,汉诺威太君苏菲亚公主 (13) 应依序继承英格兰、法兰西与爱尔兰皇国所属领土之皇位与尊号。今上陛下及安殿下弃群臣后,如皆无血胤,则该皇国及所属领土之皇位与皇政、宝座与尊号以及附属之一切荣誉、名称、皇权、特权、权力、威权等等应归于该苏菲亚公主及其血胤之为新教徒者。凡我贵族院议员及众议院议员当以全国人民之名义,自其身以至子孙忠诚归顺之。并允于今上陛下及安殿下驾崩后且乏 (14) 嗣时,依照本法中所载关于皇位限制与继承之规定,竭其权力,举其生命财产,以拥护翼戴苏菲亚公主及其血胤之为新教徒者,凡有违异誓必反对。

第二条 唯凡依本法之限制得继承皇位之人,现在或将来与罗马教廷或教会和好或相交通、或信奉罗马教或与其教徒结婚者,皆应依照前举之法令中所规定与宣布之情形,丧失其能力。

凡藉本法而受本国皇位之国皇与女皇,皆应于加冕时,依照今上陛下与先女皇玛丽御宇第一年所制定之议会法令,称为“制定即位宣誓式之法令”者,举行宣誓式。并应依照该项法令中所定手续与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定之誓文。

第三条 今上陛下及安殿下驾崩后且各无血胤时,关于保障吾人之宗教、法律与自由之事,需有更详明之规定,故特制定之如下:

此后凡登皇位者应与法律所设定之英国教会交通。

此后本国之皇位与尊号归于非生于英格兰皇国之人时,本国国民如未经议会认可,不负防护非属于英国之领土而从事战争之义务 (15) 。

(不论何人,将来登此王位者,无议会之承诺,不能往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领土之外。

俟此法律所作之进一步限制生效以后 (16) ,枢密院以王国之法律及习惯相关系之事项,提出于枢密院,而院中所行之决议,凡枢密院议官承诺者,皆当署名。)

本法之限制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或所属领土之外者(归化人或永住民亦包括在内,唯父母为英人者除外),不得为枢密院参议或议会两院之议员,亦不得受任文武官职,其本人或所托之人且不得受有国皇所赐之土地、产案或世袭产。

(不论何人,凡担任王室职务或向王室领取抚恤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法律之制定既生效力以后,裁判官如仍能称职,其委任可不变,唯议会两院有奏请者,得黜免之。) (17)

凡以英格兰国玺施行之特赦,对于议会众议院议员之弹劾,不成为抗辩之理由。

第四条 伏查英国之法律为英国人民出生以后之既得权利,国皇及女皇等,既承大统,皆当依照该项法律综理政务,百官有司亦应遵循之以事其上,故贵族院议员及众议院议员谨再作左列之请求。

本国一切法律规章,凡所以保障国教与乎人民之权利与自由者,以及现行之其他法律规章,得追准并确认之并由陛下经贵族院议员及众议院议员之同意以其权力为之。

 

[录自民国时期立法院编译处编辑并出版的《各国宪法汇编》第三辑,1934年(民国23年),第1004—1006页译文。参考北京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二),1981年,第13—16页;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323—325页]

(三) 乔治一世即位时一篇关于政党的论文(1714年)

第一代考珀伯爵威廉在1707—1710年和1714—1718年两度任大法官。他向1714年到英即位的乔治一世上呈《一篇公正的政党史》之文,向乔治介绍英国政党的情况。

 

希能仰体圣意。

…………

您的组成天主教徒和拒绝宣誓者 (18) 的那部分人民,用拒作那些法律要求的保证,表达对陛下政府的不满。在英格兰,他们与陛下的其余臣民相较,仅是很小的部分。但我选择首先提到这些人,因为所有认为涉及他们的、必须提出的建议,只是在一个很狭窄的范围以内……

陛下的宣誓的、作出那些法律要求的保证的余下臣民,在有关政府的问题上,却仍分为两个党派。

大约在查理二世朝的《排斥法案》 (19) 着手之际,这些党派开始组织他们自己,并给对方取名字。虽然有人爱把两派的开始追溯到内战,但这无非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中伤,而没有任何真实的根据。因此,如果对他们作一公正评论,那么,二者都是真诚地拥护大不列颠君主制和英国国教教会的。(除开对教会而言,那些站在称作辉格党人一边的新教非国教教徒,正如那些站在称作托利党人一边的罗马天主教徒一样,几乎在所有情况都是矛盾的。)

托利党人非难另一方,意图建立一个共和国;而辉格党人则谴责托利党人有一个引进天主教的计划,或者至少要把英国国教教会拉来更靠近罗马些。其实,一方在整个王国里,很难说有10个人可恰当地被怀疑为要建立一个共和国的;而另一方则每当在危险临近和迫近时,都表现出坚定地反对天主教教皇制度的态度。在后一批人当中,那些正计划与高卢教会 (20) 联合的,不是拒绝宣誓者,便是如另一方的共和国人一样,其数目和势力都是微不足道的人。

可能有人告诉陛下,并且常常这样讲:二者仅有的区别只是地位的不同。但这或是一种表面的判断,或是希望阻止辨别真伪的原因。因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斗争便只会在个人之间、而不会在两个特殊的党派之间进行,只有党派的斗争,才能使根本意见的分歧,至少是重要论点的分歧继续下去。经验证明,许多没有为自己或朋友谋升迁、隐退在其地产上的人,与任何这类谋升迁、未隐退的人,同样激烈,或更为激烈。因此,我把上述这些人看成有真正原因把他们分开来的人。而且,请原谅,我要重复几句:在辉格党人为通过对新教非国教教徒的容忍和排斥信天主教系统的王位的立法而不懈斗争的时候,托利党人却一心一意公开反对,直至二者都变成法律为止。前者为他们在这些重要点上取得成功而欢欣鼓舞,而后者则看到他们的原则遭到拒绝,他们的对手的那些原则取得成功而颇表不满。因此,双方都尽量保持和增强他们的实力——这一方保卫他们的所得,那一方则要夺回这些所得,而且,只要能安全做到的话,便废除这两个法律。我并不是要您相信,有许多托利党人至少是不完全反对运用武力恢复僭位者 (21) 的,也不是要您相信,他们之中的某些少数人,没有从去年他们的举动中表现出对于通过某种议会办法使之登位,也不会取得一致意见的;真正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如果那样办,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种种自由就难保全;而他们既未曾作出导致新教徒嗣位的任何事情而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便也就相当满足于享受那种由别人的行动而产生的安全。实则,这种安全尽管十分有益,却是有点欠公平。

我已连续不断地在两院待了大约24年,而且力求客观地观察两党的倾向和举动。我愿冒昧使陛下相信:我十分肯定,辉格党人会尽一切力量支持陛下家庭以新教徒资格嗣位;另一方面,许多托利党人看到僭位者恢复王位(他们称为恢复)会欢欣鼓舞,甚至借法国力量之助也在所不惜。而如果有更安全的办法,则更好;他们中最好的人不会冒险拒绝他,不让他进来,虽然他们自己多半不会冒险弄他进来;但是一旦形势合适,使他可能改变他的信仰(如在法国国王和僭位者的母亲死后,他不是不可能做的),认为自己应宣布为新教徒时,托利党人会乐于受骗的。他们会用一切手段,恢复在他们看来权利应归于该人的做法,从而努力实现他们旧日的神圣、世袭和不得取消王位的观念……

…………

就这样向陛下陈述了两个党派的策略和战略……只有这一或那一党将表现为他们得到比另一党高的信赖才行 (22) ……

…………

(译自《英国历史文献》第10卷,第194—197页)

二、 首相制与内阁制的萌芽

(一) 罗伯特·沃波尔的演说(1741年2月13日)

下面节译的是该演说的结论。它表明沃波尔虽否认是为首的大臣,但表示应对政府负全责的看法。

……但当我明白无误地否认我是唯一的和为首的大臣之时,必须承认我对政府所有措施的影响和指导,而我决不推卸从属于我担任的职位的责任。而且,在我当政的长时间里,如果政府采取的任何步骤对国家而言是不光彩的或有害的,我愿意承担责任。

…………

(译自《英国历史文献》第10卷,第129页)

(二) 纽卡斯尔公爵建议加强“核心”的作用(1745年1月19日)

1745年亨利·佩勒姆重组政府时,其兄纽卡斯尔公爵任财政大臣 (23) 。这届政府是“广阔基础”的政府,有几个托利党人参加。纽卡斯尔建议其弟遇事先与之商量,用两人的名义行事,甚至把1737年起已任大法官的哈德威克也排斥在外。这不仅是要由兄弟二人擅权,且要加强“核心”,也是以核心组成内阁的滥觞。

亲爱的弟弟:

…………

……我肯定你不会认为我现在的建议不合理:尽可能在每一件事提到议事室之前,或者通知我们的任一同僚之前,将首先在我们之间商议。我常常把大法官 (24) 排除在外,而他是第三位的同僚。我知道在我们之间不管是公是私将没有什么保留的;而在我们同别的大臣办事中,或者在与其他人的商谈中,我们都要让这样的做法为人了解,即我们要不便是用我们二人的名义讲话,要不便不是用任何一人的名义讲话的。这一行为一旦确立,便将变得越来越容易和自然;而且可以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嫉妒,另一方面,防止他们引起的难以对付的热情。

为了能这样做,就像我一度到罗伯特爵士 (25) 家一样,我每天早晨都到你家去。在那里,一天的计划将得到安排,而后将视必要交与别人……

纽卡斯尔宅1744/1745年 (26) 1月19日

(译自《英国历史文献》第10卷,第129—130页)

三、 选举开支及大贵族插手下院议员选举

(一) 罗伯特·肯普关于其子在奥尔福德竞选的开支(1730年)

萨福克郡乌贝斯顿的罗伯特·肯普爵士1727—1735年为萨福克议员。1730年2月由于达德利·诺思去世,肯普之子在奥尔福德的一次补选中当选。由账单可知开支不小。

 

(a) 关于在奥尔福德选举费用的备忘录

(27)

图示

续表

图示

(b) 

(28)

图示

(c)

1729/1730年3月4日 当日收到由威廉·克劳森先生亲手交来的罗伯特·肯普爵士付款52镑5先令,作为肯普 (29) 先生在奥尔福德选举之饭食和饮料之全部付款。

 由我收

 塞缪尔·克拉格 (30) (https://www.daowen.com)

1729/30年3月4日 当日收到罗伯特·肯普爵士57镑2先令5便士,作为选举日及其前酒类和饭食之全部需要。

 由我收

 威廉·斯科尔丁 (31)

(d) 由我 (32) 付出的钱款

图示

(译自《英国历史文献》第10卷,第182—183页)

(二) 争夺新温莎选区议员事(1738年3月14日)

本文件表明在竞选期间用了威胁和恐吓等手段;在选举后,又向下院请愿,互相攻讦。

 

〔1737/1738年3月14日〕

尊敬的维尔·博克拉克先生,即都称之为维尔·博克拉克勋爵的一份请愿书被呈交下院,并加以宣读。内称:请愿人与理查·奥德菲尔德先生最近于伯克郡新温莎市选举议员出席本次议会一事上,均为候选人。该理查·奥德菲尔德和他的代理人用威胁和恐吓及其他不合法和不正当的行为,弄到了几个人投他的票,而其中有些人是无权投票的。但该市市长巴勒先生作为呈报官员,已将该理查·奥德菲尔德连同本请愿人一起呈报,尽管本请愿人已有合法选票的多数,并当然当选。特恳请下院考虑上述各点。倘蒙下院俯允,则请愿人幸甚。

又

理查·奥德菲尔德先生的一份请愿书被呈交下院,并加以宣读。内称:一份新的要求伯克郡新温莎市选举议员出席本次议会的令状已行发出,颁布的地点在尊敬的维尔·博克拉克先生,即大多数人称之为维尔·博克拉克勋爵 (33) 的居所。这次选举在1737年3月7日举行,该维尔·博克拉克勋爵和本请愿人均为候选人。投本请愿人和维尔·博克拉克勋爵的均为133票,选票相等,于是市长呈报该维尔·博克拉克勋爵及请愿人。该市长承认投该维尔·博克拉克勋爵的票的几个人在该次选举时无权投票,而且拒绝有投票权并表示要投本请愿人的许多人投票;还为了使该维尔·博克拉克勋爵当选及报作该市出席议会的一名议员,在选举前及选举时都做了许多见不得人和不正当的手脚。特请下院考虑上述各点,倘蒙下院俯允,则请愿人幸甚。

命令:这一重复选举案及上述请愿事于下周星期四晚在本院惩罚法庭(Bar of this House)听取。

(译自《英国历史文献》第10卷,第186页)

(三) 马尔伯勒公爵夫人萨拉估计关于新温莎选举的听取会(1738年3月19日)

贵族经常插手下院议员选举。马尔伯勒公爵是托利党重要人物,支持同党候选人,国王则是站在辉格党方面的。结果是维尔·博克拉克当选,对此萨拉已估计到。

1737—1738年3月19日 在温莎有争议的选举一事上,星期四将在下院惩罚法庭举行听取会。在这次选举中,马尔伯勒公爵帮助一位富有的乡绅。他们告诉我,那是曾经进到下院的最激烈的选举。对立面是我的维尔勋爵……我敢说他将当选……在马尔伯勒公爵方面并未做什么不合法和不正当的事;因为失势的人既不能使任何人进入议会,也不能让任何人出去。但在另一方,一切不名誉的做法都用上了。尽管如此,市长仍被迫把两个候选人都呈报上去,说得票相等。当陛下得到计数时,在休息室公开高兴地讲:“但我们有当选的官吏” (34) ……

…………

(译自《英国历史文献》第10卷,第187页)

四、 关于成立联合王国的联合法令(1707年)

据联合条约成立的联合王国,保留长老会为苏格兰国教教会,同时苏格兰在司法、经济方面仍保有若干特权,但联合毕竟使市场得到扩大,有助于经济的发展。

 

本法规定英格兰王国和苏格兰王国的联合

 

最仁慈的君主:

鉴于联合条款已于陛下御宇第5年 (35) 之7月22日,经由注明于其前一年之4月10日遵照英格兰议会于陛下御宇第3年作出之一项法令,在威斯敏斯特启用陛下英格兰国玺委派代表英格兰王国之各专员,会同注明于陛下御宇第4年之2月27日遵照苏格兰现届议会第3次会议第4项法令,启用陛下苏格兰国玺委派代表苏格兰王国处理和会商该两国联合事宜之各专员共商达成;并鉴于苏格兰议会已于陛下御宇第5年之1月16日在爱丁堡通过一项法令,其中提到,该会各等级曾对该两王国联合条款进行审议,附加若干规定与说明表示同意和认可,并提到陛下经议会各等级建议和赞同,许可在苏格兰王国建立新教与长老制教会管理机构,已在议会该次会议中通过一项法令,定名为《确立新教及长老制教会管理机构法令》,该法令经指定应按其正确文本写进任何批准条约之法令,并应明确宣布其为该条约或联合在此后所有时期之基本的和必需的条件。兹呈上按苏格兰议会该项法令附加若干规定与说明予以批准和认可之联合条款正确文本如下:

第一条

英格兰与苏格兰两王国应于1707年5月1日,并在其后永远用大不列颠的名称联合为一个王国;该联合王国之纹章国徽应由国王陛下钦定,圣乔治和圣安德鲁 (36) 两个十字架应按国王陛下认为适宜的方式相结合,凡在海上和陆上的一切大小旗帜、军旗和舰旗均使用之。

第二条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及其所属各领地君主权之继承在最神圣的女王陛下身后无嗣时,应归于、属于,并延续于汉诺威选侯夫人兼太公爵夫人(Duchess Dowager)、最卓越的索菲娅公主及其新教徒后嗣,一如英格兰议会于先王威廉三世陛下在位第12年作出、称为《为进一步限制王权而更好地保障臣民权利与自由的法令》的一项法令曾将英格兰王位传诸其人;所有天主教徒以及与天主教徒结婚之人均应除外,并永远不得继承、保有或享受大不列颠王位及其所属之各领地或任何部分;每遇此类情况,则王位与政府均应及时传之于身为新教徒之人,由其享有,一如按照英格兰议会于先王威廉与先女王玛丽在位第一年作出、称为《宣布臣民的权利与自由及王位继承决定之法令》的另一项法令对英格兰王位传承的规定,若遇有此类天主教徒或与天主教徒结婚者一旦自然死亡,即应由新教徒继承和享有之。

第三条

大不列颠王国应由定名为“大不列颠议会”之同一议会代表之。

第四条

大不列颠王国之所有臣民自联合之日起及其以后,均享有对该王国及其所属各领地和殖民地境域内之任何口岸或地方进行贸贸交往和海上往来航行之充分自由……

第十六条

自联合之日起及其以后,在联合王国全境所有各地,钱币应一如现时在英格兰具有同一的成色 (37) 与价值……

第十七条

自联合之日起及其以后,在联合王国全境均应使用现已在英格兰确立的同样的重量和长度,而苏格兰保存特殊权利的自治市,则应保持现于该等处所使用之量度标准。所有此等标准应由设在威斯敏斯特的财政部颁给此等各别自治市,唯仍须服从大不列颠议会认为合适之条规。

第十八条

依据本约,自联合之日起及其以后,有关贸易、关税和各种消费税条规之苏格兰法律,仍维持不变……

第十九条 (38)

即使联合,以后之高等民事法庭或高等法院,仍永远留在苏格兰,一如根据该王国法律之现在构成状况,且具有联合以前之权威和特权,唯仍须服从大不列颠议会为改善管理订出之条规……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约,在联合时,16名苏格兰贵族应充当大不列颠议会上议院议员,并作为该院议员投票,大不列颠议会下议院苏格兰代表数为45名……

〔共二十四条〕 (39)

(译自《雄狮在国内》第1卷,第36—46页。

以《联合条约》参校补充,二者文字不同处依前者)

(1) 指1687年4月4日发布的“容忍直言”和1688年4月27日发布的第二次“容忍宣言”。

(2) 指1686年詹姆士二世非法设立的宗教事务钦差法庭,实质上是恢复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时已废除了的“高级法院”。

(3) 指1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发布宣告,继续征收议会通过给故王查理二世的王室经费。

(4) 指詹姆士二世擅自将常备军由6000人增至2万人。

(5) 通译“王位继承法”,因英国为王国,称国王,而非帝国,不称皇帝,但此译文既作“皇位继承法”,因之文中“皇”字,均不作改动。——译者

(6) 1337年英法百年战争开始,英王爱德华三世于1340年宣称自己是合法的法兰西国王,此后多数英国国王都带法兰西国王称号。——译者

(7) 安,亦译安妮、安娜(Anne),玛丽女王胞妹,詹姆士二世幼女。1683年与丹麦国王腓特烈(Frederick)二世次子乔治(George)结婚,夫妻二人长期居英。此处Princess本应译为公主,但据此法,安已具嗣君资格,故译女君亦可。——译者

(8) 有的译文改“献”为“犹”,反而错误。——译者

(9) 指玛丽女王1694年去世。——译者

(10) 原文作Prince William duke of Gloucester(死于1700年7月29日)。亲王译作王子较好。——译者

(11) 有的译文改“享寿”为“享受”,全误,原文为to prolong the lives,享受与原义不符。——译者

(12) 伊利莎伯(Elizabeth)公主系与德国加尔文派同盟(成立于1608年)领袖巴拉丁(Palatine)选侯国的伯爵腓特烈五世结婚。三十年战争开始后,波希米亚王国一度为新教徒控制。于是在1619年选之为国王并加冕。但次年11月,他即被逐出布拉格。此时巴拉丁亦为西班牙军所占。腓特烈到处流浪,于1632年死于海牙。因伊利莎伯之夫曾为波希米亚王,故此处称她为波希米后(波希米即波希米亚)。——译者

(13) 苏非亚,亦译索非亚(Sophia),是詹姆士一世外孙女,与汉诺威选侯恩斯特·奥古斯图(Ernest Augustus)公爵结婚。这里据electress and duchess dowager译为汉诺威太君。实际意义是选侯夫人兼太公爵夫人,因其夫已于1698年去世,由其子乔治(以后的英王乔治一世)继为公爵,故苏菲亚已居于太夫人地位。有的译文译为选侯索菲亚公主,非是,因她不是选侯。——译者

(14) 有的译文作“令”,当是“乏”字之误,因原文为the failure。——译者

(15) 这是预防汉诺威公爵系统入主英国后,因德国和欧洲大陆事件把英国卷入战争中去,以后并未严格执行。——译者

(16) 原文作That from and after the time that the further limitation by this act shall take effect,当如上译。但一篇译文作“俟此法律之制定益生效力以后”,颇费解,而另一篇译文作“俟此法律之制定益先效力以后”,则更费解。——译者

(17) 上述括号内之数项,已经废止,故原译文缺,现根据《世界现行宪法》(商务印书馆版)中的条文补充之。——译者

(18) 拒绝宣誓者(nonjurors),指1688年光荣革命后拒绝宣誓服从威廉三世和玛丽的国教教徒。——译者

(19) 《排斥法案》(Bill of Exclusion)有三(1679、1680、1681等三年),均未成为正式法律,只第一个曾在下院二读通过,但查理二世立即中止议会,遂告失败。——译者

(20) 高卢教会(Gallican Church)一度受到法国国王的支持。主张教皇必须服从宗教会议;必须尊重法国教会的旧俗,如世俗统治者有权任命主教,有权使用空缺教区的收入;教皇只有经过全教会确认,才能永无谬误。——译者

(21) 指老僭位者(Old Pretender)詹姆斯·爱德华·斯图亚特,——译者

(22) 威廉是辉格党人,自然要求乔治一世信赖该党。——译者

(23) 据《英国传记词典》,纽卡斯尔从1724年至此时都任南部大臣,但据哈德威克给纽卡斯尔的信则是财政大臣,今依后者。——译者

(24) 指哈德威克。——译者

(25) 指罗伯特·沃波尔。——译者

(26) 1752年以前,英国的正式用历仍为旧历儒略历。它在18世纪比新历格雷高里历晚11天。再者,旧历以3月25日(报喜节)为岁首,新历则以1月1日为岁首。本书引用的《英国历史文献》第8卷和第10卷在1752年以前都是用的旧历,但又以1月1日而非3月25日为岁首,因为当时虽仍用旧历,许多人已用1月1日而不用3月25日作岁首了。

这样,在当时英国人的许多非正式文件,有时,甚至正式文件中,为清楚起见,往往用两个年份来表示。以本文件为例,1月19日,按旧历的正式算法在3月25日以前,还是1744年,但习惯上多已用1月1日为岁首,那么,1月19日便在1745年了。(尽管是儒略历的1月19日,而非格雷高里历的1月19日,比后者要晚11天。)以下文件同。——译者

(27) 原件缺,但见其子另一账单(d)。

(28) 当即斯库尔丁。——译者

(29) 其子亦名罗伯特·肯普。

(30) 即克拉格斯。——译者

(31) 即斯库尔丁。——译者

(32) 系爵士之子自称。——译者

(33) 他最近被任命为海军部委员,因此须谋求重新当选。

(34) 因维尔·博克拉克为海军部委员。——译者

(35) 1706年。——译者

(36) 前者为英格兰王国宫廷守护神,后者为苏格兰王国宫廷守护神。——译者

(37) 指金、银与合金的法定比例。——译者

(38) 据G.普赖德《联合条约》第96页补入。——译者

(39) 译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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