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效力的递减
在讨论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时,还有必要考察一下政策效力递减问题。政策效力递减是指:政府的某项调节措施被付诸实施后,一开始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久而久之,它的效力就减少了,以至于到了后来,即使该项调节措施仍然存在,但它的作用却微不足道了。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可以从四个不同的方面来分析:
第一,情况的变化或新情况的出现。
当政府开始制定某种政策或调节措施时,或者没有预料到未来情况的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或者由于主观条件的限制,对形势的发展估计不足,因此,在政策或调节措施付诸实施后,一旦遇到了非预料的新情况,原来制定的政策或调节措施的效力不可避免地会递减。即使当初决策时考虑得再周密,也难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反映了政府行为的局限性。
第二,政策或调节措施的副作用。
任何一项政策或调节措施都可能产生某种副作用。比如说,它在有利于达到这一预定目标的同时,也可能发生不利于实现另一预定目标的作用。后一种作用被称为副作用,它是就消极的意义上说的。这种副作用可能是在某种政策或调节措施一开始实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只不过当时不显著,但后来才逐渐表现出来;这种副作用也可能是在某种政策或调节措施实行到一定时期之后才出现的。但不管怎样,政策或调节措施实行的时间越长,它的副作用就越明显。这种副作用对政策的效力的抵消作用也会越来越大。(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微观经济单位针对有关的政策或调节措施而采取“反对策”。
假定某种政策或调节措施会对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有所限制,或者不利于微观经济单位的盈利行为,于是微观经济单位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采取某种“反对策”,以便使该种政策或调节措施的效力下降,至少使该种政策或调节措施不至于对自身不利。
应当指出,微观经济单位的“反对策”通常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当然,这不排斥微观经济单位可能不顾法令,干出一些违法的事情。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政策的效力肯定会下降。但这种情况的出现不能被看成是政府行为非理想化的证据。只要政府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严肃处理违法行为,那么政府是有能力减少微观经济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至于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反对策”,则与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直接有关。这是指:当微观经济单位发现自己的利益在政府的某种政策或调节措施起作用的情况下有所损失时,它们有可能设法绕过政府调节所设置的束缚性的措施,自行寻找可以实现利益的途径;它们也可能利用市场机制,在比较熟悉的经济环境中,作出灵活的反应,以谋求自己的利益;它们还可以寻找政策与政策之间的间隙,或者利用对某些政策或调节措施的含糊不清的解释,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这一切都以不违法为前提。由于政策或调节措施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因此微观经济单位在合法条件下使政策效力递减,是完全可能的。
第四,微观经济单位通过对政策或调节措施的预测而采取预防性措施。
微观经济单位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它们会从各个方面收集信息,并根据已有的信息对政府的政策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如果它们通过这种分析而预测到政府下一步将要采取什么样的调节措施,并且这些即将出台的调节措施可能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不利影响,那么就会采取预防性的措施,使政策的效力减少,甚至使政策无效。微观经济单位采取的这种预防性措施,同样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当然,在微观经济单位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预测和采取预防性措施的同时,政府也可以对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进行预测并采取抵消这些预防性措施的措施。从理论上说,政府完全有理由这样做,并有可能这样做。但实际上,政府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是因为,政府的决策过程与微观经济单位的决策过程相比,不如后者及时、灵活。政府是一个,企业和个人是无数个。无数个企业和个人的眼光都集中到政府身上,而政府却无法把眼光具体地投向每一个企业和个人。政府的行为易于被公众所认识,而政府却不易于了解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不了解他们下一步可能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这也决定了政府行为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