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非均衡状态中政府调节资源配置的困难
以上在讨论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时,不是根据第二类非均衡状态的特点来进行分析的。也就是说,当问题涉及政府效应的滞后性、政策效应的不平衡性,以及政策效力的递减时,都没有考虑企业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认为,即使企业已经摆脱了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成为遵循自身利益而生产和经营的微观经济单位,政府调节措施的效应仍然是滞后的和不平衡的,政府的政策效力仍然是递减的。这种滞后、不平衡和递减来自政府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市场趋于完善和价格信号开始发挥正常作用之后,政府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同样会存在。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之所以具有普遍意义,就因为它并不因企业的活力变化和市场完善程度的变化而消失。
那么,在企业既没有充分活力,市场也不完善的条件下,即经济处于第二类非均衡的条件下,政府的调节措施的效应又将如何呢?能不能认为,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与企业有充分活力或市场完善时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没有差别呢?可以肯定地说,我们是得不出这样的结论的。政府调节措施的效应会朝着更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的方向变化。让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市场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完备、不及时,从而价格是能起到灵活地调节供求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效应的滞后、不平衡、特别是政策效力的递减将更加明显。这是因为,政策的制定本身可能是以市场不完善条件下不完备的和不及时的信息为基础的,同时,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也会因市场不完善和信息不完备、不及时而得不到足以判断政策实行效果的信息,这样,政策的预定目标与政策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可能扩大。另一方面,从微观经济单位对政府行为的预测和微观经济单位所采取的“反对策”来看,由于微观经济单位的这种预测和“反对策”的制定也是建立在市场不完善条件下信息不完备、不及时的基础之上的,所以这种预测和“反对策”很可能过度,即很可能对政府的行为有更大的、反常的干扰,使政策的预定目标与政策的实际效果之间有更大的差距。
第二,企业缺乏充分活力,从而企业并不能按照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利益原则行事。(https://www.daowen.com)
与上述情况所造成的对政府调节行为的干扰相比,由于企业缺乏充分活力而造成的干扰可能要更严重一些。道理是很清楚的:当政府察觉到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时,政府便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调节资源配置的措施,政府认为这些调节措施之所以会有成效,是因为微观经济单位就此考虑到自己的利益的变动,从而会采取新的资源组合方式,同政府的调节措施的意图相符合。然而,这一切都依存于企业具有充分的活力,即企业能够按照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利益原则行事。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那么就不仅仅是政策效应的滞后或不平衡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政策效力递减的问题,而很可能是政策无效和失效的问题了。
再以企业对政策行为的预测和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或“反对策”而论,假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能按照利益原则行事,那么不管怎样,企业的预防性措施或“反对策”总还是有章可循的,或遵循一定的规律而进行的。换言之,企业是有理性的,能按常规行事,因此,尽管政府的调节措施不易于达到预定的目标,但在企业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资源组合的条件下,社会的资源配置即使同政府的意图有某种差距,却仍然有一定的运动规律,即仍然根据个别边际收益的多少来进行。而在企业缺乏按利益原则行事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条件下,再加上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社会的资源配置将会陷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既不根据社会边际收益来进行,又不根据个别边际收益来进行。这可以说是社会资源配置中最不合理的情况,但它在第二类非均衡状态中完全有可能出现。
从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第二类非均衡状态中的资源配置,是各种可能出现的资源配置中最糟糕的一种:企业不按常规行事,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必然越来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