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

研究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是为了研究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优化。适度是优化的前提,在关于政府调节的研究中,这是一个必须阐明的道理。

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主要是指政府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的、并且市场已经表明它能够做好的事情。这正如前面在把市场比喻为资源组合的大型搅拌机所说的,政府以搅拌机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正如真正的搅拌机管理者不能代替搅拌机一样,政府也不能代替市场。这就是政府行为的适度。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重要的问题在于政府本身能不能认识到自己在资源配置中应该起的作用和可能起的作用。政府应该起的作用是指:由于市场调节存在着种种局限性,由于微观经济单位可能只从个别边际收益来考虑而忽视社会边际收益,因此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政府可能起的作用是指:由于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由于政策效应的滞后、不平衡以及政策效力的递减,因此政府不能把政府调节的期望值定得过高,而宁肯现实一些,从现实的条件出发来进行适度的调节。只要政府能够认识到这些,那么政府调节行为的适度便有了前提,否则,政府不仅不可能使自己的调节行为适度,反而有可能使之过度,即政府硬要去做本来不应该由政府做的事情,或者硬要去做政府力所不及的事情。

从第二类非均衡的情况来考虑,对这个问题会有更深刻的认识。第二类非均衡的两个特点是:第一,市场不完善;第二,企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考虑到第一个特点,即市场不完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信息不完备、不及时,如果政府的调节不是适度的,而是过度的,试问政府的调节究竟有多少可靠的信息作为依据?这种过度的调节必定是不科学的调节。这就是说,在市场不完善的经济环境中,政府的行为一定要适度;在信息不完备、不及时的条件下,政府决不要去做自己不应该做的事和做不到的事。

第二类非均衡的另一个特点是企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从表面上看,政府似乎应当作为直接投入者和直接产出者发挥更大的作用。但问题恰恰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这里被颠倒过来了。首先要问:为什么企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其次要分析的是:假定企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那么政府对资源配置调节的过度究竟能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方面起到多大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对这两个问题可以作出这样的答复:

既然是企业,那么它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果说企业至今还未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依然被扭曲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那么责任不在于企业本身,而在于经济体制,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还未深化到改变企业附属于政府机构的地位的程度。因此,如果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想依靠对资源配置调节的过度来弥补企业活力的不足,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的。

进一步说,假定企业至今仍然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从而企业不是根据利益原则来选择有利的资源组合方式,那么即使政府实行了对资源配置的过度的调节,结果很可能使企业的活力继续削弱。这也极其不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由此可见,在企业不是独立商品生产者的条件下,如果政府调节的目标是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趋向合理,那么政府首先需要做的事情,是设法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而不是对资源配置的过度调节,否则,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状况将会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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