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机制之间的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二元机制之间的关系

对经济运行二元机制的进一步理解还包括了对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机制的互补性的理解。如上所述,在经济非均衡条件下,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不平衡是经常出现的,这时或者有资源供给的约束,或者有需求的约束。而从结构的角度来看,资源供给的约束和需求的约束可能同时发生。因此,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的自我制约便会受到限制。在非均衡条件下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去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如何使有限的需求去适应社会的供给。非均衡理论研究中所提出的配额均衡问题之所以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意义,正是由于有限资源供给同需求的适应以及有限需求同供给的适应都需要通过数量的配额来实现。

市场机制在资源供给约束的情况下,或者按照优先原则来分配有限的货源,或者按照垄断原则来分配有限的货源。这里所说的优先原则,是指市场上按照“谁先来,谁先买”的原则来进行交易,直到有限的供给被分光为止。这里所说的垄断原则,是指市场上有限货源的供给者成为垄断的一方,它们可以按照高于供求均衡价格的价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垄断原则显然是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原则,而优先原则同样是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原则,这是因为,在资源供给约束的情况下,货源是有限的,如果要按照“谁先来,谁先买”的原则进行交易,那么有关商品在什么时间开始出售和在什么地点出售的信息便是至关重要的。谁掌握了信息,谁就可以“先来”、“先买”;谁无法得到信息,实际上就被排除在交易之外了。所以说,优先原则与垄断原则都是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原则。如果说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么垄断原则下的交易是公开的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而优先原则下的交易,则是仍然保留着完全竞争的形式,实际上却是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

市场机制在需求约束的情况下,也按照优先原则或垄断原则来分配有限的市场或有限的销路。优先原则是指市场上按照“谁先来,谁先卖”的原则来进行交易,垄断原则是指市场的占有者成为垄断的一方,它们可以排斥后来的销售者,以维护自己的销路,维护自己的利益。垄断原则显然是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原则,而优先原则也涉及有限的市场或有限的销路的信息问题。谁掌握了这样的信息,谁就可以“先来”、“先卖”;谁无法得到这样的信息,实际上也就被排除在交易之外。同样的道理,优先原则下的交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名义掩盖之下的不完全竞争中的交易,而垄断原则下的交易则是公开的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

由此看来,在市场调节之下,只要经济处于非均衡状况,通过优先原则或垄断原则所实现的配额均衡总是同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联系在一起。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政府调节的话,那么不管政府调节是按照平均原则(即把有限的货源平均分配给需求各方,或把有限的市场分配给供给各方)、目标原则(即政府有事先决定好的目标顺序,按照政府所认定的轻重缓急来分配有限的货源或有限的市场),还是历史原则(即政府根据以往所存在的货源分配比例或市场分配比例,进行份额分配)来达到配额均衡的,所有这些都是不完全竞争之下的交易。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互补可以被理解为各种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的互补,而不是不完全竞争形式的补充或完全竞争形式对不完全竞争形式的补充。

说明这一互补的性质或特点是有意义的。要知道,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市场调节意味着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交易活动,一切听任市场自发调节而最终达到均衡,而政府调节意味着不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交易活动,政府的介入破坏了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只不过由于完全竞争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所以即使政府调节破坏了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也是值得的、必不可少的。由此导致的看法是: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机制并存的场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机制的互补,或者是完全竞争形式对不完全竞争形式的补充,或者是不完全竞争形式对完全竞争形式的补充。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调节并不一定是完全竞争形式的市场调节,不完全竞争形式的市场调节同样是一种市场调节;把市场调节与完全竞争等同起来,不仅把市场调节理解得过于狭隘,而且也是对完全竞争的不正确理解,因为完全竞争作为一种市场调节形式,决不是普遍存在的。完全竞争的理论意义大大超过了它的实际意义。

第二,完全竞争仅仅出现于均衡条件下,这时,过度的需求和过度的供给都不存在,任何交易都在均衡价格条件下进行。然而实际生活中,非均衡是普遍的,资源供给的约束和需求约束经常出现,于是就会有数量配额,通过配额达到事后的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调节是不完全竞争下的市场调节,市场交易是不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交易。(https://www.daowen.com)

由以上两点,可以得出:

第三,如果经济处于均衡状态,也就是处于完全竞争状态,那就没有必要进行政府调节,因为市场已经使一切尽善尽美了。既然不需要政府调节,那就无所谓二元机制,无所谓两种机制的互补。如果经济处于非均衡状态,那就必须通过数量配额才能达到事后的均衡,市场调节是不完全竞争下的市场调节。这时,如果有政府调节,那么政府调节肯定也是不完全竞争下的调节。可见,在非均衡条件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互补是各种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的互补,互补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数量配额调节,实现配额后的均衡。正如前面已指出的市场调节在资源供给约束和需求约束之下所采取的配额调节,或者是按照优先原则进行的,或者是按照垄断原则进行的,而政府调节在资源供给约束和需求约束之下所采取的配额调节,或者是按照平均原则进行的,或者是按照目标原则进行的,或者是按照历史原则进行的,或者这几种原则共同制约着配额调节。因此,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互补实际上就是优先原则、垄断原则等不完全竞争之下的交易原则同平均原则、目标原则、历史原则等不完全竞争之下的交易原则的互补或交易行为的互补。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话,那么需要弄清楚的是:在经济的非均衡条件下,要使有限的货源符合需求各方的要求,或者要使有限的市场适应供给各方的要求,什么样的交易活动是主要的,什么样的交易活动是次要的?

看来,这个问题与经济的非均衡程度有关,也就是与资源供给约束程度和需求约束程度有关。如果资源供给约束程度轻一些(即资源的缺口较小),或需求约束程度轻一些(即市场的缺口较小),那么由市场力量来安排的交易活动就较为重要,由政府力量进行的调节相对地居于较为次要的地位。反之,如果资源供给约束程度强一些(即货源的缺口较大),或需求约束程度强一些(即市场的缺口较大),那么由市场力量来安排的交易活动的重要程度也就会下降,由政府力量进行的调节的重要程度也就会上升。直到资源供给约束和需求约束达到了一定的限度(即货源的缺口和需求的缺口达到了一定的限度),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相对重要程度就会颠倒过来,即前者变得相对的次要一些,后者变得相对的重要一些。总之,一切都随着经济非均衡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换言之,从互补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下述看法:

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并存的经济中,按市场的优先原则、垄断原则等进行的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活动在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中的相对重要性,是随着货源缺口的增大或市场缺口的增大而递减的;按政府的平均原则、目标原则、历史原则等进行的不完全竞争下的交易活动在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中的相对重要性,是随着货源缺口的增大或市场缺口的增大而递增的。如果经济随着缩小货源缺口或缩小市场缺口的方向运行,那么市场调节必将越来越重要;反之,如果经济随着扩大货源缺口或扩大市场缺口的方向运行,那么不管人们愿意还是不愿意,市场调节的地位必将降低,政府调节就会变得重要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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