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不同主体的预期纯利益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制度创新不同主体的预期纯利益

上一节中谈到了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各个不同的主体都对制度创新的预期纯利益进行估计,各自从制度创新所能够带来的预期纯利益的大小作出判断,以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参加制度创新的实践活动。在这里,可以先按政府、企业、个人三类制度创新主体的情况来论述。

(一)政府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主体

在从产品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所要建立的商品经济秩序包括明确财产关系,建立各种市场的交易规则和制度,明确政府的经济部门的职能,使政府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等内容。在这些新的经济秩序建立后,政府将成为精干的、高效率的政府,它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来调节市场,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转。这与产品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和产品经济秩序建立后政府所得到的纯利益有很大区别。

在产品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不同途径所获取的资源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并且可以在社会每个时期所提供的资源中占据尽可能多的份额。政府的这种纯利益在商品经济体制建立后,毫无疑问是会减少的,财产关系明确以后,企业将保留一定的收入,而国家只是作为管理者取得税金和作为投资者取得应当归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收入。政府既不可能通过财政渠道,又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渠道而使自己得到所希望得到的一切资源。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政府获取资源的方式和份额的一种制约。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在制度创新中预期纯利益的下降使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有时迟疑不决。

但问题还有另外一面。如果政府曾经有过犹豫的话,那么这种犹豫是不必要的。动态地看,政府预期纯利益在商品经济体制建立后,不仅不会减少,而且将会增加。这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新经济秩序建立后市场活跃的结果,会使企业和个人的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而政府作为管理者而得到的税金以及作为投资者所得到的收入在总量上的上升是可以指望的。所谓政府预期纯利益下降的说法,只不过是以静止的眼光来看待政府收入在总收入中的份额的减少,它忽略了总收入的不断增长的趋势。

至于商品经济秩序建立以后政府获取资源的方式和份额所受到的制约,也不应该被看成是不利于政府的一件坏事。政府不受任何制约地获取资源,一方面会使资源运用不当,造成资源的低效率、无效率、负效率,另一方面也会使市场活动受到阻扰,使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大受挫折。此外,只要政府的行为(包括获取资源的行为)不受制约,那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很有可能走向腐败。

(二)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主体

对企业来说,与商品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秩序,究竟意味着什么?归根到底,这意味着两点:第一,财产关系的规范化;第二,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主体之一,它们的预期纯利益被估计为大于零,这种正值的预期纯利益就来自以上这两点。

通过财产关系的规范,企业(包括国营企业)的投资者就是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投资的部分由各级国家资产管理机构持股,企业自己的投资可以由企业基金会之类的机构持股,而资产的经营权则由作为经营实体的企业掌管。于是所有的企业都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企业与作为投资者的政府之间是投资关系,企业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之间则是企业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关系。企业的预期纯利益将从三个方面增大。一是企业不再承担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以外的缴纳、奉献、摊派,更不接受主管部门的平调任务;二是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积累,使资产增值,使收入增加;三是企业可以利用自己所形成的企业基金同其他企业联合,参股,建立企业集团等等。总之,财产关系的规范化必然增大了企业的纯利益。(https://www.daowen.com)

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对于一切企业来说都是保证收入稳定增长的条件。企业在产供销活动中,总是根据预期价格、预期利润率、预期利息率作出安排的。不通过市场的交易、没有契约作为保障的交易,以及缺少公正裁决的交易纠纷,不仅会使企业缺乏稳定的预期,从而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而且必然增大交易成本,使企业的实际收入下降。正因为如此,所以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主体之一,在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等制度创新活动中,必然采取主动的、积极的态度。这是同企业预期纯利益的增加有密切联系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说在产品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当时的任何制度创新都不能使企业预期纯利益增大,企业注定处于制度创新的被动者地位的话,那么在由产品经济体制转入商品经济体制之后,任何制度创新只要是涉及财产关系规范化和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的,企业出于增加预期纯利益的考虑,倡议并推动这些制度创新就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三)个人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主体

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主体之一,个人起着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个人作为劳动者,显然同劳务市场秩序的建立直接有关,劳动力供求市场化、契约化的进程影响着个人预期净利益的变动。因此,个人以及代表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利益的团体,在劳务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这方面的制度创新上,不仅起着积极倡议的作用,而且对于新的经济秩序能否巩固下来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个人作为资金供给者,即储蓄者,是同资金市场秩序的建立直接有关的,个人最担心的是个人资金提供以后,不仅收入没有保障,甚至本金也没有保证。个人还担心在资金市场上受欺骗,受愚弄,担心发生违约事件。如果出现这类情况,个人是不愿提供资金的。因此,资金供求的市场化、契约化的进程影响着个人预期净利益的变动。个人要求在资金市场上有一定的制度创新,建立新的经济秩序。个人在这种制度创新过程中起着倡议者和支持者的作用。

第三,个人作为商品购买者,即消费者,也同商品市场秩序的建立直接有关。在非均衡条件下,由于资源供给的约束和需求的约束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商品的短缺或过剩现象也是经常出现的。特别是在商品短缺的场合,个人作为消费者既要担心商品质量的下降和价格的上涨,又为市场上某些垄断现象感到不安,这些都会使个人受到损失。因此,个人作为商品购买者,要求在商品市场方面有制度创新,要求建立商品市场的秩序,以减少自己可能遭到的损失,使个人预期净利益增加。个人是商品市场制度创新的积极倡议者和支持者,他们是推动商品供求的市场化、契约化的重要力量。

可以设想,在产品经济体制之下,个人在经济方面的各种要求都是受压抑的,至少是不受重视的。在产品经济体制之下,如果说当时有各种各样的制度变动,以便巩固产品经济秩序的话,那么个人纯粹是被动的一方,他们即使明显地感觉到现实纯利益、预期纯利益受到侵害,他们也无能为力。只有在从产品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个人才有可能并有兴趣为增加自己的预期净利益而积极参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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