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中不同主体之间预期纯利益的冲突
政府、企业、个人分别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主体,各自可以通过这些制度创新而增加自己的预期净利益。从总体方面来说,政府、企业、个人的利益应当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有两层含义,即一方面,只要商品经济发展了,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整个国民生产总值扩大了,那么即使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关系不变,三者的利益也都可以增加;另一方面,政府、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是相互依存,彼此互为条件的,任何一方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害,从长远来看,对另外两方的实际利益都没有好处。经济生活中的大量事例证明了三者利益的上述一致性。正是这种利益的一致,使得政府、企业、个人都具有建立商品经济秩序和在这一秩序建立过程中倡议、推动、实现制度创新的积极性。
但必须承认,政府、企业、个人作为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不同主体,它们之间的预期纯利益是有冲突的。比如说,在明确财政关系和政府的职能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工商管理、物价、工资、税收、审计等制度,对于政府、企业、个人三者的行为都是一种约束,政府、企业、个人三者都必须根据商品经济秩序之下的经济行为来预计自己的纯利益,而不能再援引产品经济体制之下的旧例来预计自己的纯利益。前一种纯利益与后一种纯利益在数量上是有出入的,由此就会造成纯利益的变动,造成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再分配。又如,当资金市场、劳务市场、商品市场上的经济秩序建立起来之后,企业和个人在某一个市场上,或者此方是供给者,彼方是需求者,或者恰恰相反,此方是需求者,彼方是供给者。如果是在均衡条件下,每一个市场都达到了均衡价格,市场价格是均衡价格,并且只有在均衡价格水平才成交,供给量与需求量总是相等的,那么无论是供给者还是需求者都可以实现自己的预期纯利益,彼此的利益冲突也就不明显,甚至可以消失。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因为即使在转入商品经济体制,建立商品经济秩序之后,在资源供给约束或需求约束继续存在的条件下,经济依然处于非均衡状态,市场的均衡价格实际上也是不存在的。这样,在市场活动中,企业和个人作为供给和需求双方,预期纯利益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建立商品经济秩序这一事实只是防止供求双方的利益冲突激化,防止市场以外的因素对供求双方之间的利益有过大的干扰,以及防止非市场交易给供求之间的某一方带来过大的损失,但并不能消除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均衡条件下,即使明确了财产关系,即使做到了一切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即使每一个参加市场交易的企业和个人都是自主的、有利益制约的,但商品短缺或过剩现象的存在势必使得企业和个人之间的预期纯利益发生冲突。这是不依制度创新主体的意愿为转移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