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政府
前面,在谈到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必要性和调整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时,都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作用作了论述。可以对这种作用作如下的概括,这就是:要建立商品经济秩序,必须制定并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即以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来说,这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因此,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那么,专就阻碍着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活动中的违约现象而言,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它的作用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政府作为交易活动中缔约的一方,必须遵守契约的规定,尊重契约的严肃性,实际上也就是尊重缔约的另一方的地位和权利。交易活动中的契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政府作为缔约的一方绝非处于高踞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政府出面来撕毁合同、撤销合同、违背合同规定等行为,是与商品经济秩序不相容的。政府必须自身成为遵守契约的模范,才能对社会尊重契约的行为起示范作用,也才能具有处理社会上契约纠纷问题的权威性。
其次,考虑到交易活动中的违约事件的发生在若干场合与财产关系不规范等情况有关,因此,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在关于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制度创新方面,有必要从规范财产关系着手,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并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这样就有可能消除某些违约事件。这是因为,正如前面已经一再提到的,如果财产关系不规范,企业的法人地位就难以被确认,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就难以独立负责,这就为交易活动中的违约造成了各种理由。所以说,在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制度创新是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对违约现象的分析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再次,考虑到交易活动中的若干违约事件属于故意违约之例,而造成故意违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中存在着违背契约就可以轻易地获得追加利益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对于诸如此类的违约现象,不能单纯从教育的角度来寻找对策。对缔约的任何一方,不仅需要有道德的约束(即通过所说的“商业信义”的约束),更重要的是需要有法律的约束、经济的约束。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之一,有必要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保证契约的履行方面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约一方经济上的赔偿与受到的处罚大大超过因故意违约而获取的追加利益,以至于每个原来准备故意违约的交易活动参加者不得不重新考虑违约的成本与收益之比,这样也就可以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了。(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还应当通过立法来消除或减少任何第三方对交易活动中缔约双方的行为的干扰。这种来自第三方的对契约履行过程的干扰,往往是造成违约的另一个原因。应当强调,只要契约本身是符合法律的,那么政府就有责任使契约的履行过程不受局外的干扰。政府的责任在于维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和取缔交易活动中所出现的违法现象、欺诈行为。如果交易活动中确实存在着这些情况,或者所缔结的契约中有诸如此类的内容,那么也应当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加以解决,而不能由某个第三者横加干预。
以上关于政府在维护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的作用的分析,是从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角度出发的。但政府的作用不限于此。政府作为经济纠纷裁决者的作用几乎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