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济纠纷裁决者的政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作为经济纠纷裁决者的政府

随着经济从双轨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的过渡,政府在交易活动中作为缔约的一方出现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这不仅由于政府的职能转变,即政府作为国家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同政府作为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将区分开来,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将由直接的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的管理等等,而且由于通过财产关系的规范化,国家在某一企业的具体的资源同整个国家的资产区分开来了,某一企业的具体资产的代表者只是这个企业的法人代表,而不再是政府。这样,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上的国家资产利益的代表者,也就不再是政府主管部门,而是作为出租方(或承租方)、发包方(或承包方)的某个公司、某个具体经济单位。再说,在经济中,各种供货合同、销售合同、借贷合同的签约者也不再是政府主管部门,而是代表国家资产利益的某个公司、某个具体经济单位。应当说,这种情况是正常的,是符合商品经济的性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趋势的。

在这样一种新的经济体制之下,政府作为经济纠纷裁决者,在维护交易活动市场化、契约化中的作用将大大突出。当交易活动中出现违约纠纷时,不管它们是属于故意违约还是被迫违约,都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民间的调解工作当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政府根据法律对契约中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始终是维持商品经济秩序的有力保障。公正裁决的标志就是以法律为尺度,严明契约的责任,对违约一方采取应有的制约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合同的履行成本,减少契约纠纷给予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当政府以经济纠纷裁决者的身份出现,并取得参加交易活动各方的信任时,商品经济的运行也会顺畅得多。以前,由于政府的职能没有转变,政府在许多场合以直接参预者的身份出现,并以直接管理方式来干预经济活动时,一旦经济活动中发生了纠纷,矛头全都对准了政府。政府成了被责难的对象。比如说,企业与工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工人便把企业同政府视为一体,工人与企业间的纠纷(如工资纠纷、解雇纠纷等)就变成了工人与政府间的纠纷;又如,供货企业与购货企业之间发生了纠纷(供货企业不按时按量供货,或购货企业不按时按量付款等),受损失的一方也往往把违约的一方同政府视为一体,这样的纠纷也把政府拉扯到里面去了。在传统经济体制和双轨经济体制之下,这种情况是难以避免的。而在建立商品经济秩序之后,情况肯定会发生变化。如果企业与工人之间因工资或就业问题有了纠纷,那么纠纷仅仅在企业与工人之间存在。当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时,政府便以经济纠纷的裁决者身份出现,处理这一纠纷。同样的道理,当企业与企业发生纠纷,企业与居民发生纠纷时,政府也不介入,只有在这些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作为经济纠纷裁决者的政府才出现,并着手处理纠纷。由此可见,要保障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作为经济纠纷裁决者的政府可以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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