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垄断现象和政府的对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垄断现象和政府的对策

即使经济由双轨经济体制转入了新的经济体制,在我国所形成的市场也不可能是完全竞争市场,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说明。既然所形成的市场不是完全竞争市场,那就意味着商品经济中的垄断现象是始终存在的。我们只能认为,新经济体制下的垄断现象将少于传统经济体制和双轨经济体制之下,并且垄断现象对经济所带来的损害也将小于传统经济体制和双轨经济体制之下。

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论断?难道商品经济秩序还不足以根除经济中的垄断现象么?难道就不可能进行保证取缔经济中的垄断现象的制度创新么?提出诸如此类的疑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根据我们对于非均衡经济的分析,以及对于政府行为非理想化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答,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垄断现象的出现有其经济上的原因,它们既不是单纯依据某种道德的或政治的因素就能加以充分解释的,也不可能仅仅从道德或政治上着手就足以使它们匿迹。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垄断现象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某些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由于这种稀缺性而导致的独占。这是因为,如果资源是充裕的,那么也就不可能形成对这些资源的独占;只要一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有同等的机会利用这些资源,那就必然是公开的、充分的竞争,经济中的垄断现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垄断,归根到底是对资源的垄断、对生产要素的垄断。经济活动的某些参加者只要垄断了资源,垄断了生产要素,就能垄断地利用这种生产要素生产出来的产品,对它们实行垄断价格。对市场的垄断实际上也就是对资源的垄断,这不仅因为任何产品本身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资源,而且因为任何产品既然都是由一定的资源转化而来的,所以任何产品也都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资源的体现。因此,只要垄断了某种资源,就可以垄断某些产品,垄断这些产品的市场。

在经济处于传统经济体制和双轨经济体制之下的时候,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垄断处处存在。当然,这时还存在由于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垄断。例如,国家使某些部门、某些企业甚至某些个人处于经济上的特殊地位,或者,某些部门、某些企业甚至某些个人利用行政的权力而在经济方面占据了一定的垄断地位等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和有关公平竞争的制度创新,目的正在于消除上述垄断现象。但这些方面的努力充其量也只能使上面提到的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垄断现象消失,比如说,今后国家不再使某些部门、某些企业、某些个人处于经济上的特殊地位了,国家禁止某些部门、某些企业、某些个人利用行政的权力在经济方面占据一定的垄断地位了。但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垄断现象,却不是只靠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或通过有关的法律就能消除的。资源稀缺导致的经济中的垄断,可以存在于新经济体制之下。

这说明在商品经济秩序建立后的新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仍然是有着不同程度垄断的市场。不同产品市场的垄断程度不会一样,有的市场的垄断程度较高(如矿产品市场、重型机器市场、化工原料市场),有的市场的垄断程度较低(如轻工业品市场)。还有的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如某些农产品市场),有的市场则几乎是完全垄断市场(如某些公共服务市场)。政府应当注意到这些市场的特点,设法减少经济中仍然存在的垄断现象可能带来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商品经济秩序建立后,为了减少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垄断对经济带来的损失,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四方面的对策:

第一,政府应当了解经济中的不少垄断现象是由于资源稀缺所引起的,因此,政府有必要根据资源的不同稀缺程度,制定稀缺资源的占有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尽可能造成占有和利用稀缺资源的公平竞争机会,而不应当让某些企业或个人具有对稀缺资源占有和利用的特殊机会,再由它们根据对稀缺资源的特殊占有和利用而形成经济中的垄断。

这就是说,虽然资源的不同程度的稀缺难以避免,但占有和利用这些资源的机会则应当是均等的。除了某些与国家安全等有密切关系的资源的占有和利用需要作特殊处理以外,一般来说,在涉及资源稀缺的经济领域内,应当通过市场竞争,选择条件最适合的企业来占有和利用这些资源。例如,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使条件最适合的企业成为某一项目的投资者或某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需要指出的是,在若干领域和若干行业中,不一定会出现无数个或许多个竞争者参加角逐的情况。这是因为,根据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的特点。对竞争者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资金规模和技术水平都会构成对参加竞争的企业的限制,达不到一定资金规模和一定技术水平的企业自然被排除在竞争之外。但这并不等于否认机会均等原则。要知道,在生产要素流动和自由组合的情况下,如果达不到一定资金规模和一定技术水平的企业采取联合的方式(合并或联营),那么同样有参加角逐的机会,也就是有中标的可能性。

第二,即使占有和利用稀缺资源所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是通过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而形成垄断的,但考虑到这种垄断所造成的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率”高于完全竞争条件的市场价格和平均利润率,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垄断利润”的一部分归于财政,并利用这笔收入作为公共基金。(https://www.daowen.com)

政府以这种方式来对待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垄断,是符合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的。[1]这是因为,如果“垄断利润”来自对稀缺资源的占有和利用,那么政府向占有稀缺资源和利用稀缺资源而获取“垄断利润”的企业征收,诸如资源税、调节税之类的税金,将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并有助于稀缺资源的使用效率的提高。问题是,在这种场合,政府是否应该使占有和利用稀缺资源的企业也保留一部分“垄断利润”,即政府是否应该只征收“垄断利润”的一部分,而不把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全部归于政府?根据前面已经提到的必须通过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才能占有和利用稀缺资源的情况,尤其是企业在占有和利用稀缺资源而进行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为组织生产要素而投入一定的追加资源等情况,政府只能取走“垄断利润”的一部分,而不应把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全都取走,否则将会使企业失去在这一领域内竞争和经营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资源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三,考虑到资源是多种多样的,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不同资源的稀缺性形成的原因和途径也不同,因此,政府在对由此而形成的“垄断利润”进行调节时,要按照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调节方式,政府在这方面所征收的调节税税率也应有所区别。

我们不应当把资源仅仅理解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从而对这些自然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可以形成垄断,对这一点,较易于理解。但除自然资源以外,其他资源同样存在稀缺问题。例如,技术、信息都是资源,新技术和新信息都是稀缺的资源。又如,劳动力对特定的地区和产业部门来说,或者,资金对特定的地区和时期来说,也可能成为稀缺的能源。因此,一个企业,如果掌握了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新技术和新信息,那么它就有可能凭借这种稀缺资源的优势而处于垄断地位,并由此获得“垄断利润”。一个能在劳动力或资金较为稀缺的地区得到劳动力供给和资金供给的企业,也同样有可能获得某种“垄断利润”。对于这种“垄断利润”,政府就应当采取与对待占有和利用稀缺的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垄断利润”不同的态度。政府的制定税率或其他调节措施时,应当采取比较宽松的做法,即容许那些因掌握新技术、新信息而获得“垄断利润”的企业,以及那些因得到充足的劳动力供给和资金而获得“垄断利润”的企业,把较多部分的“垄断利润”保留在自己手中,政府只取走较少的部分,甚至在一段时间内不征收调节税。如果不这样区别对待,显然是不公平的,并且还将挫伤企业掌握新技术和新信息并用之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挫伤企业在劳动力和资金供给比较紧张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获得较多劳动力和资金,并把它们组织到生产经营中去的积极性。

第四,由于某种资源的稀缺而导致的垄断会有一个逐渐减弱的过程。但应当注意到,在因这种资源的稀缺而导致的垄断减弱的同时,因另一种资源的稀缺而导致的垄断却会产生,从而经济中始终存在着垄断现象。因此,政府有必要在了解某种垄断减弱和另一种垄断产生的原因的前提下,根据经济中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措施,顺应垄断减弱和垄断产生的趋势,把垄断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为什么由于某种资源的稀缺而导致的垄断会逐渐减弱?这可以按照不同的资源的特点来加以说明。如果是因掌握新技术和新信息而形成了垄断,那么毫无疑问,新技术和新信息迟早将传播开来,一旦传播开来以后,它们就不再是稀缺的资源了,从而也就难以再凭借这种稀缺资源而居于垄断地位了。如果是在劳动力或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由于得到了劳动力或资金的充裕供给而获得了垄断地位,那么这种垄断也不可能永久存在。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体制之下,劳动力和资金都是可以流动的,利益原则对劳动力和资金的流动起着导向作用。一旦劳动力和资金按照利益原则而流动,原来因劳动力和资金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必定会减弱。

问题比较复杂的是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形成的垄断。与技术、信息、劳动力、资金的情况不同,自然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很可能使得占有和利用这些自然资源的单位长期居于垄断地位。但要知道,只要有一个竞争的经济环境,只要关于自然资源的代用品的科学技术研究不断取得成就并不断被应用于实际,那么因占有和利用某种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仍有减弱的可能性,而需求价格弹性的作用也会使由此而形成的垄断价格不可能一直上升,不可能是只由供给一方单独决定的价格。尽管因自然资源而导致的垄断的减弱过程通常是相当缓慢的,但这种垄断在经历一段时间以后而逐渐减弱的趋势则是不可避免的。

根据这些情况,政府的对策必须是灵活的,从维护公平竞争的立场出发,政府应当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传播,帮助新信息的推广,以促进与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有关的垄断的逐渐减弱。政府还应当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来调节劳动力和资金的供求,为这两种资源的流动创造条件,以促进与这两种资源有关的垄断的逐渐减弱。对于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垄断,那么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鼓励代用品的研究、试制、投产和推广,以及尽可能去发现新的资源,增加这些资源可供利用的数量。如果政府采取了以上这些措施,因资源稀缺而形成的垄断的逐渐减弱的过程就会适当地加快,这无论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于需求者都是有利的。即使对于某些通过机会均等的竞争而占有和利用某种稀缺资源的企业来说,也不是没有好处的。这样一来,某些资源稀缺而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仍然会感到自己置身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之中,它们必须继续致力于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而不能躺在已经获得的垄断地位之上,单纯依靠这种垄断地位而舒舒服服地过日子。

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在某些垄断逐渐减弱的同时,又会有另一些垄断产生。它们或者是因自然资源的稀缺,或者是因新技术、新信息等等的掌握而产生的,这样,政府在对待垄断方面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双重的,即一方面,政府要促进已经形成的垄断的减弱趋势,另一方面,又要对新产生的垄断进行适当的调节,包括收入的调节,只要经济处于非均衡状态,只要资源的有限供给仍然是形成垄断的原因,那么垄断现象就会一直存在,政府对待垄断的应有的对策就是上述的双重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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