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中的两类制度变型
在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与制度创新有关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制度的变型。制度变型是指:一种按照制度创新主体原来的设计而出现的制度创新,或者在它产生的过程中,或者在它形成后不久,就发生了变化,同原来的设计有较大的差异,从而起不到它本来应当起的作用。比如说,在企业制度创新方面,原来设计的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等等都是既考虑到所有者的利益,又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并且力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使企业具有较大活力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发现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型,同原来的设计有一定的出入。又如,在市场制度创新方面,原来设计的关于促使流通渠道通畅,保证公平竞争的实现,以及有利于生产要素转移和重新组合的若干新制度,一旦产生之后,也在不同程度上变型了,有的甚至成为阻碍流通,阻碍公平竞争,或阻碍生产要素转移和重新组合的制度。这些都可以称为制度变型。
制度变型分为全部的和局部的。这既指一种旨在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制度本身的全部变型或局部变型,也指这种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全部变型或局部变型。但即使是某个地区和某个部门内发生了某种制度的局部变型,那么这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人们会思考:为什么在其他地区和部门不曾发生制度变型,而偏偏在这一地区和部门发生制度变型呢?为什么有的制度在创新以后没有变型,而有的制度却会变型呢?为什么同一种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变型的程度很不一样呢?对制度变型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制度创新问题研究的深化。(https://www.daowen.com)
再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制度变型并不一定是坏事,即它可能是坏事,也可能是好事。在这里,评判好与坏的标准是有助于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否。既然我们所讨论的制度创新是指那些旨在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制度创新,那么评价制度创新效果的标准显然就在于能否符合预定的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要求。制度创新主体对某一具体的新制度的设计究竟能否符合预定的要求,必须由实践来检验。这样就不排除下述情况的出现,即制度创新过程中或制度创新以后,原来关于制度创新的设计同实际情况有出入,从而在实行中发生了变型,这种制度变型反而比原来的设计更符合预定的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的要求,并且它有助于修改原来的设计,使创新后的制度完善化。这样的制度变型,不管是全部变型还是局部变型,都应该被认为是好事。但在这里我们要着重考察的,并不是这一类制度变型,而是另一类有碍于商品经济秩序建立的制度变型,即那些可以被称为坏事的制度变型。对于这一类制度变型,不妨用一个贬义词来表示,即称之为“制度的走样”或制度创新的不规范化。如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说明,那就是人们口头常说的:“本来是挺好的制度,一到下面,就走样啦!”为什么会“走样”?“走样”以后该怎么办?这正是我们在研究制度创新时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在分析制度变型时,制度变型一词专指贬义的制度变型,即对“制度的走样”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