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规范化的可能性
前面已经说明了导致制度变型的主要原因,并从理论上指出,必须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减少制度变型的发生或防止制度变型的出现,也就是导致制度创新的规范化。接着,让我们考察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假定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制度的变型,那么这种被推出的新制度在变型之后还有没有可能通过某种调整而恢复原来的模样?制度创新在扭曲之后返回到预定的轨道上被称做制度创新的复归,或称做制度创新由不规范化到规范化的转变。
第二,假定在制度变型之后通过某种调整而实现了制度创新的复归,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制度创新又回到了原来预定的轨道之上呢?
这两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它们表明了制度创新过程的研究很有深入的必要。
应当承认,制度创新的复归,即制度创新由不规范化到规范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制度创新的复归依赖于利益的调节作用。在发生制度变型之后,制度创新主体与受制度创新影响的各方的利益都发生一定的变化,正是这种利益的变化使得制度创新的复归成为可能。至于制度创新复归到什么程度,那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现在先考察制度变型之后制度创新复归的三种可能性。
1.假定所推出的新制度是由于政府机构组成的不当、政府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政府的配套措施跟不上而导致变型的,那么在发生制度变型之后,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预期利益没有实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推动政府在改革政府机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推出配套措施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这种方式而导致的制度创新复归,具有一定可能性。制度创新复归并不意味着制度的自行调整,而是意味着在政府起作用的情况下的制度被调整。
2.假定所推出的新制度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或居民个人的预期紊乱、预期极不稳定等原因而发生变型的,那么在发生制度变型之后,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会因为利益的未能实现而采取措施,即一方面通过法制工作的加强,取缔各种违法行为,并促使居民个人的预期趋于稳定;另一方面,在政府认识到企业尚未摆脱行政附属地位的情况是导致制度变型的重要因素之后,它将着手企业制度的改革,使企业早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些都有助于制度创新的复归。再从企业与居民个人这方面来说,不管在新制度推出后他们是否采取了可能导致制度变型的对策,只要所推出的新制度仍有使他们的利益增长的可能性,他们同样会促使这些利益得到实现。特别是在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和稳定居民个人的预期的情况下,企业和居民个人出于利益的考虑,也会逐渐减少可能导致制度变型的对策,从而推动制度创新的复归。(https://www.daowen.com)
3.假定制度变型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而引起的,那么这种条件下的制度创新复归将取决于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由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参加市场活动的各方的共同利益都要求市场机制趋于完善,从而市场机制的趋于完善成为参加市场活动的各方的共同利益所驱动的必然趋势,因此可以认为,利益关系将导致制度创新在变型之后有可能复归。
在这里还需要指出,制造创新复归是就制度变型而言的。如果说制度变型是对于制度创新的不同程度的偏离,那么制度创新复归就是对制度变型的不同程度的纠正,也就是按不同的程度回到制度创新的预定轨道上去。制度创新复归究竟能够复归到什么程度,这固然取决于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努力程度以及企业和居民个人根据利益原则对于自己所采取的对策的修正程度,同时也与制度变型的程度密切有关。这就是说,如果新制度推出以后,虽然发生了制度的变型,但偏离制度创新的程度较小,那么制度创新的复归也就较为容易。反之,制度变型越厉害,即偏离制度创新的程度越大,制度创新的复归也就越难。换言之,并非任何一种制度变型都有可能向制度创新的原来预定的轨道复归。有时,制度变型过大,制度创新复归也就失去了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另一次制度创新,即不再寄希望于制度创新的复归,干脆从头开始,另外推出一种新的制度。
再说,即使制度创新复归了,它也不一定返回到预定的制度创新轨道之上。制度创新的复归只是意味着对制度变型的某种程度的纠正。举一个例子来说,这就好像钟摆一样,当钟摆向某一侧摆动之后,它可以再摆回来,但不一定摆回原地,而只是偏离原地的幅度小些而已。那么,为什么它不一定回到原地呢?为什么制度创新复归不可能把制度变型所造成的偏离完全消除呢?这正说明了市场活动以及企业行为、居民个人行为的特点。
从市场活动来说,要知道,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是普遍的,我们所遇到的都是不完善程度不同的市场,如果说市场正在趋于完善,那无非是说市场的不完善程度有所减轻。因此,不管制度创新主体与受制度创新影响的各方在制度变型之后如何根据利益关系的变化而调整了各自的行为,制度创新的复归总要受到市场的不完善性的限制,而不可能使制度变型的程度完全消失。制度创新复归的局限性也正反映于此。
从企业行为、居民个人行为来说,这些行为的惯性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当企业和居民个人已经根据自己的利益与损失的考虑而导致制度发生变型之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行为就会产生某种惯性,比如说,企业超额储存原材料的行为、居民个人的消费行为和储蓄行为的变化等等,在一经开始之后,不是很快就能被扭转过来的,而由此对经济生活发生的影响,也会有一个继续存在的阶段,即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使之消失。这些也限定了制度创新的复归程度。
总之,对制度创新复归及其可能性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制度创新的特点。在研究与商品经济新秩序建立有关的制度创新时,以及在研究若干新制度、新措施在实现过程中变型程度有可能先增大、后缩小之类的现象时,都涉及制度创新复归问题。因此,这些探讨是有意义的。当然,这里的探讨仍然只是初步。如果要想把制度变型与制度创新复归之间的关系讲清楚,那就需要结合每一项具体的新制度、新措施来进行分析。但总的趋势始终是明确的。这就是:在从产品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在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条件下,既有制度变型,也会有某种程度的制度创新复归,二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