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型的主要原因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制度变型的主要原因

制度变型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居民个人行为、市场机制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从政府行为方面分析

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是导致制度变型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在作这种分析时,可以把政府在设计制度创新时的行为非理想化撇在一边。我们不妨假定原来的制度设计是较好的,只是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这种制度变型,从政府行为方面来分析,可能与以下三种情形有关。

第一,政府机构组成的不合理,从而在实现某种制度创新时,与此有关的各个政府机构职责不明,相互牵制,甚至各自从原来的制度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出发,采取彼此抵消作用的行为。这样,即使原先设计的某种制度创新是较好的,但在实现过程中很难符合预定的要求。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从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调整、精简和职责明确化的角度去着手解决。只要政府机构组成仍然不合理,政府机构相互牵制的现象继续存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就难免出现制度变型问题。

第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不能适应制度创新及其实现的要求。关于这一点,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不少事例都表明某些制度之所以变型,就与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较差有关:他们或者错误地理解制度创新的意义,或者习惯地用一些不利于实现某项制度创新的手段来处理问题,或者由于能力的限制而把工作做偏了,甚至还有可能利用制度创新而谋取私利,从而导致制度变型。因此,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对于消除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制度变型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缺乏配套措施。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如果要使它不变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配套措施的作用就在于保证制度创新的实现。然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先有了充分的配套措施,才推出一定的新制度的。于是就会发生制度的变型。那么,政府在设计某项制度创新时,能不能事先就把各种配套的工作做好,使配套措施都生效了,然后再推出新制度呢?从理论上说,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真的那样做了,至少从这个角度来看就不容易发生制度变型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情况要比理论上的假定复杂得多。这是因为,由于政府事先不可能准确地预计到推出新制度之后社会经济的变化、居民行为的变化,以及政府不可能把偶然因素都考虑在内,所以政府在实现某项制度创新时总会感到配套措施之不足,这样,制度的变型仍是有可能发生的。

(二)从企业行为方面分析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制度创新都与企业的利益变化有关。企业往往针对某项制度创新,采取一定的对策,以便使自己尽可能在该项制度创新中多得利益,少受损失。假定企业是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那么它们的行为必然受利益原则支配,受自身的预算的约束,它们的对策也将在衡量利益与损失的基础上被决定和付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对策即使有可能超出了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但由于企业受利益原则的支配,它们必须考虑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它们不得不有所顾忌,在企业行为上有所收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在利益原则的支配之下,很可能在现行法律、法规所容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对策。但一般说来,这样的企业行为不至于导致制度的变型,因为企业的对策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所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现在,从企业尚未摆脱行政附属物地位的情况来分析。由于企业不负盈亏,或者只负盈、不负亏,所以利益原则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是有限的,甚至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况导致了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企业完全有可能不顾后果而采取超出法律容许范围的对策,其结果将是促使制度变型,加剧制度变型。换句话说,所推出的制度的变型是与企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与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密切有关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尚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都不会采取法律容许范围内的对策。问题是这些企业如果采取了法律容许范围内的对策,那么也同样不至于导致制度的变型。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自负盈亏的或不自负盈亏的企业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所采取的对策不至于引起制度变型?二是,为什么不自负盈亏的企业比自负盈亏的企业较易于超出法律容许的范围来采取对策?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这样答复:根据前面所给的假设,即“制度变型”专指“制度的走样”,而不包括原来设计的制度创新因不够完善而在实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必要的修正、补充。如果企业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了对策,那么这很可能向政府提供了有助于制度创新完善的信息,使政府对制度进行修正、补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微观经济单位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的对策对宏观经济决策部门工作的改进和决策的修正是有益的。这种情况不在我们所讨论的制度变型问题之列。

至于第二个问题,可以这样来考虑,即这个命题之所以能够成立,以政府对一切违法的企业行为有正常的检查、监督、处罚为前提。假定政府对违法的企业行为缺少应有的检查、监督,处理又不严,那么即使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也会采取超出法律容许范围的对策,促成制度的变型。反之,如果政府对违法的企业行为检查、监督都很得力,处理又严厉,该没收的没收,该惩罚的惩罚,该取消营业执照的就取消营业执照,企业负责人该被判刑的就判刑等等,那么自负盈亏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业将主要是那些不自负盈亏的、依然处于行政附属物地位的、带有官办性质的企业。制度变型在很大程度上与它们的违法行为有关。

(三)从居民个人行为方面分析(https://www.daowen.com)

制度的变型基本上不应该归咎于居民。理由是很清楚的,尽管居民个人对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会有自己的评价,也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与损失而采取趋利避害的对策,但由于单个居民的力量是有限的,居民个人的行为不至于导致制度的变型。与政府自身的行为、企业的行为相比,居民个人的行为在促使制度变型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要小得多。

然而,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如果发生了以下两种情况,那么居民个人的行为对制度变型仍能发生较大的影响。

第一,当居民的行为不再以居民个人的单独行为表现出来,而是以居民的群体行为表现出来时,居民行为对制度变型的影响将显著增大。在这种场合,无论居民是作为消费者、生产要素供给者还是作为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住户,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的考虑,都有可能联合采取行动,使制度发生变型。

第二,即使是居民个人的行为,但如果居民的预期发生重大的变化,或者居民的预期紊乱、预期极不稳定,那么这也会对制度的变型发生较大的影响。这时,居民个人的预期变化、预期紊乱、预期极不稳定等等或者表现于居民的消费行为上,或者表现于居民的储蓄行为上,并通过消费行为和储蓄行为的异常变动而促成制度的变型。要知道,居民个人的单独行为的作用虽然有限,但个人行为的示范效应却是不可忽视的。在示范效应之下,单个居民的异常的消费变动和储蓄变动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可能给经济带来动荡,从而导致制度的变型。

(四)从市场机制方面分析

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是制度变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要知道商品经济中的制度创新的实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与市场机制有关。比如说,制度创新主体的利益与损失的调整,总是通过市场活动而表现出来的;制度创新所要求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实际上也就是不同的市场活动参加者在市场中的关系的调整;通过一定的制度创新而准备实现的资源重新配制,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离开了市场的作用也就无法成为事实,等等。这一切充分说明:市场机制越完善,制度创新越有可能符合预定的目的,反之,市场机制越不完善,制度变型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但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机制不完善对于制度的变型的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既不可能正确地反映参加市场活动的各方所需要的经济信息,又不可能把经济信息迅速地、完整地传递给各方,这样,即使政府在推出某项新制度以前已经就制度创新后的利益再分配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作了相应的部署,但只要参加市场活动的各方得不到准确的经济信息和不能由此作出判断,那么它们必然会采取各种对策,从而打乱了政府在推出新制度时所作出的部署。制度创新过程中之所以发生制度的变型,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有着不可分开的联系。

此外,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也表现于交易活动的非公开化、非契约化、非货币化等方面。交易活动的非公开化、非契约化和非货币化造成两个不利于制度创新的结果。

第一,这些现象使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在进行制度创新之前得不到有关交易活动的准确的信息,使政府往往只看到一些表面现象,而忽略了对经济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各种非分开的、非契约的、非货币的交易行为,从而使得所推出的新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变型。

第二,由于交易活动的非公开化、非契约化和非货币化,参加市场的各方都会感觉到市场的透明度较低,感觉到市场前景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它们往往采取短期行为,采取本来可以不必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如超额购买原材料,超额储存现金,提前购买日用消费品等等),这样也对制度的变型发生作用。

从以上关于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居民个人行为和市场机制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要消除制度创新中的制度变型,并不是仅仅依靠制度创新主体原先的正确设计就可以做到的。制度变型的减少和消除,有赖于从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居民个人行为、市场机制等方面共同着手,即不仅需要完善政府机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出配套措施,以及使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而且还需要使市场机制趋于完善,使参加市场活动的各方有较稳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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