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建议

(四)对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建议

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在网络出版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引人注目,可以称为网络出版的支柱。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为此,我们对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发展绿色网游

网络游戏有一定的副作用,其强大的吸引力导致许多青少年玩游戏上瘾,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乃至身心健康。积极参与响应政府的号召,发展绿色网游,是网络游戏发展的主要方向。

2.积极开发多元化游戏

目前,网络游戏产业普遍存在唯利是图现象,许多网游的设计让玩家不是靠智慧、知识获胜,而是靠砸钱买装备获胜。这不能使玩家在玩游戏的同时增长知识,而只是一味地让玩家花钱来买一种虚幻的成就感。国家应推动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积极开发多元化游戏,增加网络互动性趣味性,扩大游戏增值服务,引导青少年向正确的娱乐方向消费。

3.国产网络游戏应深入挖掘中国独特的民族风格与文化

国产网游虽在国内市场占主流地位,但一定程度上存在模仿性,在关键的引擎技术方面离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国产网游还未形成自我的独特风格,国产网络游戏开发者应加深游戏中的中国文化表现力与内涵,真正体现出中国精神、中国气质和中国气度。

4.进一步丰富网络游戏类型

多人角色扮演的打怪升级游戏曾经一统天下,近年来各种休闲游戏兴起,但到2007年所占比例也只有29%,角色扮演游戏仍是网络游戏的主体。体育游戏、音乐舞蹈类游戏、棋牌类游戏等的市场占有率有待进一步提升,网络游戏企业应注重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新的网络游戏类型,以满足网络游戏用户不断增长的精神需求。

5.加强与其他媒体的互动融合(https://www.daowen.com)

国内网络游戏企业在专注产业自身发展的同时,在产业链延伸方面,应积极从外部汲取养分,把其他媒体的作品改编成游戏。目前,从电影电视改编的游戏有《赤壁》《英雄》《武侠外传》等,从原创小说改编的游戏有《诛仙》等,但数量远远不够。许多日本动画或漫画已被改为游戏并成功运营,但在我国从动画、漫画作品改编成的游戏几乎没有,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的动画和漫画还不成熟。在国外,游戏改编成电影或动漫作品的比较常见,如《古墓丽影》《生化危机》《生或死》等,深受玩家欢迎的美国游戏《魔兽世界》也将被改编为电影。但在国内除了网易的《梦幻西游》开始进军图书市场,完美世界的《诛仙》已被改编成视频电视外,国内的游戏企业似乎对向其他产业的延伸不感兴趣,国内游戏改编电影或动漫作品的几乎没有,向图书延伸的也不多,由游戏形象制造的衍生产品也比较稀少。稍加分析不难发现,游戏企业开发的拥有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较少或产品质量不高,是制约国产游戏向其他产业延伸的根本原因。

6.应严格实行游戏审查制度

目前对国产网络游戏的管理比较宽松,于是有些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大打擦边球,在游戏里设置“赌博系统”、“杀人系统”、“婚姻系统”、“虚拟与现实倾向互换功能”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些情况必须及时加以纠正,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产网络游戏的规范管理,完善审查及备案制度。在游戏公测前组织相关专家认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责令其立即修改;若问题严重,则禁止其正式出版运营。

7.应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

目前,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总体运行情况不错,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去做,说一套做一套,甚至跟管理部门打游击战,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加强监测:对第一次发现问题的企业提出书面警告,限期改进;对第二次发现问题的企业,给予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暂停该企业引进版游戏的审批和国产游戏的备案公测;对第三次出现问题的企业,一经发现就立即停止相关游戏的运营,直到彻底改正。我们认为有关部门的做法十分正确,但在执行方面应加大力度,使心存侥幸者无法过关。

8.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

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到今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可谓来之不易。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采用不道德的手段,恶意破坏竞争对手的合法商业运作;有的企业利用媒体恶意贬损竞争对手的形象;也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盈利,不惜动用各种资源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审批和监管工作;还有一些社会的不法之徒认为有机可乘,企图浑水摸鱼,从中渔利。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对快速发展的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抹黑。此风不可长,应该引起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9.在对外合作上切实维护本国游戏企业合法权益。

一些外国网游企业在与中国网游企业的代理合作中,凭借著作权的优势在合作中盛气凌人,不严格履行协议,动不动以终止服务、撕毁合同相威胁,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任何企业不论中外,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而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得到维护,这是管理部门的职责。因此,建议各企业机构凡是在中外合作中,由于外方的原因损害了中国企业合法利益的,一旦被中国企业正式提起诉讼、仲裁的外国企业,其产品一律暂停审批、引进,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