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制
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依赖于地方和中央有效的治理体系。在具体论述基层社会治理之前,有必要先简单地叙述一下其治理的机制,即通过何种形式、以何种方式进行治理。由于存在村庄、庄园与教区融合的情况,因此基层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
对于庄园而言,它是由领主、自由民与农奴组成了一个地方行政的实体,它的管理机构就是庄园法庭。在理论上,庄园法庭分为由自由人组成的领主法庭(baron court)与由农奴组成的习惯法庭(customary court),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这两者几乎没有区别。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论述已经很多了,这里从简。对于庄园的性质,伯尔曼指出:“从内部关系看,采邑采取的是自治的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它们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作‘庄园’(manerium)。”(53)普拉克内特也认为:庄园是一个比想象中更自治的实体,如曼彻斯特庄园。(54)
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村庄不是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其原因就是村庄没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如村庄法庭,这似乎就无法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与行使地方公共行政职能。这一情况确实属实,似乎是一个矛盾。事实上,如前文所讲的,村庄的职能此时由庄园承担了,这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梅特兰指出:“村庄的管理是以庄园法庭的形式出现的。”(55)在一个庄园包含几个村庄的情况下,由庄园法庭处理基层事务,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因此下面主要讨论一个村庄包含几个庄园的情况。
在一个村庄包含几个庄园的地方,通常是几个庄园的村民们一起组成村民大会,处理涉及整个村庄的事务,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比例。如在白金汉郡的多德福德(Dodford)村庄,按照惯例,村庄应该由村长与村内4个品行良好的人出席百户区法庭、郡法庭会议以及验尸官的调查会议。而这个村庄由2个庄园组成,于是一个领主的庄园提供3个人,另一个领主的庄园提供村长与第四个人。(56)再如在阿宾顿·帕瓦(Abingdon Parva)村庄,它由2个庄园组成,过去出席巡回法庭与郡守巡视时,村庄应该派出村长与其他4个人。但是,一个庄园的领主少派了1个人参加,于是另一个庄园领主也少派了1个人,这样出席时候只有3个人了。(57)(https://www.daowen.com)
在哈勒斯通(Harlestone)村庄,村庄内有6个领主。1410年,“在6名领主、6个有身份的居民以及其他善良的人与整个村庄的一致同意之下”,村庄作出安排:扩大最小田地,圈围田地,拓展道路并同时修建一些路。为了给村庄扩展道路,有2个领主贡献出自己的一些小块土地。在村民大会上,村民们成立了一个由9人组成的委员会,重新界定道路与丈量公路;同时规定村庄的9人委员会应该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村庄事务,成员应该由村民选举产生,假如以后他们的职能不再适应形势的需要,将停止他们的活动。(58)再如诺福克郡的沃尔索肯(Walsoken)村庄有3个领主:分别是拉姆塞修道院院长、伊利主教与刘易斯副修道院长,每个领主在村庄内都有自己的庄园法庭,这样有关十户联保的权力与收益问题就不容易解决了。后来他们达成协议:由3个领主的管家一起主持法庭,相关违法者的罚金则归各自的领主,法庭档案的管理由主教的管家负责。这样有关村庄的事务如相关的陪审团宣誓、征收什一税、执行有关面包与啤酒的检查就可以解决了。同时村庄还选举出3个人任猪倌,负责饲养村庄的猪。另外由于沃尔索肯村庄靠海,因此村庄选出4名重要的村民负责看护海堤,同时村庄民众一致同意征收相关的费用,用于拓宽海堤,有3个村民被选举出来担任征税员,征税的标准是村民个人的财产。(59)
到中世纪后期,教区成为基层最重要的一级政府,它也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制,那就是教区委员会(vestry),它是中世纪后期地方基层治理的实体。在许多情况下,教区委员会继承的是庄园法庭的功能,(60)看来基层组织的机制是一个延续的事物。每年的某一特定时候,教区内的男性纳税居民聚在一起开会,在教区委员会上,他们选举执事与委员;检查教区的账目;决定征收教区税以及处理教区内的其他社会事务。起初教区委员会类似于以前的民众集会,但是这种庞杂的会议显然不适合形势的发展,在16世纪末,逐步演变成为教区常务会议(select vestry)。如斯泰彭尼(Stepney)教区,一直到1589年,会议的主体还是教区男性民众;而在同年,就由32人——教区的8个村庄每个村庄派4人——组成教区常务委员会,每5年选举一次,人数随着村庄的增多而增加。(61)教区委员会在中古后期的政治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