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的公共安全与司法事务的民众参与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基层的公共安全与司法事务的民众参与

在维持公共安全事务的责任体系中,民众参与也成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从10世纪起,英格兰就实行了十户联保制度,每个人都有义务监督他人的行为,揭发不法犯罪行为。为了确保村庄的安全,1233年就有法令要求每个村庄都得任命至少4个人负责村庄的公共安全工作,进行夜间的巡逻,1252年再次确认了这一法令,而在1253年,则规定所需要的费用由村庄自己承担。(95)再有假如要收留一个陌生人的话,必须有村庄中的人做出担保,才可以收留他。(96)1242年亨利三世命令每个村庄都应该任命2名村警,负责村庄的安全,并且为国王召集村中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服役。再有法律规定,如村庄发生犯罪,当事人大声呼喊要求别人帮助,其邻居听到后均有义务协助追捕罪犯,假如不这样做的话,整个村庄就要受到罚款,村庄就是一个集体安全的共同体。1285年的《温切斯特条例》规定:凡是年龄在15—60岁之间的男子应该根据其财产装备自己,并且接受一年两次的军事检阅。

村庄承担着公共安全的义务还表现为,对于错误的行为,村庄得接受集体的惩罚。例如提克斯沃弗(Tixover)村庄,由于拒绝对国王的巡回法庭宣誓而被罚款。艾尔(Isle)村庄由于在发生谋杀案件后没有报案被罚款。罗科(Rock)村庄也是由于在村中发生了谋杀案后,没有采取行动被罚款。再有米德维英特(Midwinter)村庄,由于收留了一个不属于十户联保制度中的人而受到上级的处罚。纽博尔德(Newbold)村庄由于在郡守差役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掩埋了一具死尸而受到处罚。(97)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法律机制是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与方式,民众参与司法事务,进而参与政府的管理是英格兰社会独特的地方。政府要获得实现治理的信息,就需要当地民众向各类法庭提供地区的情况,这使得基层民众频繁地参加各种法庭。(https://www.daowen.com)

1086年进行《末日审判书》调查时,王室官员们为了获得相关的信息,就召集村庄陪审团,这由牧师、村长与6名村民组成。王室官员提出有关的问题,陪审团成员照实回答,通过这种方式,国王实现了对地区社情的了解。此外,在公共法庭与领主法庭中,需要召集各种自由人或维兰,法庭的法官是主持人,他就具体的案件与事务要求法庭中的起诉者(suitor)提供相应的信息,并且就此作出裁决。通过这些司法实践,借助法律这一手段,地方政府实现了地方的行政管理与对社会的治理。再有巡回法庭到来的时候,也需要地方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在巡回法庭来到郡的前几周,法庭就发出命令,要求此郡的郡守召集本郡守所有的牧师、骑士、男爵、其他的土地所有者、每个村庄共同体(或者是庄园)的村长以及村中4名品行良好的村民、每个城镇的12名市民等等到时候出席巡回法庭的会议。此时村长作为村庄的代表,与上级进行协商。(98)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中央,他们获知当地民情与案情的途径就是询问这些当地的民众,由这些人指控本地区有犯罪行为的人,在起诉人陈述事实的基础上,只需要几名法官就可以处理众多的案件,司法效率之高,令人惊叹。再有,验尸官在调查不明死因案件的时候就会从案发地附近的村庄每个村庄召唤4个人,要求他们提供信息。哈得逊指出:“在有效预防犯罪与抓捕罪犯方面,地方行为仍然是基本的,王室的行政得通过地方才可以运作。”(99)

国王与领主要实现对地方的管理就得借助于村民组成的陪审团提供的信息,这也成为村庄对付外来侵扰的一种手段。他们可以消极地出席法庭,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相应的信息,而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则更加精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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