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关于选举权资格的争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18世纪关于选举权资格的争论

英国选举权的扩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18世纪英国的选举制度绝不是民主的,但它更加开放,而且肯定不像人们常说的那样腐败。它的确有不少批评者,主要是在18世纪晚期,但在整个18世纪,它被绝大多数政治精英、大多数有产阶级以及大量公众强烈捍卫。毫不奇怪,由有产阶级主导的社会等级制度已准备好捍卫一个代表财产利益的选举制度。大多数18世纪的政治评论家认为,英国宪法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基于契约的政府。在这样的框架下,法治得以确立,人民不会遭受任意的暴政。宪法也是合法的,因为英国拥有一个代议制机构,是主权立法机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下议院以投票的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没有拨款,政府就无法履行职能。议会对财政的控制使它能够影响政府政策的执行。这种权力还使下议院能够约束和判断行政部门的行为,使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利益,代表人民表达对当权者的不满,维护民众的自由和财产。当时的政治评论家吹嘘英国人是“地球上最聪明、最伟大的人”,他们生活在“世界上最安全和最好的政府”之下,因为他们选择了那些致力于管理和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人。(59)经常提到的英国宪法是基于自由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指挥权主要取决于人民最直接的意见,因为下议院议员是由那些在议会选举中拥有宪法权利的人选举产生的。

当时的人们当然认为下议院是英国混合政府和平衡宪法中的民主元素,但这并没有使他们所有人都支持这种选举制度。即便人们认为政府是为了受治理者的利益而设立的,但这并不能导出所有人都应该参与选举过程或者他们都需要直接代表下议院的结论。对政府行为的认同可能是含蓄的而不是明确的。最重要的不是选民的数量,而是所选立法者的素质。至少在18世纪后期,人们普遍认为那些没有休闲时间、教育背景和财产的人不能被选举为代表并完成宪法赋予的任务。议员们的任务是让行政部门负责,纠正民间的不满,并投票通过法案。穷人没有受过教育,对政治知之甚少。他们容易被强者控制,或者太容易被品行不端的人影响甚至利用。对于一些政治评论员来说,大众的声音是一种不应该听到的声音:“人民的声音是来自地狱的呐喊,导致偶像崇拜,叛逆,谋杀以及魔鬼所能提出的所有邪恶要求。”(60)在埃德蒙·伯克看来:“完美的民主是世界上最可耻的事情。因为它是最无耻的,它也是最无畏的。”(61)更多的评论员反对普选权,理由是穷人没有自己的意志,因为他们如此依赖地主、主人或雇主的意愿。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著名的《英国法释义》中认为,理论上所有人都对选举权提出了要求。但在实践中,布莱克斯通又认为大多数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他担心没有财产的人很可能会不负责任地行使选举权:如果这些人有选票,他们会被人诱惑在一些不正当的影响下处置手中的选票。这将使一个地位高的、狡猾的或富有的人在选举中获得的份额大于以往自由制度下的得票份额。如果真有可能每个人自由地投票,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影响,那么,根据真正的自由原则,社区的每一个成员,无论多么贫穷,都应该投票选举他们的代表。这些选民应该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和生命的处置负责。但实际上真正的民主对那些赤贫的和隶属于强者的人群是不适用的。所有当下的国家都应该建立某些资格认定标准,使一些没有独立意志的人被排除在投票之外。(62)

毫无疑问,人们普遍担心未受过任何教育的穷人掌握的选举权将导致政治的无政府状态,因为穷人更可能会被危险的煽动者误导,或者过于习惯使用暴力来抓住来之不易的财产。穷人没有“学习知识的时间以及相应的洞察能力、不懈追求最美好事物的毅力,以及任何有效的手段来抵御少数人的权力”。(63)如果这些穷人能够影响选举结果,那么所有的秩序都将被颠覆,无政府状态将占上风。不少人声称绝对或完美的民主永远不会产生稳定的政府并保障财产的必要安全。一群莽撞、不体谅和贪婪的暴徒会投票支持那些希望诉诸暴力夺取财富、地位和才能优越者财产的人。因此,选举权必须限于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以确保下层民众不能仅凭借庞大的数量决定谁代表下议院的人民。一位下议院议员对此曾经有过这样一段论述:“当我们谈论有关选举的人时,我们应该只考虑那些品阶高的人士,而不该去管暴徒或纯粹的渣滓;只包含有产阶级的选举才能是自由的,没有腐败的,虽然这些选举似乎是受到反对的,但如果选民受到恐吓并被迫按照一群游荡的低级民众的指示进行投票,那么选举将远非自由。”(64)

英国宪法的大多数维护者认为,下议院代表的是财产而不是人。这些人认为政府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他们指出,征税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财产而不是人。财产被视为地位和权力的基础,因此一个人的政治影响力应与其财产的数量成正比。按照这样的逻辑,君主拥有最多的财产从而拥有比任何其他个人更大的权力。贵族拥有较多的财产,他们应该成为上议院议员并直接成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对于宪法维护者们来说,下议院的成员代表了贵族阶层以下的财产所有人。政治压力也是来自有产阶级,因为财产使人有能力充当自由和独立的政治代理人。一方面,穷人对世界的事情一无所知,长时间的劳动只是为了生存,他们依赖的地主、主人和雇主才能充当自由、独立和负责任的政治代理人。另一方面,财产人拥有独立的身份,他们有闲暇去提高他们对世界及公共事务的认知水平。财产人的活动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富和实力,他们可以在行使选举权的同时适当考虑到自己和整个国家的利益。拥有财产使一个人与他的国家绑定在一起并给予他一种永远努力进行保护的利益关联。因此,选举权永远不应该赋予小业主以下的阶层。

在讨论那些将作为下议院人民代表所需要的品质时,宪法维护者更加强调拥有财产,特别是土地财产。有资产的选民经常被告知选举劳苦大众作为他们代表的危险:“他们缺乏审议国家重要事务的能力,缺乏财富从而难以抵抗王室官员对他们用房产或年金等方式进行的拉拢腐蚀。”(65)鉴于立法议会有可能受到的威胁,英国选民被告知:“一个国家的代表,应该由最聪明、最富有、最清醒、最勇敢的人民组成,而不是那些有着平庸精神,渺小的、肮脏和易冲动的人。这些人会出卖选择他们的选民的利益,而使他们自己获得升迁;或者为了获取职位成为一些强者的马前卒。”(66)

地主阶层被认为是这个国家的中流砥柱。地主阶层受到良好的教育,对地方、国家乃至国际事务都有所了解。因为他们是靠自己收取的租金而不是劳动力生活,所以他们可以自由地将时间用在履行公职上。如果忽略了这些职责,他们所遭受的指责会比他们在议会上遭受的指责更甚。(67)

那些继承或购买了大量土地的人通常会给选民们一个保证:他们不会在发生严重紧急情况时逃离国家,而是会时刻准备勇敢地战斗以保护他们的不动产。这种信念、独立性和人格的完整性主要体现在地主阶层身上。这些观点都导致了1711年的《土地资格法》的通过。该法案规定了代表下议院人民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最重要资格:土地财产。就在此法案通过的75年后,诺斯勋爵告知下议院:下议院应该始终掌握在国家绅士的手中,他们无疑是人民信任的最佳和最可敬的代表。他们具有无私、美德、公共精神这些优良品质。他们的教育生活状况比任何其他人更适合担任议会议员;此外,他们毕竟在这个国家拥有最大的利益。商人们可以去其他地方谋生,但是农村的绅士绝对不能放弃他的祖国,因为他不能随身携带他的财产。(68)虽然大多数议会选区都是城市定居点而不是农村,但这种偏见有利于作为人民代表的地主阶层,确保了大多数自治市将绅士送往议会。人们对于坐在下议院的金融家、商人和制造商存在相当大的偏见,因为在发生国内危机时,这些可动产的所有者可以更容易地将其财富转移到国外。因此,只有少数代表来自这些阶层。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家、商人和制造商只好被迫购买地产以作为对选民的保证:他们不会在紧急情况下逃离。随着英国在18世纪日益发展成为一个商业国家和制造国,一些不同的声音提出也该让拥有不同种财产的人在下议院中获得更多的席位。埃德蒙·伯克是第一个明确表达此观点的人,他认为议会应该代表的不仅仅是地主,甚至不仅仅是商人和制造商。如果拥有其他财富和影响力的人在下议院没有直接代表,他们会对目前的宪法安排感到不满。(69)

由于强力贵族赞助人的影响,少数如伯克本人这样具有才能却没有太多财产的人也可以被带入下议院,但绝大多数议员都是拥有大量财产的人。这些议员是少数也拥有财产资格的成年男性选入议会的。这远非一个民主的代议制度,但其维护者依然坚称所有英国人以间接的形式都在下议院被代表了。在议会有资格进行投票的有产阶级成年男性不仅代表了自己的利益,也代表了他们的妻子、子女、仆人、租户和雇员的利益。从范围来看,只要候选人符合资格,无论是在乡村、一般的城镇和自治市都可以开展选举活动。此外,即便一个大城镇在议会中没有直接代表,这也不意味着它对下议院的决定没有任何影响。诺斯勋爵声称,没有人会相信像伯明翰、利兹和曼彻斯特这样的大城镇的利益对下议院议员的重要程度会低于旧法鲁姆这样的小行政区。然而这种说辞并非没有太大的说服力,许多无代表权的城镇非常积极地支持压力团体运动。通过运动,无代表城镇居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愈发受到议员们的注意,但这些议员并未直接代表这些城市的利益。(70)

在整个18世纪,宪法的维护者都在不断重复:每个议员代表所有英国人民,而不仅仅是他们所代表的特定选区。下议院议员不仅被视为代表投票支持他们的人,而且也代表投票反对他们的人,甚至还代表那些没有投票权的人。(71)一旦一名男子当选议员,他就不再是他个人的选区的代表,而是成为一般人民的代表。换句话说,英国的每个人不仅由他所居住的选区选举的议会议员代表,更是由整个下议院代表。(72)因此,某些城镇是否有代表,或者特定个人是否拥有选举权,都无关紧要。如果议员代表国家的所有地区以及足够多的选民团体,那么下议院可以合法地声称它代表整个王国和整个民族的利益。议会成员由成年男子选择,但一旦当选,他们也代表全国所有妇女、儿童和穷人。只有认识到这种虚拟代表的概念,才能有一个政治共同体、共同的利益、一种同情心,以及一般人民和议会代表之间的信任态度。在下议院任职期间,议员们是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法律并提高他们的以及全体民众的税收的。

下议院是一个统一的机构,所有成员都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每个成员都有权就全国范围内的某个问题进行投票,而不仅仅是对影响他自己选区的那些问题进行投票。每个成员都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而不仅仅是他的选民的特殊利益。下议院被描述为一个审议机构,所有成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尽其所能。选民有权在议会中选出他们的代表,并在随后的选举中将他们赶下台。但议员们在下议院为全国服务时选民们无权控制他们的活动。在1774年11月3日布里斯托尔的议员选举结束时,埃德蒙·伯克向集会选民宣布:议会不是来自敌对阵营的集会,代表之间相互拆台,为各自利益唇枪舌剑;相反地,议会是一个代表国家的审议大会,代表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个地方。引导议会的不是地方的喜好,而是公益。当你选择了一名议员时,他不是布里斯托尔的议员,他是议会的议员。(73)

下议院的独立性优先于人民的意愿,因为人民的自由决定于其代表的独立性。虽然选民可以向议会代表提供建议,但他们没有宪法权利来指导或约束议员们采取特定的行动方针。任何试图对议员施加影响的行为都会剥夺议员的个人独立性,并摧毁他们作为全国代表的品格。事实上,这将妨碍他们为整个民族服务。(74)正如议员耶利米·戴森宣称的那样:“我认为,根据指示命令行事的代表与人民选举出的代表之间存在着最根本的区别。”(75)

当有批评者指责选举制度的不平等、不公平和不合理时,其辩护人会指出它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如果仔细审查下议院的组成情况,那么可以清楚地表明,不定期的选举制度产生了极好的结果。在议会议员中,可以发现存在不少拥有巨大财富、地位高、能力出众的人物。这些人最有资格制定法律、征税政策和促进公共福利。由于可以清楚地表明杰出的人被选在议会任职,因此实际选举代表人民议员的方式并不重要。辩护者们声称,对议员进行仔细审查会发现,代表大的郡县和人口较多的自治市的议员很少在立法机构中脱颖而出,而商界的主要人物和最优秀的演说家往往是由较小行政区选出的。(https://www.daowen.com)

英国18世纪贵族宪法的捍卫者相信,任何朝更民主方向的代议制改革都会破坏国家的混合政府和宪法的平衡。英国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沃尔波尔向下议院提出建议:“在我们制定的所有规定中,就宪法而言,我们要防止过多地投入那种被称为民主的政府形式。”(76)同时期支持政府的报纸向更广泛的国民宣布:人民没有对抗或高于立法机关的权力,因为在宪法得以保留的同时,存在于人们集体中的原始力量在议员的身上完全地失去了。从而,如果人民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议会的话,那就是改变了政府的根本性质,将其变为一种民主或民众状态。

在18世纪早期,基本没有人希望将英国变成一个民主国家。相反,有一种强烈而持久的努力,将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列为国家的主权当局。在18世纪60年代,著名的宪政律师威廉·布莱克斯通明确反对约翰·洛克在其的《政府论》第二篇论文中表达的著名主张:即使在公民政府成立之后,该地区的主权权力也在人民中间。布莱克斯通坚持认为,在每个有秩序的国家都必须有一个至高无上、绝对的、不受控制的、不可抗拒的权威。他认为,根据英国宪法,英国的主权权力提交给了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布莱克斯通的结论是:“在英国宪法有效期间,我们可以冒昧地确认,议会的权力是绝对的,没有人拥有对它的控制权。”(77)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布莱克斯通的观点受到激进派的挑战。这些人认为英国国家的主权及权威与英国人民是一体的。但这种思想在议会内部或有产阶级精英中几乎得不到支持。伯克明确地告诉下议院他反对这种激进的主张:“人民的主权是最虚假、邪恶和恶作剧的教义。如果大多数公众不是按重要性,而是通过所谓感人的故事,那么无知之徒、狡诈之徒和邪恶之徒,将会当选。在平等和人民主权被采纳为政府统治原则的那一刻,财产的自由将会终结,而从财产中产生的宗教、道德和法律将随之消逝。”(78)

截至18世纪60年代,对代表制度民主化政治改革的激进要求没有得到推进。不过在此之前,也存在一些政治运动致力于降低王权和贵族对下议院的影响。许多批评者坚称,王室和贵族的庇护制破坏了下议院的独立性,他们对选民及其代表的影响也破坏了人民的自由。为了削弱这种影响,激进派开展了一些群众运动,以减少参加议会的王室官员、地方官员和养老金领取者的数量并增加大选的频率、减少选举舞弊。(79)在下议院,罗伯特·沃尔波尔爵士的主要反对者威廉·普尔特尼警告议员:“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国家的自由取决于议会选举的自由;如果行政人员对王国中的大多数选民施加影响,让人们选择或推荐他们想要的候选人,那么下议院中绝大多数都是这些人的宠物,民众又能从这些代表那里可以得到什么呢?”(80)

为了确保议员能够为国家和人民的真正利益服务,政府批评者经常敦促选民去选举那些独立于行政部门影响的候选人。一些政治评论员则更进一步,声称选民指示他们的代表就下议院提出的某些问题行事是完全合理、合法以及合乎政治传统的。(81)在18世纪后期,一些激进分子甚至试图在竞选中强迫候选人给出承诺。例如,1774年,伦敦市选举候选人被要求作如下保证:“我们郑重承诺绝不接受王室或其官员的房屋、养恤金、物品所有权、酬金等一切形式的贿赂;我们承诺在所有场合都遵循我们的选民的指示。”(82)

在同年的布里斯托尔选举中,埃德蒙·伯克的同伴亨利·克鲁格采取了与他著名同僚截然不同的方式。克鲁格承认他的布里斯托尔选民确实有权指导他如何在下议院投票:“我认为选民有权指导其代表。就本人而言,我始终认为在议会中我的职责是遵循选民的忠告和指示。我会认为自己是选民的仆人,而不是他们的主人。我屈服于他们的意志,而不是优于他们。”(83)在此之前,行政机构的批评者开始要求自由、公平和频繁的选举。从18世纪30年代开始,有人建议通过将议会席位从小的衰败选区转移到较大的郡和人口不断增长的城镇来消除选举腐败。伦敦、威斯敏斯特和米德尔塞克斯需要更多的议会席位。伯明翰、曼彻斯特和利兹等城市也需要更多的代表。(84)通过增加拥有大量选民的选区数量,王室和贵族的影响将会减弱。这将使下议院更加独立于行政部门,从而更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然而,诸如此类的改革不一定使选举制度民主化,因为仍然只有少数成年男性才能获得选举权。直到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运动才开始扩大选举权的范围,以便真正努力使下议院更能代表广大人民。

洛克的理论在18世纪早期取得了有限的进展,但到了18世纪70年代,在美国革命的影响下,少数英国激进分子开始重申主权在民的观点。理查德·普莱斯是政府美国政策的坚定批评者,他宣称:所有的代议权都应该被限制。如果说立法机关是无所不能的,那这种能力应该根植于其来源所在地,即人民之中。因为人民的缘故,政府成立了;他们是唯一的真正无所不能的群体。(85)到了18世纪90年代,更先进的英国激进分子坚持认为,人民的主权意志应该在宪法的制定、运作和对其作出的任何修改中得到积极和不断的表达。(86)为了有效和持续地监督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的行为,人民需要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并完全控制他们在议会的代表。

越来越多的学者最近提出,在约翰·洛克《政府论》的第二篇论文中,虽然他为所有人的积极政治权利辩护,但他并没有明确说明给予所有成年男性选举权。在强调所有人自然平等的同时,洛克被认为含蓄地承认所有人拥有投票的权利。(87)唯一被他排除在获得选举权之外的成年男性是奴隶和疯子。(88)其他学者在承认洛克的第二篇论文隐含激进主义的同时得出结论:他可能满足于将选举权限制为独立的财产人所有。(89)这些人指出洛克同时代的许多激进思想家,包括阿尔杰农·西德尼、詹姆斯·蒂勒尔、约翰·托兰德和约翰·特伦查德准备将选举权限制在乡村内的自由持簿农,以及自治市镇的商人、店主和工匠大师。(90)一位激进的辉格党人在接受洛克的契约理论时强调,所有公民政府都是由财产所有者建立的:“所有政府都是由人民创造的,更具体点说是由那些政府管辖下的领土主人们创建的。”(91)在捍卫自由人权利时,另一位与洛克同时代的激进派辉格党人约翰·托兰德坚持说,我理解的自由人就是拥有财产的或能够自己生活的人;反之,那些依附于其他人生活的人,我称之为“仆人”。(92)因此,在18世纪早期,激进派和保守派的政治评论家似乎都同意,选举权仅限于财产所有者,直到美国革命重新引起人们对约翰·洛克关于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政治观念的兴趣。也正是这时,有人提出扩大选举权的建议。北美殖民地人民也向英国人强调他们的宪法权利以及税收和代表权之间的联系。在英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政治改革,其中有很多关于谁应该拥有选举权的讨论。然而,并非所有主张政治改革的人都认为应该向所有成年男性承认投票。俄巴底亚·休姆和詹姆斯·伯格都是有影响力的激进分子,他们建议只将选举权扩大到那些支付当地税款和其他特定税种的家庭。理查德·普莱斯支持美国和法国革命,也希望扩大选举权,但他没有认为所有人都应获得选举权。他认为选举权应该赋予那些有一定教育背景、财产保障的人,这样才能保证选民的意识独立于他人。然而,英国激进分子辩称: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或教育程度如何,都应该在议会选举中获得投票权。根据约翰·卡特赖特的说法,选举权应该依附于人本身,而不是依附于人的财产。贫穷并不是剥夺一个人选举权的正当理由。事实上,劳动本身就是一种财产,而且,由于所有人都在购买商品时间接地支付了商品税和交易税,他们完全应该在议会中有代表。卡特赖特因此得出结论: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偏见的人来说,第一个也是最自然的想法是,他们中的每一个人,无论是否拥有财产,都应该有权投票给议会的那些人作为他的代表;议员要成为公众自由的守护者;在这种情况下,穷人以及富人都有利益关联。一切都是自由的,一切都是生来平等的:自由意味着选择权;既然平等就不应该有自由度的区分。因此,所有平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可以选举那些将成为他们生命和自由守护者的人。(93)其他激进派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们认为,人民自愿同意建立公民社会和公民政府,以便更好地维护他们的自然权利。即使在同意接受立法机关的权力之后,所有人都保留了选举权和追究其代理人的权利。如果任何人被剥夺了投票给议员的权利,那么他只不过是一个奴隶:“他被迫遵守法律,任何决策都未经他的同意,他因此佩戴着一个令人羞辱的奴隶徽章。”(94)托马斯·潘恩认为,如果要人民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所有人都必须拥有这些选举权:“代表投票权是保护其他权利的主要保障。剥夺这一权利,就是将人变为奴役状态,因为奴隶才会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意志,而在议会选举中没有投票权的人就是这种情况。”(95)

男子普通选举权的实现是18世纪80、90年代激进俱乐部和协会提出改革的最主要要求之一。尽管如此,有大量证据表明,只有少数18世纪晚期的英国改革者能被归类为完全和明确的民主人士。约瑟夫·普里斯特利认为社会的中产阶级是人民和国家自然统治者的正确代表。理查德·普莱斯并不认为政治权力只能由人民选出的立法机关部分行使。(96)詹姆斯·伯格希望议员是那些来自够富裕的土地、商业和专业阶层中有能力、教育背景和良好品格的人才。即使是支持男性普选权的约翰·卡特赖特也期望选民选出家庭出身好和拥有高级地位的人到下议院,并将议会的议员称为“选出的贵族”。约翰·塞尔沃尔从没想到穷人有足够的资格进入议会或担任政治职务。(97)他认为民主制可能会阻碍社会的进步。(98)保守派作家和评论家对古代宪法、天赋人权理论和功利主义的激进诉求做出了强有力的思想回应。他们提出历史论据,证明在过去的任何阶段都没有所谓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从而削弱了古代宪法的支持力。他们否定天赋人权理论,坚持认为这是一个抽象的理论,与现实或人类观察到的经验没有关系。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它无法被证明或论证。他们也不相信所有人都有同等重要的利益要捍卫,也不接受功利主义的假设,即所有人都可以理性地决定什么是最符合他们利益的。在他们看来,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结果就是完全的无政府状态,而不是大多数公民的最大幸福。因此,保守派作家坚持认为民主是一个永远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式的理想。没有证据表明有哪个政府是通过所有人的明确同意而建立的。在他们看来,政府一般都是通过武力建立的,因为人们首先需要的不是个人自由,而是一个能保障他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稳定政府。人类在所有社会和所有时代的经验证明,稳定最好是由忠于世袭君主的有产精英统治的等级社会实现。相比之下,纵观历史,建立受欢迎的民主政府的所有尝试都失败了,因为这样一个政府成为内部无政府状态和暴民统治的牺牲品,或者成为外部侵略的受害者。这种民主尝试的结果不是更大的自由,而是一个更加压迫人的政府。这种灾难性发展的最新例子是18世纪90年代发生在法国的事情。针对激进的民主改革提议,保守派认为,鉴于人类的天生不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的必要性以及生活在一个能够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的强大国家的优势,英国人民应该对现行宪法实现的稳定与自由之间的平衡感到非常满意。

在女性选举权方面,几乎所有激进改革者都没有提倡女性的政治权利。成年女性被仅仅视为男性的附属物,并且与儿童或家庭佣人处于同一水平。女性被认为完全依赖于他们的男性亲属,因此他们无法行使积极、独立的公民的权利。约翰·卡特赖特认为,妇女无权在议会中拥有代表:妇女本质上无法在公民政府中担任各种地方法官以及行政官员的工作,她们也无法胜任守护国家的军事任务。履行这些职权都是维护国家主权及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既然无法履行职权,那她们也不能获得权利。(99)约翰·朗利声称大自然只适合男性参与公共活动,而女性最适合家庭职业。(100)甚至致力于改善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女权主义者沃斯通克拉夫特也承认,只要妇女仍然处于从属和依赖地位,她们就不能在公众生活中充分发挥积极和平等的作用。在她看来,妇女当然具有充分理性和平等道德责任的潜力。但是,在她们的社会和经济劣势得到纠正之前,不能指望她们拥有与男子相同的积极政治权利。因此,沃斯通克拉夫特没有参与争取竞选女性选举权的运动,尽管她确实暗示她可能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候去这样做:“我真的认为女性应该有代表权,而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政府任意地管理她们。”(101)其他一些激进分子准备给女性投票,包括乔治·菲利普和托马斯·库珀。一位为内阁撰稿的匿名作者出版于诺维奇的文章也明确支持成年女性选举权,甚至是女性参加议会和担任重要政治职位的权利。然而,即便是这样一位激进的评论家也承认大多数男人都会在私下嘲笑他的论点。(102)大多数英国激进分子也满足于将他们的政治要求限制在下议院选举制度的改革中。他们不希望废除君主制、贵族制度或世袭的统治权。例如,詹姆斯·伯格、理查德·普莱斯和约翰·卡特赖特都明确否认他们希望破坏君主政府或计划废除贵族特权。(103)理查德·普莱斯坚称:“我从来没见过一个改革者会在试图用民主制代替我们现有的混合形式的政体,或者对宪法有任何其他希望。他们只是要求通过消除我们选举制度的缺陷来修复国家的政体。其本质在于实现国家的纯洁和活力。”(104)

从18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激进的理论家准备对贵族特权和世袭政府进行直接攻击。在一个希望将所有人视为政治平等的社会中,有人认为,不能容忍头衔、荣誉和特权。君主制和上议院都不能以任何理性原则为其辩护,因此必须在进步的道路上抛弃它们。约翰·奥斯瓦尔德尖锐地抨击所有世袭荣誉并总结道:“在自由国家中,有且只有一个阶级,那就是公民阶级;有且只有一个意志,那就是人民的意志。”(105)杰里米·边沁认同美国共和制的因素且赞成废除君主制和议会上院,但他未能就此进行深入论述。托马斯·潘恩无疑是民主共和制最坚定最明确的拥护者,在他看来,如果一种政治体制总是从少数群体中产生世袭的立法者,那么这种体制便毫无公正可言。上议院不对任何人负责,因而它就不应获得任何人的信任。世袭立法者的观念正如世袭法官一样地不合理,也像世袭数学家或世袭桂冠诗人一样荒谬可笑。自由人生来就不会倾向于建立君主制和世袭贵族制,这些制度,无论它们在英国已存在多久,都只能是强力和阴谋诡计的结果,它以剥夺大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为代价。因此,英国现行的混合与制衡宪政显得腐败、昂贵且不公正,应该完全废除并创立更合理的政体以取代之。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英国中产阶级和下层阶级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这促使一些激进作家认为,民主政治改革不足以满足英国人民的需求,有必要进行重大的经济变革。激进的政治改革者意识到许多英国人面临的经济困难,但他们认为民主形式的政府将减少政府对君主制和政府资助的支出,避免昂贵的战争,并减轻穷人的税收负担。因此,民主将改善穷人的经济状况。然而,其中少数激进批评者也确实认识到,投票权本身并不能将穷人从富人的压迫力量中解放出来。他们认为贫穷往往是富人和有权势的人采取行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穷人自己懒惰或邪恶的结果。在一个财富极不平等的社会里,穷人事实上没有足够的能力捍卫他们的公民自由或者发起有效的民主改革运动。只有富裕的少数分子才能有效捍卫他们的公民自由,并在国家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下,富人可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同时成功地剥夺穷人的正当经济和政治权利。因此,仅仅争取政治改革是不够的。首先,重新分配经济权力至关重要,这样穷人就不会如此受富人经济权力的支配。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上,各派意见纷呈。自然许多人都相信,廉洁的政府、和平的外交政策和轻徭薄赋都将有助于改善社会下层的经济状况,只是很少有人具备远见卓识,不少激进派都惧怕对私有财产的攻击和财富的重新分配。1794年在谢菲尔德的一次激进派政治会议上有如下决议:“我们并不空谈财富的平等,因为这类行动将导致世界的衰败,使其倒退入黑暗和野蛮的深渊中去。”(106)边沁宣称:“财产平等是对生存原则的破坏,因为它铲除了社会的根基,如果人们的劳动成果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不会有人再去劳作。”(107)然而,托马斯·潘恩在其相当成功的著作《人权论》第二卷(1792)中确实为缓解贫困而提出了几种建议,包括养老金、家庭津贴和产妇补助金等。在其后的小册子《土地正义论》中,潘恩建议对富人阶层的土地收益进行征税,这样就可以提供可观的财政基金,年龄达到21岁者每人可从中获得15英镑,而年过50岁者每人每年可得10英镑作为养老金。潘恩还认为,压迫性的政治制度自然会向穷人征收重税,而民主制度会向富人征税,以造福穷人。他认为政治改革本身必然会使穷人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因此,他认为没有必要攻击财产私有原则。

潘恩的提议仅仅在于缓和财富分配不均所导致的后果,而他同时代的某些人已经超越了他的设想,他们要求对社会财富重新分配。威廉·奥格尔维主张将荒地、森林和王室领地开辟成农场分给贫民。(108)威廉·戈德温甚至企图消灭一切私产,但他不同意用强制方式予以没收,而是寄希望于富人能受理性的感召从而自愿放弃过度而不公的财富。(109)18世纪晚期,托马斯·斯彭斯甚至提出了更具革命性的计划,即在全体人民中实行财富的重新分配。他确信,即便单方面政治权利得到了扩展,也无法避免富人对穷人的压迫。在他看来,只有土地才是一切权力的真正来源,应将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全体公民手中。他指出真正的人权其基础在于经济方面而非政治权力:“问题不在于什么形式的政府最有利于公民自由而在于怎样的社会体系才有利于我们解脱财富集中而造成的不幸,财富的高度集中使那些麻木不仁的恶棍置全民族于忍饥挨饿之中。”(110)斯彭斯著名的土地方案在其著作中得到详细论述和辩护,而他没有主张土地的国有化,因为那样将使得所有土地被置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相反,他建议全国各教区的居民都自发组成民主选举的教区委员会,由委员会来掌管本区内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例如河流与煤矿)。经过教区委员会的同意,土地和自然资源可以出租给那些出价最高的投标者,在缴纳协定的租金后,他们可以耕种土地、开发自然资源。当然土地和资源仅可租赁而不能转为私有。由此所得的租金将用于本教区内房屋、桥梁、道路、学校、图书馆、会堂和医院等设施的兴建,这使教区民众都能从中受益。在新的社会模式下,富人的私有财产并不会被剥夺,因为有产业有天分的人也能通过租出去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而获得可观利润。他们或许会比其他人获得更多的收入,但是在斯彭斯的土地方案中,并不会出现极端悬殊的贫富差距。由于不再有富人的经济压迫和穷人的经济依附,真正的民主政治终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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