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中心主义
法律秩序的历史发展是决定法律样式特征的重要因素。贝克曾经断言,“仅从历史中就可以揭示出法与各种法律概念之所以具有现行形态的理由”,并指出:“英格兰法只有通过其历史才能理解。也就是说,关于英格兰法的学识无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揭示而获得,只能通过对其发展的历史性理解才能领悟。”(64)
虽然与欧洲大陆一样经历了罗马帝国的统治、蛮族的征服、教会的辉煌以及近代的“三R”运动等一系列重大的历史事件,英格兰的历史走向依然具有自身的独特轨迹。英格兰的独特历史经历始于阿尔弗雷德大帝及其后人为应对丹麦人入侵而进行的大规模战争以及在这一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强大的君主权威和统一的英格兰国家概念的初步萌芽。在此基础上,作为诺曼人军事征服英格兰这个历史意外的结果,强大的中央政府进一步得以确立,第一个有确定边界和中央政府的、可确定的近代国家在欧洲产生了。(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诺曼征服者在当时所面对的充满敌意的、文化和语言全然陌生的环境,这一时期有限的国家财政收入以及落后的交通、通讯及技术手段无疑限制了他们所能发展的国家治理方式和法律的类型。作为中世纪后期“政治权力的核心形态”,诺曼人同样选择司法作为其发展法律秩序的唯一途径。但他们没有选择欧洲大陆层级制的司法组织,而是在全国创设了一个大的初审法庭,其中的一部分留在威斯敏斯特宫,另一部分则巡游全国。作为实现国家统一治理的方法,这种方式成本低廉、方便快捷,也能尽可能地使用当地的知识、更多地保留当地民众长久以来享有的习惯法,因此,更为快捷、更有效率、更富理性的王室法院能够不花费太大的代价就使自己悄悄地在这块土地上滋长起来,成为英国国王实现国家治理、进行王权统治,进而推动形成民族国家的主要方式。(65)最终,中世纪英格兰王室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他们的司法判决确立了全国普遍适用的统一规则,首个统一的法律秩序的基础,是为普通法。此后,这一早熟的土生土长的英国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在总体上及时地顶住了对欧洲大陆产生过深刻影响的罗马法在知识领域复兴所带来的直接冲击。(66)总之,英格兰的这段独特历史赋予其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核心特征——司法中心主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近代英国法的基本面貌,影响了近代英国法的其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