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合规的法律制度规范选介
(一)1977年,美国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CPA)
《反海外腐败法》是最早的企业合规的法律规范,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订,是目前美国控制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是在美国公司以及外国在美国的公司贿赂行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颁布的,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对涉罪公司可以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1998年以后,该法的反腐败等条款逐步适用于在美国有类似贿赂行为的外国公司和个人,这些公司在美国之外发生类似贿赂行为,都受到《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涉罪公司和其他企业被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人员被处罚金和监禁。除此之外,违法者还可能失去交易机会和交易资格。因此,美国公司以及与美国有联系的外国公司,为了避免如此严重的后果,开始重视公司内部合规制度建设问题,防范公司合规风险问题。
(二)1991年,美国颁布《联邦量刑指南》
《联邦量刑指南》适用于所有行业,规定企业具备有效的合规计划的条件时,可以减轻处罚,作为一种积极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按照指南要求,发挥被监管者——企业的自律积极性,积极采取合规措施。
“有效的合规计划”,主要指一个合理设计、实施和执行的机制,旨在有效预防和发现犯罪行为。它既是检察官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起诉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对犯罪企业进行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假如企业拥有有效的合规计划,那么,《联邦量刑指南》允许将罪责指数予以降低,由此可以导致罚金数额降低30%。通常情况下,一个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以使涉案企业在被量刑时减少数百万美元的罚金。”(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
有效合规的一般标准为:
一是建立合规政策,合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是制定高层人员监督企业的合规政策和标准;(https://www.daowen.com)
三是禁止向那些可能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授予重大自主决定权;
四是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普及企业合规的政策和标准;
五是建立有效的合规措施,如利用监测、审计系统发现犯罪行为,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确保员工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
六是建立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合规标准;
七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犯罪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如修改完善合规计划等。
(三)2016年12月8日,法国国会通过《萨宾第二法案》
《萨宾第二法案》吸收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的相关内容,确立了反海外腐败行为的制度。
该法案首次确立强制合规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建立合规机制的义务,并对不建立合规机制的公司确立了法律责任。符合承担建立合规机制的义务的企业,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一是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或者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用工人数达到500人的公司集团;二是有关营业收入超过1亿欧元。
该法案确立了法国式的暂缓起诉制度,允许检察官与涉嫌犯罪的企业签订和解协议,确立三年考验期,涉案企业在此期限内缴纳罚款、赔偿受害者并制订或完善合规计划,在期满经审查确认履行了协议内容,检察机关将撤销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