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法、义租界工部局董事长为移交电话局事致伪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函1940年

438.天津英、法、义租界工部局董事长为移交电话局事致伪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函1940年

敬启者:前陈备忘录开列各款,即关于卢沟桥事变以来,因军事行动所损坏或妨害之电话交通恢复,曾经贵前任市长与工部局联合管理电话委员会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会议表示同意之五款,谅荷鉴察。

(二)兹须追述本函署名人于一九二五年九月八日曾与中国电话局签订契约,因此本董事长等所代表之工部局负有一种责任,并因银行团于一九二六年八月四日为由人工机改用自动机垫款曾与电话局订立合同,而对于银行团负担相当责任,以便明了本委员会对于此事之立场。

(三)职是之故,为公共利益计,电话交通应予恢复暨于时局未复常态期间,筹措一实行办法更形适要。惟达此目的,务须不使敝工部局等担失信用之咎或受任何要求暨敝工部局等于所辖区界内主权所在,与电话局之关系仍保持向有状态统属切要。

(四)因此成立上述备载条款节略为第一步骤,并规定一俟本埠电话业经通接及其效用恢复时,敝租界内之电话局应由市长接管,但须遵照下列条款:

甲、英国工部局应派一视察员,于工部局联合管理电话委员会认为必要时随时查看电话交通设备。

乙、市长允认不将电话局移交与第三者。

丙、关于其他因保障各工部局所需要而现实未经确切协定之各点,应由市长与委员会检讨,以便电话交通恢复时,所有关于电话局之一切问题概经双方完全同意。

(五)所指现经同意之各点,兹罗列于次,以兹备案:

甲、电话局一经移交,贵市长当指派一具有相当资格之中国官员充任前局长之职缺,该局现有其他职员或低级人员,倘因此移交而愿退职者,其补充须依此办理。

乙、关于上述视察员兹须释明,为便宜行事计(本董事等),得委派轮流值职专家代表人员,依照现时保持与电话局工作之接触,并执行本董事长等认为需要之视察,并具陈报告,但此项专家代表对于局务经营不得有任何干涉行为,各该专家代表人员于其值职时期,仍应由电话局按现有办法给予相应酬金。

丙、电话局现有职员概应按原薪留任,附以原有服务规定及增薪待遇权益,兹特释明此项职员须留任现职,不予迁调他处服务。

丁、兹释明,敝工部局等所辖区界内之一切主权概应仍旧不受任何损害。除现有职员外,倘电话局有需要技术上或其他外界助理时,英国、法国、义国工部局应推定相当人员一人或数人,再由台端委派。

丁、现时电话局因前述合同所负之一切债款及其他债务,应按照已往继续偿付,尤以遵照债款合同,保持局款之收入及支付手续为要。(https://www.daowen.com)

戊、电话局之移交原拟以各特别区、天津市区暨长途电话之交通恢复为断,惟长途电话恢复通话诸多困难,故经同意后,即日起以六个月为恢复长途电话交通期限。

己、当电话交通已经如此恢复效用,暨电话局依照上述条款移交与贵市长指派人员,其效率之保持应与一九三七年七月前相同,兹并释明,倘若电话交通任何部分发现效用不良,则敝工部局等该管区界内之电话管理得由本委员会收回,由此贵市长当撤回所派人员。

庚、上列办法应于敝工部局等与交通部天津电话局所订契约无所损害,并在时局未复常态期间,至其最后立场,俟和平条约决定以前,上述契约条款仍须维持遵守。

辛、兹释明,在时局未复常态至电话局之将来由条约决定之期间,贵市长于承担因此办法之权益或权能让与或委托外,倘无本董事长等之书面同意,对于电话交通设备不得有何更改,暨对于英义租界内之电话局任何机件不得有何迁移。

壬、本董事长由台端得知,此项办法已获得有关系方面当局之认可及当然赞助。

癸、兹并释明,此办法对于贵市长暨本董事长等所代表之各行政机体及各方之继任人员概属有效。

子、本函之英汉文字业经详予校对,将来于二体文义如发生争执,当以英文为正义。

(六)遵照上述条款,兹释明自电话局移交与台端之日起,本董事长等应停止执行现时管理任务。特此函达,即希查照。此致天津特别市市长温。

英国工部局董事长

义国领事义工部局董事长

法国工部局局长

(J0001-2-00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