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英国驻津总领事白维德为修改接收电话局协定草案条款事致伪天津特别市公署专员邓中莹函1940年9月15日
交来新协定草案,业经电话联合管理委员会考虑,有一二小点该会认为尚须续予讨论。
第二条有但书修改现行借款合同,得由甲方与银行团另行商议。该会议为,倘提出此问题,则任何须要之修改最好于协定签字之前讨论之。关于此点已向各银行征求其意见矣。
新草案略去原案(B)项下“尤以一九二六年八月四日各中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电话局协订借款合同规定之办法应予维持”,该会以为,电话局之移交既系根据列入此项之了解,而得各银行之同意,则此项似未便略去,并愿见其恢复。同时原案(A)项下有一项“在所有权问题未获得最后解决前,财产及设备应予维持,并不得移于全区内之其他部分”,此系获得各银行同意上各条件之一,故以为难以略去。(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条内中文“继承”字样是否与吾人之“承认有效”字样意义相同,该会颇有疑意,对于此点盼得一保证为感。此致邓专员。
白维德
(J0001-2-00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