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为迅速成立租界清委会事致天津市政府电1945年12月11日
天津市政府公鉴:案奉行政院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平陆字第二六一七四号训令开,查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及租界及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业经制定公布,应予施行。除分行外,合行抄发该项办法及组织规程,令仰知照。等因。查上项租界及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一条规定,行政院为处理租界及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将于上海、天津、广州、汉口、厦门、北平六处各设一清理委员会,定名为某某租界、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等语。此项清理委员会及应早日成立,藉使接收租界及使馆工作得以有效推行。除分达外,特抄同行政院原附件,电请查照迅予办理并见复为荷。外交部。(https://www.daowen.com)
(据《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5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