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为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令抄发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办法等事致党政接收委员会函194...
案奉行政院平陆字第二六一四七号训令内开:查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暨租界及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业经制定公布,应即施行。除分行外,合行抄发该项办法及组织规程,令仰知照。此令。附抄发办法及组织规程各一份。等因。除分令外,相应抄同该项办法及组织规程,函请贵会查照。此致党政接收委员会。
附抄发办法及组织规程各一份。
市长张廷谔
副市长杜建时
租界及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一、行政院为处理租界及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特于上海、天津、广州、汉口、厦门、北平六处各设一清理委员会,定名为某租界、使馆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
二、各清理委员会之职掌如右:
1.根据新约规定,审查并确定各租界及使馆界内应行移转于中国政府之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
2.协助接收机关接收租界使馆界内之官有资产。
3.拟定如何担任并履行官有义务、债务之具体办法,呈请行政院核准施行。
4.其他有关事宜。
三、各清理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当地市长担任。
四、各清理委员会设委员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指派法律专家及熟悉租界、使馆界之人员充任之。主任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会务;秘书及办事人员若干人,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务。
以上人员均以兼任为原则,必要时得酌用专任人员。
五、各清理委员会视事实需要得分组办事,其办事细则另订之。
六、各清理委员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得于会中指定人员代理主席。
七、各清理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中央及地方有关机关派员出席协同审查,如遇必要并得邀请有关之外籍人士列席以备咨询。
八、各清理委员会遇有不能解决之事项,应即呈请行政院核示办理。
九、各清理委员会应于成立后一年以内将各项工作办理完竣后撤销之,并将所审查清理之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案卷移交主管机关接收,呈报行政院备案。
十、本组织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
第一条
(一)本办法通用于接收下列各租界及北平使馆界
(甲)公共租界
(子)上海公共租界;(丑)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
(乙)专管租界
(子)天津英租界;(丑)天津法租界;(寅)天津义租界;(卯)上海法租界;(辰)广州(沙面)英租界、法租界;(巳)汉口法租界。
(丙)北平使馆界(https://www.daowen.com)
(二)日本在华各租界之收回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内,但各该租界内盟邦及中立国之公私产业,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办理。
第二条
(一)上海及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之收回,根据中国与英、美、比、那威、加拿大、瑞典、荷兰等国分别订立之新约办理。
(二)天津及广州英租界之收回,根据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中英新约第四条(三)项办理。
(三)天津、上海、汉口等处法租界之收回,根据维琪政府于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放弃其在中国之不平等特权之声明及我国于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取消所有法国基于不平等条约所取得一切特权之声明办理。
(四)天津义租界之收回,根据三十年十二月八日中国对义宣战时废止两国一切条约之声明办理。
(五)北平使馆界之收回,根据中国与英、美、比、那、瑞典、荷兰等国分别订定之新约办理。
第三条
上述各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均经敌伪占领,应随同收复地区于日军投降后径从敌伪手中收回。
第四条
主管机关接收各租界或北平使馆界时,关于公有资产应区别:(一)原为租界或北平使馆所公有者;(二)原有同盟国或中立国之政府所有者;(三)原为敌国政府所有者。其分别处理办法如下:
(一)原租界或北平使馆界所公有之资产,应点明清册,对照物品之数量及状况先行接管,其债权债务关系留待清理委员会清理。
(二)原为同盟国或中立国政府所有之资产,应予证明属实后准其继续保有。
(三)原为敌国政府所有之资产,除全国性事业适用行政院公布之《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外,由主管市政府接管,缮造清册,呈报行政院核办。凡属于敌国使领馆之财产,由外交部派员会同市政府接收。
第五条
北平使馆界内同盟国原有之使馆土地及房屋,应按照中美、中英等新约规定准其继续使用,由各该国政府派员接收。其他各国原有之使馆土地及房屋,应由北平市政府点明财产,妥为保管,呈候中央核办。
第六条
各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内之私有资产,其为敌国人民所有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办理,其为同盟国或中立国人民所有,当经接收租界或使馆界时仍在原主手中者,应准其继续保有;如为敌伪强占者,应于所有权证明后或由各该所属国领馆代为证明后,即交还原主;其已由外商出让于敌伪者,或由外国商冒顶敌伪产业者,均按敌伪产业办理。
第七条
在天津义租界及其他租界暨北平使馆界内所有属于义大利政府之资产,应由主管机关接收管理,其属于义大利人民所有之资产,应按照同盟国或中立国人民所有之资产办理。
第八条
(一)各租界及北平使馆界收回后不设特别管理区,应即合并于所属市政府,其原有之行政机构应即合并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各机构。
(二)各租界内原有领事法庭,由当地之主管法院接办。
(三)每一租界及北平使馆界接收完毕后,由主管市政府以公告方式宣布之,并应呈请国府公布法令,明定该市政府之辖区包括收回租界之原址。
(四)汉口市政府之辖区于明令扩大时,应将特一、特二、特三区及此次收回之法日租界之原址一并包括在内。
第九条
(一)每一租界或北平使馆界接收完毕后,由政府组织一清理委员会,审查并确定各该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内应行移转于中国政府之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债务,并厘订关于担任并履行此项官有义务及债务之办法,呈候行政院核准施行。
(二)上项清理委员会之组织章程另订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J00014-1-0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