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秘书处为函知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文字有遗误事致天津市政府函(平陆字...

538.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秘书处为函知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文字有遗误事致天津市政府函(平陆字第28314号)1945年12月25日

查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前经由院于卅四年十一月廿四日令知在案。兹查,该项办法第二页第四行“……北平使馆”下脱一“界”字,又同页第九行“(二)……应予证明”,其“予”字系“于”字之误。除分函外,相应函请查照更正为荷。此致天津市政府。

秘书长蒋梦麟(https://www.daowen.com)

(J0002-2-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