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前经由院于卅四年十一月廿四日令知在案。兹查,该项办法第二页第四行“……北平使馆”下脱一“界”字,又同页第九行“(二)……应予证明”,其“予”字系“于”字之误。除分函外,相应函请查照更正为荷。此致天津市政府。
秘书长蒋梦麟(https://www.daowen.com)
(J0002-2-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