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公署为北平使馆界及天津租界清委会应酌定期限结束事致天津市前...

627.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公署为北平使馆界及天津租界清委会应酌定期限结束事致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函(条租36字第2324号)1947年4月10日

案奉本部本月七日条三六字第七〇一七号代电开:北平使馆界及天津租界清理委员会工作应酌定期限以期早日结束。仰即转洽办理为要。等因。奉此,相应函达,即希查照为荷。此致天津租界清委会。

特派员季泽晋(https://www.daowen.com)

(J0012-1-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