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各种浅显的评价
2026年02月08日
(六)平衡各种浅显的评价
基于特定评价标准作出的评价结论既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因此即使我们已经建构了一整套价值观和评价标准,仍然可能会陷入困惑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要综合平衡各种正反观点,最终作出总体判断。不同价值观往往难以比较甚至根本不在同一位阶,行文中的语境差异和价值观的不同权重都会提高综合平衡、总体评价的难度。
只有在上述六步骤都清晰、准确的情况下,学术界才能作出对某部法律优劣的公正评价。若只是基于单一价值观完成上述步骤就只能得出一个浅显的法律评价结论。若将其他价值观和对应概念、运行机制都融入评价过程,就会得出一个不同的结论。(https://www.daowen.com)
一项研究之初,我们所需要的只是一个有限的浅显评价,大多数学术成果发表的目标也是止步如此。关于这一点,作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证。但价值评价的方法不会永远停留在此程度和范围。对于一项浅显评价,从程度角度看我们应确定所选价值观具体标准的可实现度,从范围角度看我们也需要继续扩大对其他未尽价值观及相应标准的研究范围。高度确然的法律会导致司法效果不佳、功能失调,也会导致法律体制无法及时回应社会发展变化。因而我们必须考虑运用各类相关价值观进行价值评价的可行性、可能性,以作出最佳选择。
应对包括如理论统一性、法律体制基本原则一致性等重要工具价值、内在价值在内的重要价值及其实现路径进行全面判断。具体包括对合法性、预期效果、副作用、制度成本以及最重要的政治伦理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只有我们在论证中囊括了与该主题相关的最重要价值观和标准,并排除其他价值观和标准可能对评价结果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才能将浅显评价转化为全面评价。虽然辩证证明的范围和程度上都已有限缩但这仍然是一项繁琐的实质性工作。[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