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评价到规范性建议

六、从评价到规范性建议

法律评价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界定,且论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修改法律是可行且必要的。有时解决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若文义分析证明法律文本语义含混不清,就应该对文本进行修订;若税收改革对特定群体产生了立法目的之外的不公平影响,就应该使规则更加公正。

作出评价并非易事。若两个法条相互冲突,就需要通过进一步论证来判断对何者进行修改。但解决一个问题往往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因为一种价值观的彰显可能意味着对其他价值观的贬损。如果立法目的是没收更多的违禁武器和毒品,那么就应当继续扩大警察的监督权,如制定严厉的拦截搜查政策。但当这些法律政策对少数群体形成歧视时,就会侵犯公民权利,贬损警察的威信。

要作出恰当的规范性建议通常需要跨学科方法,若非谨慎地考虑过所有方法局限,贸然所作的建议就如同隔靴搔痒,甚至可能会产生误解。为了对法律提出充分合理的修订建议,即使从事传统的教义学研究也需要规范性哲学的证成,以避免单纯的文义研究可能产生的误解。因此即便有时一些跨学科视角与论题之间看上去并没有直接相关性,但对它们进行简单的讨论仍是必要且重要的。(https://www.daowen.com)

这就意味着要实现对法律修订建议的证成,比作出价值判断的证成要求还要高,通常需要法教义学、实证主义法学和规范法哲学等至少三个学科的合作,且每个学科都会对建议的作出起独到的作用。虽然对个别方面进行浅显评价仍然有局部的积极意义,但在实体法修订建议的论证过程中应当慎用浅显评价。

我们可在规范性建议的论证环节构建一个类似于前节所述的逻辑链条。逻辑起点就是基于法律价值评价的问题意识和问题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