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封建制度
对于8 世纪西欧的社会状况,我们要明确概念:西欧并没有退回到野蛮原始的状态。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的东欧相比,西欧虽然出现了社会秩序混乱,法律荡然无存,道路毁坏,教育崩溃等现象,但社会上大部分人还是有文明观念和习惯的。当时的欧洲时局纷乱,盗贼横行,违法者不会得到严惩,人们的生活举步维艰。可就在混乱中,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慢慢形成了。
在近代社会,如果社会秩序崩溃,各地必然会形成以自我保护为目的的地方团体。它们会合力恢复警察和民主政治制度。可是,在6 世纪、7 世纪的西欧却不然。那时候的人们更倾向于依靠独裁领袖,而不是民主社团。充任领袖的可能是家族首领,可能是实力强大的主教或者是曾经在罗马政府任职的前官员,还有可能是拥有大量资本的地主、世家望族和政客。离群索居意味着要冒着风险生活,因此依附强人就成了最好的选择。割据势力拥有的附庸越多,则自保能力越强,所以当西罗马帝国崩溃的时候,各地豪强迅速完成了势力凝聚、扩张的过程。保护者和被保护者各取所需、相互融合,很快就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封建制度。
新的社会制度促使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和法律迅速形成。在高卢,蛮族部落入侵以前的动荡岁月,封建制度就已经开始萌芽了。法兰克人进入高卢时,他们给当地带去了一种在北欧已经广泛实行的制度:部落首领召集一群良好家庭出身的子弟作为卫士或扈从。他们入侵其他割据势力的地盘,恃强凌弱,积累财富,扩大势力,其所得要分出一部分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久而久之,封建制就出现了。同时出现的还有条顿民族的骑士制度、骑士精神和为主人效忠的观念。两种制度,前者为封建制度的经济规律,后者为思想保证。
我们可以用物理上的结晶现象来比喻封建制度。如果仔细观察4 世纪、5 世纪欧洲的社会分裂、组合情况就会发现,西欧已经形成了领袖下面有附庸,附庸下面有随从的金字塔社会框架。各个组合之间相互攻击,有时候瓦解,有时候融合。
《大英百科全书》中这样解释“封建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用‘封建制度’来命名新的社会秩序,不过这不代表它是一种有系统的制度。封建制即使是在最鼎盛时期,也绝无系统可言,它只不过是一种刚刚具备一定组织形式的社会混乱状态罢了。这从各个分封势力各有其特点、习俗、规矩就可以看出来。在西欧各封建国家中,只有盎格鲁—诺曼人在11 世纪、12 世纪实现了社会组织形式上的统一。这在当时已经堪称独一份了。
“封建制度的存在基础是土地分封,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分封内容,比如职位、金钱财产、征税权利、开设磨坊权等。受封者多为领主的附庸,他们会跪在领主面前,把手放在领主双手之间,向他宣誓效忠,并为他全心全意服务……
“附庸能否保有权利和分封内容,取决于他是否能承担在受封时承诺的义务。能够承担义务,他和他的后裔就拥有这些分封内容。从某个角度看,对于他的下属来说,他就是小领主。称臣效忠是封建契约的起始,领主和下属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而只是约定俗成的。下属所要履行的义务在不同地区内容不同。它通常分为两类:一般的和特殊的。前者是指所有能归入‘效忠主人’意义范畴的任务。比如为领主谋利、保守秘密、刺探情报、保护领主家人和财产等。后者主要是被明确记录下来的任务,比如跟随领主征战、个人准备甲胄兵器及随军时间长短等。很多时候,协助领主守卫城堡,或者根据领主安排保护其采邑等也算特殊任务。
“从理论上而言,封建制度以采邑编织网络笼罩全欧洲。下自最小的骑士,上至国王,各等级秩序严明……”
上面介绍的这个定义是根据欧洲社会实际总结归纳出来的。封建制度的基础是上下各级自觉自愿的合作。许多历史学家认为,封建制实际上是用私法代替了公法。这种观点是因果倒置的。因为首先是公法的崩溃,才导致私法的乘虚而入。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应该由公法承担的职责,被私人承担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