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附录C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该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底发布,2003年7月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恶臭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27]

其中针对污水处理厂恶臭排放标准见附表C-1:

附表C-1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3

并规定:

(1)位于GB 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标准。

(2)位于GB 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GB 3095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明确了一类区的概念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如仅根据此标准,上海市某污水处理厂属于二类区的范畴,应执行厂界臭气排放的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