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能力界定
2014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能力标准》),《能力标准》对高校辅导员的职业名称、定义、能力特征、守则、知识及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培训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确定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构成的九个维度、职业能力的三个等级和具体标准,为辅导员的培训体系、考核评估、职务职称评聘、奖励激励等提供了具体依据。
根据现有文件,辅导员职业能力初始测试条款三个维度的具体内容见表4-1。
表4-1 辅导员职业能力初始测试条款(https://www.daowen.com)

回顾国内外学者关于辅导员职业能力结构模型,依据《能力标准》相关概念界定,同时借鉴山东大学博士何萌定义的辅导员职业能力中专业能力维度分解为专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两个维度,提出本研究辅导员职业能力结构模型。辅导员职业能力构成界定为三个要素组成:基础能力——调控自我行为的能力、相处环境行为能力(环境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实现需求行为能力(表达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学习与创新能力等);专业能力——就业咨询能力、职业规划能力、学业指导能力、心理支持能力、危机处理能力;工作能力——思政教育能力、网络应用能力、骨干培养能力、日常管理能力、协同育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