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方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方法

任何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用于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理论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体的认知兴趣,课题设计,资料的识别与取舍,逻辑推理的方法以及评价的标准,以至于决定能否完成或顺利地完成其研究任务。所谓研究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揭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和隧道。[59]在法学领域,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表现出明显的理论优势,正是得力于其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如果学习和研究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那么学习和研究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因此,在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的过程中,科学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由于各种方法本身的特殊性,特别是它们对于学习和研究活动所具有的意义和影响存在不同,因此,学习和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的方法又有不同层次,即根本方法和基本方法。

(一)列宁司法思想研究的根本方法

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的方法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系统,在这一方法系统中,最根本的方法即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方法论。它提供了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以及科学认识论的基本前提、假设和概念,是人们探索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工具。列宁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20世纪的新发展,尤其是列宁始终坚持和发展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观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坚持这一方法,可以克服研究中的机械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片面性。因此,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必须要以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作为根本方法。

具体说来,研究列宁司法思想坚持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基本方法论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方法原则。“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活的灵魂”,一切本质上合乎科学的方法(包括唯物辩证方法的其他原则),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并用实事求是来统率,才会使人们的认识和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60]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我们也同样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原则,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列宁的司法观。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人是存在于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中的人,因此,历史上出现的无论人的思想理论拟或是立法者创立的法律制度,都必然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意识’。”[61]作为一种理论思想,列宁的司法思想同样反映了它所处于的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因此,我们在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只有坚持这种彻底的唯物主义观点,我们才能够避免片面地看待列宁的司法思想而犯唯心主义的错误,才能真正理解和认识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精髓和内涵。三是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观。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上层建筑的决定性因素,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发展,但并非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各种非经济的因素同样会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而且,非经济的因素还会对经济因素起反作用。因此,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列宁所处时代的经济因素,还要注意当时的国际国内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俄国传统司法制度和西方资产阶级司法制度这些外部因素对列宁司法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以使我们准确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内在逻辑和基本面貌。四是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62]列宁认为这一思想是“最完备最深刻而最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反映永恒发展的物质的人类知识是相对的”。[63]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一世界观,整个世界都处于运动和发展的过程之中,人类社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学者的理论思想学说也是如此,无不随世界的发展而发展。所以,我们理解研究列宁的司法理论和思想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亦不能僵化地静止地理解列宁的司法思想,更不能片面地理解经典作家的原意,而要用发展的观点研究和分析,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轨迹,进而把握列宁对司法的真实思想反映和观点。

(二)列宁司法思想研究的具体方法(https://www.daowen.com)

在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研究过程中除了要遵循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外,还要应用若干的具体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和效果。

1.文本分析的方法。西方一些法学流派非常重视在法学研究中的文本分析的作用,甚至将文本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方法,但也从侧面反映出文本分析的方法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告诫我们,“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要想真正详尽地知道什么是生命,我们就必须探究生命的一切表现形式,从最低级的直到最高级的”。[64]“过于简单的定义虽然方便(因为它概括了主要之点),但是要从中分别推导出应当下定义的现象的那些最重要的特点,这样的定义毕竟是不够的”。因此,不能忘记“所有定义都只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一切方面的联系”。[65]“不言而喻,在事物及其互相关系不是被看做固定的东西,而是被看做可变的东西的时候,它们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会同样发生变化和变形;我们不能把它们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和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66]列宁的司法思想没有成体系的专著论述,而是散见于列宁在苏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政权建设理论的文集中。因此,要挖掘出并真正理解列宁的司法思想,就需要对列宁文集中有关列宁在阐发政权理论时涉及司法问题的文稿进行语义分析,通过分析列宁论述司法的文本进而弄清列宁的司法思想真谛,避免因没有理解列宁司法思想的特定时代背景和特定思想内涵导致曲解列宁的司法思想。在运用文本分析这一方法时,笔者主要通过研究《列宁全集》和《列宁文集》等原著,梳理列宁关于司法方面的论述,从列宁的原话中发掘出列宁对司法权的性质和构成、司法之任务、司法之范围和司法之理念的认识,进而探索列宁对司法权的看法和观点,分析列宁司法思想的特点。

2.历史分析的方法。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生产、发展的历史。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无论是经济现象、政治现象、宗教现象还是法律现象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67]同样道理,列宁的司法思想和理论的形成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列宁的司法思想变得愈来愈丰富,理论也变得愈来愈完善。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68]又如列宁所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69]列宁的司法思想和理论是在其领导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建设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形成的。它的司法思想和理论的形成的历史过程也是苏俄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和开创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历史过程。列宁已经离我们远去成为历史长河中的记忆,因而对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研究具有了司法思想史的性质。所以,今天我们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就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利用历史的分析方法,从列宁所处历史时代出发,考察列宁司法思想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从而准确地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历史脉络。考察列宁司法思想是怎样形成的,列宁的司法理论是怎样论述的,苏联的、西方的以及中国的以往的学者们包括当代的学者对列宁司法思想有哪些重要的、关键性的论述和怎样界定和解释的,列宁的司法思想在历史上对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哪些影响,列宁司法思想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以及这些思想在社会主义司法发展中的地位和变化。革命导师早已指出,人类只能在历史提供的现成的条件下去创造历史,割断历史是不可能的。历史所提供的现成的基础“预先规定了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70]因此,在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时我们要利用历史考察和分析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研究可以达到克服认识上的主观随意性,最为客观地接近和理解列宁的司法思想并为研究现实问题提供经典作家的理论支撑和帮助。

3.阶级分析的方法。基于19世纪中期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十分明显这一社会现象,马克思恩格斯把阶级斗争理论运用于社会现象研究,创立了阶级分析的方法。到列宁时期阶级对立更为严重,列宁更进一步发展了阶级斗争理论。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扑朔迷离、一团混乱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理论”。[71]这一理论研究方法一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历史地看,不可否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是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实现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在今天,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政治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意识形态的对立相对弱化,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从极端对立到两种制度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仿佛整个地球就是“一体化”了;在一国之内,阶级的概念和意识也为人们所淡化,没有了明显的阶级区分和界限,更多的为阶层的概念所覆盖。这种潮流和趋势造成一种误解,仿佛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尽管意识形态弱化和阶级概念的淡化有所反映,但是要彻底否认意识形态和不同阶级的客观存在显然是不正确的。列宁生活在阶级严重对立的年代,其司法思想理论也必然反映出浓厚的阶级色彩,所以,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和理论时,阶级分析方法仍然有其价值意义。但是,在研究列宁司法思想和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在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时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把科学的阶级分析片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这种错误倾向曾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二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对于这种错误倾向也应注意防止。[72]总之,在运用这一方法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联系列宁所处的时代和20世纪初俄国的社会状况,也要联系列宁去世后直到21世纪初期全球各个国家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的现实并借鉴现代司法学理论研究的先进优秀成果完善、修正和发展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才能既保证阶级分析研究方法运用的有效性,同时保证对列宁司法思想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理论服务实践的方法。理论只有联系实际并服务于实践,才具有价值意义,也才能使理论的生命获得延续。那种远离现实的毫无现实针对性的抽象理论,甚至是玄而又玄的所谓学术很难说有多少实践意义和现实价值,无非是一种空气震动而已。因此,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也要注重理论研究联系实际并服务于现实。列宁逝世了,他的司法思想仍然主导着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但是列宁领导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葬送在戈尔巴乔夫手中,列宁的司法思想是否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则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列宁司法思想研究这一课题中的理论就是他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基础上,从俄国的政治经济实际条件出发,阐述了一系列有关司法的理论学说;而列宁司法思想所要服务的实践并非就仅仅是苏联,苏联虽然解体了,但是作为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的列宁所开创的社会主义阵营仍然存在,列宁的司法思想对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建设仍然具有它应当具有的指导作用。因此,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就要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制度完善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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