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批判与构想
从1905年俄国第一次民主革命开始至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这段历史时期,列宁对俄国司法制度的阶级性进一步地加以批判。在继续批判资产阶级政权和司法制度的反动性,列宁提出一切政权归苏维埃的革命口号,建立社会主义的政权进而确立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列宁对未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设想逐渐成熟。
(一)俄国第一次民主革命时期人民行使司法权的提出
1905年1月9日,彼得堡14万工人举行和平示威游行,沙皇命令军队镇压手无寸铁的工人,打死打伤数千人。沙皇政府的血腥罪行激起全俄工人群众反抗沙皇专制制度的革命热情和斗志,揭开了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56]的序幕。1905年9月19日,从莫斯科开始的政治罢工,到10月扩展到200万工人参加的全俄性的政治罢工。在这次全俄政治罢工中,城市无产阶级成立了工人苏维埃。它一开始便引起列宁的高度重视,列宁意识到工人苏维埃将是民主革命胜利后新的革命政权的萌芽。他在1905年11月回国途中,撰写《我们的任务和工人代表苏维埃》一文,提出:苏维埃是革命人民进行起义的机关,也是胜利后临时政府的机关。列宁主张,工人苏维埃应吸收所有的工人、职员、雇农等革命阶层的代表参加,其成分应当包括所有愿意并且能够为改善劳动人民生活而斗争的人。苏维埃实行的是革命的人民专政。这个革命的专政不承认任何其他政权,也不受其他政权的法律的限制。人民亲自登上历史舞台,亲自执行审判和惩处的权力,同时也创制新的革命法律。[57]列宁说:“我们要命令我们的军队逮捕那些以酒肉诱惑和收买愚民的黑帮英雄,我们要把所有像喀琅施塔得警察那样的坏蛋,交付公开的、全民的、革命法庭去审判。”[58]在这里,列宁设想的新型苏维埃的法庭应当是由人民参与、审判方式公开和担负镇压反动警察维护革命利益的法庭。由此也反证了沙俄司法排斥人民参与审判、秘密审判和维护沙俄政权压迫人民的反动性。
所以,在1905年俄国发生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出现工兵农苏维埃政权后,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要废除旧的沙俄专制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由人民亲自行使司法权,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和司法民主化。这其中包含着列宁对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要建设的国家形式和司法权行使的模式的构想和期盼。在以后领导俄国革命的历程中,列宁一直将彻底废除司法专制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为奋斗目标而孜孜以求。
1905年的俄国革命,由于沙皇政府的血腥镇压和孟什维克的叛变而失败了。从此,整个俄国进入了一个全面反动时期,沙俄司法制度也越来越明显地成为沙皇专制暴行的一个组成部分。1906年6月列宁撰写《反动派开始了武装斗争》一文,列宁揭露,在政府制造比亚韦斯托克大暴行受到司法机关袒护的丑恶行径。在这场阴谋暴行中,警察当局事先就筹划好了大暴行。警察当局进行了煽动,政府的印刷所印制了鼓动残害犹太人的传单。警察在大暴行开始时坐视不动。军队默然看着黑帮逞凶。随后,同样是这些警察又上演了对暴徒进行审判和侦查的闹剧。由旧政权的官吏进行的这种审判和侦查,结果全是一样:案件拖而不决,大暴行制造者逍遥法外,有时甚至把挨打和受伤的犹太人和知识分子拖到法院。过几个月,这个老的但又万古常新的故事就渐渐被人们遗忘,一直到下一次的大暴行开始。卑鄙地进行煽动,收买和用酒灌醉我们那该死的资本主义“文明”的败类,武装的歹徒毒打赤手空拳的人,肇事者本身装腔作势地进行审判和侦查。[59]最后,事情总是不了了之。这充分说明沙俄资产阶级性质的司法制度已经和专制政权一样腐朽不堪。
(二)斯托雷平反动时期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结合的司法思想
1907年6月3日,沙皇政府违背自己在1905年10月17日发表的非经杜马同意不能颁布新法令的宣言,把第二届国家杜马解散,颁布新的第三届国家杜马选举法。在历史上称这天为“六三”政变日。此后,第二届杜马中的社会民主党党员被交付法庭审判,工人阶级的代表们或被判处苦役或流放至遥远边区,不少的社会民主党组织遭受破坏,成批的革命家被投进牢房或流放所,受尽残酷的迫害。沙皇大臣斯托雷平在全国各地布满绞架,有几千个革命家惨遭杀害。从1908年俄国进入斯托雷平反动时期,到1912年,整个俄国革命处于低潮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沙皇政府日益反动,变本加厉地采用军队和司法审判结合的手段疯狂镇压工农革命运动,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向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发动全面进攻。[60]列宁在描述当时俄国社会政治形势时说:反动年代,“沙皇制度胜利了。一切革命政党和反对党都失败了。”[61]
面对资产阶级司法机构对社会民主党成员的不公正审判和残酷的斗争形势,列宁在科学地分析客观形势的基础上,为布尔什维克党和俄国无产阶级制定了革命斗争任务和斗争策略。列宁指出,问题还是老问题,即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办法还是老办法,即武装夺取政权。在斗争方式要把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公开斗争与秘密斗争结合起来。所谓合法公开的斗争,就是要在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下,充分利用资产阶级法律和司法制度中的有利人民的方面,争取权利,在资产阶级法庭上利用资产阶级所赋予人民的政治自由宣传无产阶级的主张和要求。所谓非法的秘密的斗争,就是要保存自己秘密进行革命工作,避免被沙俄资产阶级的司法机构追究。列宁认为,两种斗争方式结合起来,是在革命低潮时期有效的斗争方式。在这里,列宁还阐明了革命斗争形式分为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的思想。列宁认为,斗争的高级形式是摧毁旧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通过群众的直接斗争,甚至使军队投入运动,最后夺取政权。斗争的低级形式:不摧毁旧法律和司法制度,而是利用旧法律和司法制度来进行宣传、鼓动,培养群众的斗争意识,通过议会来进行斗争。列宁在《论拥护召回主义和造神说的派别》一文中说:“布尔什维主义认为,群众的直接斗争甚至会使军队(就是居民中最顽固、最不活跃、最少受到宣传的一部分人)投入运动,并且会使战斗行动变成起义的实际开端,这是运动的高级形式,而没有群众直接运动的议会活动则是运动的低级形式。”[62]那么,无产阶级革命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低级形式?又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高级形式呢?列宁认为,“当确实存在反动势力加强和上升的条件时,当这个反动派的机械力量确实在破坏杜马党团同群众的联系,妨碍进行相当广泛的工作,并且削弱党的时候,正是在这个时候,掌握议会的斗争武器就成了党的特殊任务”,“因为,反动派的机械力量愈强大,党同群众的联系愈被削弱,培养群众意识的任务(而不是直接行动的任务)就愈需要提上日程,利用旧政权所创造的宣传鼓动的方法(而不是群众对这个旧政权本身的直接冲击)就愈需要提上日程”。[63]
面对沙俄资产阶级利用警察、检察官和法庭这些沙俄国家机器的司法机构逮捕和审判革命群众的行径,根据革命形势,列宁提出了一个运用革命斗争形式的标准,即根据反动势力的强弱来对待沙俄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反动势力加强和上升,革命运动处于低潮时,革命斗争应该采用低级形式,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进行合法斗争;当反动势力受到削弱,革命运动高涨时,革命斗争应采用高级形式,彻底反对直至摧毁旧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最后,列宁再次强调,无产阶级要认清资产阶级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和反人民性,继续革命事业,摧毁资产阶级法律和司法制度是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革命任务之一。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对资产阶级法官终身制的批判和司法民主思想的提出
在1912年至1917年2月这段时间,作为列宁法律思想组成部分的列宁司法思想集中体现在其对资产阶级法官终身制的批判上。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世界各国垄断资产阶级同国家政权结合得越来越紧密,表现在政治和法律上就是国家和法对社会的控制作用更加强化。列宁指出,金融资本和垄断的帝国主义时代,在一切政治制度下都发生全面的反动。[64]所以,帝国主义时代的资产阶级总是通过一切手段使国家的司法制度为自己服务,这其中一项为资产阶级所热衷的就是资产阶级主张的法官终身制。1912年8月,国际法官第一次代表大会和德国法学家第31次代表大会在维也纳举行。在这次会议上,各立宪国家的“开明”(列宁语)法官和法学家们纷纷发表演说,对人民参与审理案件的陪审制度大兴挞伐,反对人民参与审理案件,主张废止人民代表参与审理案件的一切做法,实行法官终身制。
为了回击资产阶级法学家们所提出的废除人民陪审制度以及法官“终身制原则”的言论,打击反动派的嚣张气焰,列宁在《真理报》上发表《国际法官代表大会》一文,揭露了资产阶级向封建社会倒退、反人民的本质,阐明无产阶级进步的司法观。列宁指出,现代国家通常有两种参与审案的主要形式:一是陪审法庭,[65]二是舍芬庭。[66]这两种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无疑都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民主性。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中世纪,法官是由封建帝王和专制政权委任的,按照统治者的阶级意志或个人意志审理案件,完全排斥人民参与法庭审判。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特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曾经奔走呐喊,通过革命废除封建特权,在资产阶级建国初期,就宣称“人人生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倡言“自由、平等、博爱”,使工人、农民和其他被压迫阶级获得有史以来第一次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而且,资产阶级通过实行普选制以推行民主制度,这些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许多进步的思想家都提出要把司法权同行政权分开,并实行陪审制度,让人民参与和监督司法。例如,黑格尔就主张建立陪审制度和实行审判公开原则,以确保市民社会的法制。在法官制度方面,人民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度作为资产阶级司法民主的一项原则在反对封建司法专横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20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资产阶级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机会涌入法官界。他们日益感到人民的代表参与法庭有点碍手碍脚,不便于他们“自由心证”,日益感到他们自己先前所建立的法制,越来越成为现今所不能忍受的东西了。因此他们提出法官终身制,提出反对人民陪审制度,也就是反对民主或者“弃绝民主”。[67]
列宁说,资产阶级为什么排斥人民参与司法而坚持主张法官终身制呢?这是因为主张法官终身制的多数“有学识的”法学家都是属于资产阶级,所以委任的法官多半也必然是资产阶级出身的人。这样一来通过委任资产阶级的代表进入法官队伍来维护自己,排斥封建主了。这样一来,资产阶级在主张法官委任制,排斥封建主的同时,也就排斥了民主派。“这是用自由派的要求来代替民主的要求,掩盖彻底背叛民主的行径”。[68]
此外,针对资产阶级法官抛出的陪审制易于造成阶级司法的观点,列宁用犀利的笔锋进行批驳。在1912年的国际法官大会上,德累斯顿的法官金斯贝格博士在演说中谈到了阶级司法,即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在审理案件中的表现。金斯贝格博士感慨地说道:“谁要是以为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会排除阶级司法,他就完全错了。”“阶级司法无疑是实际存在的,但绝不是社会民主党人所说的那样,袒护富人,歧视穷人。不是的,阶级司法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69]这里,金斯贝格的意思是人民陪审制造成的是穷人对富人的阶级司法和压迫。对此谬论,列宁批驳道,萨克森的这位法官说得很对,民主绝不会排斥阶级斗争,而只会使阶级斗争成为自觉的、自由的、公开的斗争。而萨克森的法官在德国以对工人判刑严酷而著称,这就是资产阶级司法阶级性的有力佐证。列宁进一步揭示道: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法律总是阶级压迫的工具,阶级斗争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都会表现出来。但是人民陪审制度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可以给被压迫的人民一些表达自己的观点、申明自己的权利的机会,这样的司法民主制度可以推动自觉、自由、公开的阶级斗争,推动民主的贯彻实现。[70]人民只有参与司法审判,才能实现司法民主,才能把资产阶级的法庭变成人民的法庭。而资产阶级之所以如此热衷法官终身制,排斥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要求废除人民陪审制,这表明资产阶级已经从上升和进步走向没落和反动,从反封建过程中与人民的联合走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害怕人民、竭力疏远人民的历史轨迹。[71]
(四)俄国二月革命至十月革命期间对社会主义司法的构想
1917年2月27日,工人和士兵在首都彼得格勒的起义取得胜利,使沙皇专制制度土崩瓦解。二月革命推翻了沙皇制度,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已经完成。但是俄国二月革命产生的不是单一政权,而是两个并存的政权:一个是十月党人和立宪民主党人组成的,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临时政府;一个是体现工农革命民主专政的工兵代表苏维埃。这两种政权并存的局面是极为特殊的现象。[72]它反映了革命发展中的一种过渡状态,即“革命已超出了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围,但还没有达到‘纯粹的’无产阶级和农民的专政”。[73]资产阶级政府在革命词句的掩护新政府的对外政策下,任命旧制度的拥护者担任国家要职和司法机关的官员。这个政府把国家机器的全部机构(军队、警察、官吏)交给资产阶级,力求使整个机构的改革愈少愈好。[74]资产阶级的政权要求按照西方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管理国家,而苏维埃政权则要根据法国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模式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政权体制的理论总结设计建设俄国的国家制度。巴黎公社类型的国家和旧类型的国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对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列宁指出:历史证明从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回到君主国是非常容易的,因为整个压迫机器——军队、警察、官吏仍然原封不动。而公社和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则打碎并铲除这个机器。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限制并压抑群众自主的政治生活,不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工兵代表苏维埃则与此相反。工兵代表苏维埃再现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那种国家类型,马克思曾把这种国家类型叫做“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75]资产阶级政权的司法机构不仅吸收沙俄旧法官参加资产阶级的法庭,而且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构建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而无产阶级的司法机构则要吸收工人和农民这些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司法要接受苏维埃权力机关的领导。可见,两种政权的国家建设模式和代表的阶级利益完全不同。因此,列宁认为,毫无疑问,这种“交织”是不能长久保持下去的,一国之内绝不能有两个政权。其中必有一个要化为乌有,而俄国的整个资产阶级在各处拼命用各种办法排除、削弱和消灭兵工代表苏维埃,以求建立资产阶级的单一政权。[76]在此情势下,列宁提出,苏维埃是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适宜的形式。在列宁撰写的著名的《四月提纲》(即《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中,正式提出一切政权归苏维埃的洪亮口号。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思想,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也是列宁对未来要建设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体制构想的理论前提。
为完成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列宁写下一系列文章指明布尔什维克党所面临的革命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战略和策略。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的直接任务,就是争取一个最能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特别是保证痛苦最少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国家制度。在关于《修改党纲的材料》中,列宁对未来俄罗斯共和国的政体、国体和司法体制进行设计和构想,并将这些构想体现在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纲领文件中。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政党不能局限于资产阶级议会制民主共和国,这种共和国在世界各地正在保存并力图永远保存警察、常备军、特权官吏等压迫群众的君主制工具。无产阶级政党争取建立一个更民主的无产阶级——农民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里,完全废除警察和常备军,而代之以普遍的人民武装,全民的民兵;一切公职人员不仅由选举产生,而且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要求随时撤换;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人民代表苏维埃(由各阶级、各行业或各地的代表组成)逐步代替议会制代表机构,它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77](https://www.daowen.com)
列宁认为,俄罗斯民主共和国宪法应当保证:
1.建立人民专制;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全部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由人民随时撤换;人民代表组成单一的人民会议,即单一的议院。
2.无论选举立法会议还是选举各级地方自治机关,凡年满20岁的男女公民都有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每个选民都有权被选入各级代表机构;议会每届任期2年;人民代表领取薪金;一切选举都采用比例代表制;所有代表和当选人都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决定随时撤换。
3.实行广泛的地方自治;在生活习俗和居民成分特殊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的和省的政权机关。
4.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
5.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罢工和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
6.有迁徙和从业的自由。
7.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
8.居民有权受到用本民族语言进行的教育,国家和各级自治机关应拨款开办这类学校,以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每个公民都有在各种会议上讲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在一切地方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本民族语言和国语地位平等;取消强制性国语。
9.国内各民族都有自由分离和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俄罗斯人民共和国不应当用暴力,而只应当通过自愿的协议来吸引其他民族建立共同的国家。各国工人应当团结一致,结成兄弟联盟,不容许对其他民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暴力。
10.人人都有权按照通常程序向陪审法庭控告任何官吏。
11.法官以及民政方面和军队方面的公职人员都由人民选举产生;所有这些人都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决定随时撤换。
12.用普遍的人民武装代替警察和常备军;职工应当按照在全民的民兵中执行公务的时间从资本家那里领取通常的报酬。
13.教会和国家分离,学校和教会分离;学校应具有完全的世俗性。
14.对未满16岁的男女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的普通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熟悉一切主要生产部门);把教学和儿童的社会生产劳动密切结合起来。
15.国家供给全体学生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
16.国民教育工作交由地方自治民主机关管理;在拟定学校教学大纲和选择教学人员方面排除中央政权的一切干预;教师直接由居民自己选举,居民有解聘不称职的教师的权利。[78]
列宁所拟定的16条宪法纲领,包括了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司法制度。[79]既反映出列宁在依照巴黎公社的模式对未来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的构想,清晰地勾勒出未来社会主义宪法的雏形,也对未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的基本制度进行构型。它更为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在这里,列宁为未来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设计了基本的原则和模式:第1条设想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第2条设想人人平等参加法官任职选举的权利;第7条设想社会主义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映了列宁司法平等的理念;第8条设想在司法活动中使用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原则;第10条设想人民陪审制度,反映列宁司法民主的理念。第11条设想法官选举制度。列宁这些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构想虽然是纲领性的,但他却以全新的内容和富有时代气息的生命力向我们展现一幅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轮廓和理想蓝图。这部宪法纲领性文件“以全新的阶级内容展现了一部从根本上来说区别于历史上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它是人类宪法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80]列宁所构想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理想蓝图随着列宁领导俄国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而变为现实,并且以更为精细和丰富的内容出现在人类司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建设闪耀着它璀璨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