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早期对沙俄司法的批判
19世纪60年代,俄国沙皇宣布废除农奴制度。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俄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使俄国的社会经济基础由封建农奴制过渡到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俄国社会的上层建筑也逐渐地变为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相应地转变为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早年的列宁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不同,随着其由幼年到成年转化,列宁很快地就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在列宁司法思想形成的早期,[2]虽然他还没有对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整体建构提出完整的理论,但对于代表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沙皇俄国的司法制度的专制性和非人民性以及沙皇资产阶级司法的局限性,列宁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揭露。
(一)沙俄司法本质的专制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乃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列宁指出,“俄国是从农奴制度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社会,这个社会的政治形式是阶级国家”。[3]对于沙皇俄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在1899年10月之前撰写的《为〈工人报〉写的文章》其中《我们的纲领》一文中,列宁论述说“俄国是一个专制君主制即无限君主制的国家。沙皇独自颁布法律,任命官吏。因此,看来好像俄国沙皇和沙皇政府不从属于任何阶级,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但是实际上所有的官吏都来自有产者阶级,而且都受大资本家的支配。大资本家可以任意驱使各个大臣,可以为所欲为”。[4]此后,在1903年3月撰写的《告贫苦农民》一文中,列宁又指出:“沙皇专制制度就是沙皇拥有无限的权力;人民根本参加不了国家的机构和国家的管理。沙皇拥有独揽的、无限的、专制的权力,一切法律都由他一个人颁布,一切官吏都由他一个人委派。”[5]在这里,列宁指出了俄国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和特征就是沙皇专制。而“沙皇专制就是官吏专制。沙皇专制就是人民对官吏,尤其是对警察的农奴制依附。沙皇专制就是警察专制”。[6]“专制的管理机关就是官吏和警察对人民的奴役”。[7]但是,专制制度并非是沙皇一人就能统治整个俄国的,而是靠沙皇任命的贵族官员实施统治的。这些官员来自于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因此,沙俄国家政权的本质是反映地主和资产阶级意志的政权,这就使得地主和资产阶级成为经济上的强者的力量。沙皇通过地主资本家管理国家,俄国的国家本质是地主资本家意志的反映,沙皇政权则只不过是俄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镇压工农劳苦大众的工具。
在沙俄这种专制体制下,法律必然是反映沙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总是偏袒厂主和资本家。司法机关虽然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但司法机关往往沦为沙皇政府维护地主资本家阶级的阶级统治工具,而且沙皇往往是利用军事镇压和法庭审判两种方式来对付无产者的反抗斗争的。为了揭示沙皇司法的本质,列宁先后在1899年底的《论工业法庭》、1901年1月的《打吧,但不要打死》,1901年6月的《新的激战》、1902年9月的《新罢工法草案》等文章依据事实详细地论述沙俄司法的资产阶级的阶级性本质。列宁指出,从法律这一表面上看,俄国政府包括司法机关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它好像是完全独立于人民,凌驾于一切等级阶级之上的。但是,“实际上,政府并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穷人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果不给有产阶级以各种特权和优待,就不可能管理这样一个大国”。[8]沙皇政府“是资本家的忠实奴仆,它对资本家阶级所起的作用,正像一个炼铁厂厂主会议常务委员会或者砂糖工厂辛迪加事务所对各个生产部门的资本家所起的作用”。[9]而沙皇政府的法律“只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当官的也是保护富人利益的,工人大众则不准随便讲话,不能说出自己的疾苦”。[10]沙俄司法机关的法官是俄国政府从有产阶级中选出任命的,这些法官总是通过维护有利于沙俄阶级统治的有产阶级的利益,进而维护沙俄的专制制度。因此,列宁认为,从本质上看沙俄的司法所体现和反映的是沙皇统治下的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意志,是沙皇统治人民的工具。
(二)沙俄司法的局限性
1899年底列宁撰写了《论工业法庭》一文,揭露沙皇俄国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机构和法官履行司法职能的局限性,对沙俄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机构履行司法职能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列宁认为沙俄司法制度和司法职能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沙俄的普通法庭是俄国政府从有产阶级中选出任命的法官组成的官僚法庭。列宁指出,由于法官大多数出身于资产阶级和有产阶级,他们几乎总是同资产阶级社会,同厂主、经理、工程师保持着联系,而和工人却隔着一道万里长城,把工人看做酒鬼、无赖和傻瓜,对于普通民众的权益漠然视之。法官最关心的是照章办案,只要把公文写好,别的什么都可以不管,他们整天想的是领取薪俸和讨好上司。“在官僚的法庭里,积压公文、拖延诉讼、故意刁难,简直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他们乱写公文,该记录的不记录,不管案件有理无理,结果不了了之”。[11]官僚制的法官讥笑、责骂工人不懂法律。“当官吏向工人指出某项法律时,工人如果说声不知道,官吏(或法官)不是讥笑,就是责骂说:‘谁也没有权利拿不懂法律当挡箭牌。’——这就是俄国法律的基本精神”。[12]
列宁又进一步批判沙俄有产者和资产阶级垄断教育,剥夺工人和农民接受教育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任何一个官吏和法官总是假设每个工人都懂法律。但是,这种假设不过是资产阶级的谎言,是有产者和资本家为了对付穷人而捏造的,这同假设工人和业主订立的是“自由合同”一样。实际上,从小就进了工厂的工人,学会识字都很勉强,有许许多多人连字都不识。更没有时间去了解法律,他们无从了解,看来也无须了解。因为,运用法律的既然是不问工人意见的资产阶级官吏,那法律又能给工人带来什么好处?资产阶级一味责难工人不懂法律,但是,对于怎样使工人能够获得这种知识,他们一件事也没有做过,因此,工人不懂法律与其说是工人的过错,不如说是他们的剥削者(掠夺者)的过错。这些剥削者掌握了全部财产,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只有他们才能受教育和研究科学。任何学校和任何书本都不会而且也不可能给工人提供法律知识,因为在受资本压迫的千百万劳动人民中间,只有为数极少的工人能够看懂这些书,由于同样的原因能够上学的工人也只是少数,即使上过学的人,多半也只会读写算;而这对理解像俄国法律这样复杂而困难的东西是远远不够的。[13]
其次,沙俄严格限制人民参与陪审法庭的陪审范围。陪审制度是民众参与司法反映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早在古希腊时代便已经有了公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制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正式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民主的司法制度予以确立。之后,各资产阶级国家也相继传播并在司法审判中确立了陪审制度,陪审制成为司法民主和法治的一个表征。沙俄废除农奴制后,也在司法审判制度中确立陪审制度,但是,这种反映司法民主的陪审制度却受到沙俄政府的种种限制。为此,列宁撰文对沙俄的陪审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揭露批判。
列宁认为,陪审制度对于防范专制制度的司法专横有许多好处,它可使人民群众不仅仅关心案件的本身的性质,“而且更关心彻底揭示、公开说明罪行的一切社会政治原因及其意义,从审判中得到社会道德和实际政策的教育”。[14]此外,陪审制度使法庭成为公开的机关,可以揭露沙俄专制制度的脓疮,提供批判沙俄专制制度因而也是改造这个制度的材料。然而,沙皇亚历山大三世的专制政府无情地反对社会上一切要求自由独立的倾向,认为陪审法庭是危险的,反动报刊宣布陪审法庭是“市井小民的法庭”,并且公开对它攻击,竭力加以限制,不让它发挥作用。“政府通过了一个反动的纲领:战胜70年代的革命运动以后,就肆无忌惮地向社会代表宣布,政府认为他们是‘市井小民’,是贱民,他们既不能干预法律也不能管理国家,应该把他们从审讯和判决俄国平民的圣坛上赶走”。[15]为了限制陪审法庭审判违法犯罪的官吏,沙皇政府于1887年颁布了一个法律,规定凡是案件中犯法者或者受害者为公职人员的时候,一律不由陪审法庭审理,而交由皇室法官和等级代表组成的法庭审理。列宁认为,这些和法官同流合污的等级代表都是些没有话的配角,扮演一些可怜的角色,不过给审讯部门的官老爷们任意决定的事情作作证、画画押而已。[16]这个规定由市井小民参与的陪审法庭不能再审判当权者的法律,“只是贯串在俄国历史整个近代反动时期中的一系列法律中的一个,把这些法律串起来的是一个共同的意图,那就是恢复‘牢固的统治’”。[17]其结果是由市井小民参加的陪审法庭成为一个装饰品,对公职案件一律无权审理。总之,由于颁布了这个反动的法律,市井小民不能再审判当权者了。
对于沙皇政权为什么会竭力限制陪审法庭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的社会根源,列宁分析说,19世纪下半叶,俄国政治经济形势和市井小民的成分发生了急遽的变化,过去那些无知的平民变成开始意识到自己权利的公民,他们中间开始出现能够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战士。列宁指出,“市井小民”由于社会生活实践和政治觉悟的提高,亲身体验到一个真理,这个真理就是:“对防止犯罪来说,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刑罚,意义要大得多。正因为这个缘故,反动政论家和反动政府才仇恨,而且也不能不仇恨市井小民的法庭。正因为这个缘故,缩小陪审法庭的权限和限制公开审判,贯穿着俄国改革后的全部历史”。[18]
最后,沙俄官僚制的司法限制律师作用的发挥。在沙俄官僚制的司法制度下,官吏审判官吏,犯法的官吏不能由陪审法庭审判,这不仅影响了判决,而且影响了预审和庭审的整个性质,同时也影响普通民众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关于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问题,在沃兹杜霍夫被殴致死一案中,列宁指出,沃兹杜霍夫的妻子是一个农村妇女,作为普通民众由于她的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在刑事法庭中还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即使作为普通民众的沃兹杜霍夫的妻子了解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经济上处于贫穷地位,却又请不起律师;“即使请得起,那么能不能请到一位能够并且愿意使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件杀害案所揭露的制度上的律师呢?即使找到了这样一位律师,但是像等级代表这样的社会‘代表’能不能支持这位律师的‘正义感’呢?”[19]司法当局限制审判市井小民的法庭不配审判当权者,即使富有正义感的最雄辩的律师也会不得不打消说话的念头。在沙俄官僚制的法庭审判环境下,面对没有民众参与的有产阶级组成的法庭,律师即使想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直言善辩,也只能是对牛弹琴。所以,由于沙俄官僚制的司法体制的限制,严重阻碍了穷苦民众获得律师帮助的途径,沙俄政府的律师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普通民众的权益。
(三)沙俄司法的反人民性
列宁不仅对沙俄司法的局限性进行揭露批判,而且对沙俄司法的反人民性的一面进行有力的揭露和鞭挞。列宁认为,沙俄司法机关袒护违法的官吏和警察;在政治斗争变成公开的巷战时,沙俄司法机关就撕下公正和崇高的假面具,成为镇压人民争取权利斗争的专政工具。
首先,沙俄法庭和法官审判案件时压制工人,倾向袒护雇主和警察局的官员。对此,列宁指出,沙俄的官僚制法庭在审理涉及劳资纠纷的案件时,法官总是袒护雇主,总是给雇主撑腰,维护雇主的利益。“法官对于工人的案件总是做出最苛刻的判决。永远也不要指望法官不偏不倚”。“这些法官属于资产阶级,他们先入为主地偏听偏信厂主一面之词,工人的话一句也不相信”。[20]不仅如此,而且沙俄官僚制的法庭在审理警察违法犯罪的案件时也一样具有倾向性。在俄国专制制度下,警察经常未经审问就擅自拘捕工人,无端拘捕一切敢于替大家说话、敢于揭露违法行为和号召工人团结起来反对专制制度的工人。在每一个警察局里,警察使用暴力,野蛮地违法打人的事情,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简直是家常便饭,甚至于常常将被拘捕的人殴打致死。但是,当警察的刑讯行为构成犯罪受到法庭审判时,列宁揭露,皇室法官和等级代表组成的法庭有极其明显的倾向,“他们在审判警察局的官员时,是蓄意尽量从宽处理的;而当他们在审判那些有触犯警察的行为的人时,那大家都知道是一贯从严的”。[21]为了确证这一观点,列宁在《打吧,但不要打死》一文中将警察殴打农民沃兹杜霍夫致死案和士兵盗窃案[22]两个案件的量刑进行对比分析,真切地说明沙俄司法不公和阶级司法的表现。就是在沃兹杜霍夫被殴致死同一个案件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不同身份确定不同刑罚,负有主要责任的帕诺夫巡官只判处1个月的拘留,而受其指使的下级警察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因此,列宁说,“在一般人看来,法院对帕诺夫的判决简直是对司法的嘲笑;判决表明一种极其卑鄙的意图,那就是把全部罪名都推在下级警察的身上,庇护他们的顶头上司,而这种野蛮的拷打正是在他的授意和参与下进行的。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这个判决是法官们惯用的诡辩的典型,而他们本身也跟派出所巡官差不了多少。外交家说,人有舌头是为了隐瞒自己的思想。我们的法学家也可以说,定出法律就是为了曲解罪行和责任的概念。真的,为了把参与拷打改成有普通的欺压行为,法官需要多么微妙的艺术啊!”[23]列宁认为,沙俄这种因人而异,根据阶级地位不同的司法待遇,明显是司法不平等的表现,当然也不可能指望沙俄官僚制的司法机构和法官能够公正司法,维护无产者的权益,沙俄司法不可避免地沦为维护专制制度阶级不平等的工具。
其次,沙俄检察机关同普通官僚法庭共同为警察局的违法行为开脱罪责。对于沙俄检察机关和法庭沆瀣一气包庇警察局为非作歹的行为,列宁认为,这是沙俄司法完全站到官僚资产阶级的立场,漠视人民权益的罪行。在沃兹杜霍夫案件中,列宁指出,副检察长拒绝对凶手帕洛夫等人的拷打和残暴行为向法庭起诉,只是避重就轻地请求法庭惩罚他们的欺压行为。对于沃兹杜霍夫受到警察殴打向省长控告又再次被警察拘留被殴致死一节,列宁说,“起诉书这个体现起诉机关揭发全部罪行的意图的文件,不但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甚至公开抹杀这个问题”。[24]在这里,到底警察为什么要打沃兹杜霍夫呢?检察官的起诉书又是怎么说对被告更有利就怎么说。居然把“拷打的起因”说成是舍列梅季耶夫往士兵室里推沃兹杜霍夫的时候划破了手。问题在于,为什么要把平心静气地同舍列梅季耶夫和帕诺夫谈话的沃兹杜霍夫先推进(就算必须把他推进去!)士兵室,而不是推进拘留室呢?把他带去是为了醒酒——拘留室里已经有好几个醉汉——沃兹杜霍夫后来也来了,那么舍列梅季耶夫为什么在把他“交给”帕诺夫以后又把他推进士兵室里呢?显然正是为了要揍他。拘留室里人多,士兵室里就只有沃兹杜霍夫一个,而舍列梅季耶夫还有其他同事和那位现在“明令调管”第一区警察局的帕诺夫先生前来助威。可见,拷打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早有预谋的。[25]而检察长这些沙俄专制制度的奴仆又不想揭穿这一棘手的事件,法庭也不予以深入审理这一案件细节。这是因为法官们对这个问题的冷漠态度不仅反映了官场上的形式主义,而且反映了俄国人的苟且偷安的观点。“这有什么奇怪!区警察局里打死个把喝醉酒的农夫有什么了不起!在我们这里还有更严重的哩!”苟安的人还会对你说出几十桩令人更为气愤而罪犯却逍遥法外的事情。他们说的虽然完全是事实,但是看法全错了,只能暴露出他们苟且偷安、目光极其短浅。警察使用暴力这种令人极为气愤的事情之所以会发生,难道不正是因为这是每个区警察局的家常便饭吗?[26]警察之所以敢胡作非为,就是有专制制度下的检察官和法庭的袒护。“其实,根本就不要指望检察长会揭露和反对我国警察专制制度的胡作非为”。[27]列宁指出:“这是一个多年的脓疮,要想除掉它就必须根除整个警察专制制度和人民毫无权利的现象。”[28](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法庭审判与军队一样成为镇压工人的手段。1901年6月至12月之间,列宁先后撰写了《新的激战》、《苦役条例和苦役判决》和《游行示威开始了》几篇文章,愤怒地谴责沙俄政府用军事镇压罢工工人的暴行和沙俄政府利用法庭审判争取权利的罢工工人的反人民性。20世纪初,俄国发生经济危机,工厂减缩生产,雇主为了转嫁危机大量解雇工人,致使没有收入的失业工人成群地流浪街头,毫无生活来源的工人没有饭吃,于是失业工人不得不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无着的境况,为了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和减少厂主转嫁给他们的损失这一生存要求而进行拼死的斗争。1901年5月7日施吕瑟尔堡大街旁的亚历山大村的奥布霍夫炼钢厂工人举行罢工,这是工人同资本家进行斗争的无数事例中的一个。这次罢工因为俄国政府对工人起义采取严厉手段加以镇压,除动用驻厂武装分队、宪兵、骑警和巡警,还调来步兵团,最后罢工工人用石块同警察发生激战。到9月,沙俄司法机关对罢工工人进行审判,结果有2人被判处苦役,三十多人被关进监狱和犯人感化所,刑期为2年至3年半不等。针对这次罢工事件,列宁起初认为,“甚至按照俄国的法律(近来,对它作了系统的补充,加强了对工人的迫害),这也不过是归治安法官处理的普通的违警过失”。[29]可是,俄国政府却要采取严厉手段,一方面颁布法律,规定了新的罪行(例如,擅自拒绝工作或聚众闹事,损害他人财产,或以暴力反抗武装力量),加重了对罢工等的惩处。但是,在实际上它不可能向成千成万的人就拒绝工作、罢工、“聚众闹事”等问题追究责任。在政治上它也不可能每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进行法院审理,因为不管怎样安排审判人选,怎样阉割公开报道,审判还是不能不透露一点风声,而“受审”的当然不是工人,而是政府。[30]当这些由俄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无论在实际上或政治上政府都不可能执行时,不可能依据这些法律来对罢工工人进行治罪时,那些直接为了帮助政府同无产阶级进行政治斗争(同时又是为了用“国家”为“社会秩序”着想等借口来掩盖斗争的政治性质)而颁布的刑法,由于直接的政治斗争,由于公开的巷战,也就根本无法起到重要的作用了。[31]对这一点,列宁在4个月后撰写的《苦役条例和苦役判决》一文中有了新的认识。他说:我们“对俄国政府的报复还是低估了。我们曾经以为,政府害怕交付法庭审判,便采取了军事镇压作为斗争的最后手段。现在看来,它是把这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了:不但殴打了群众,枪杀3名工人,并且从数千名工人中抓走了37人,处以严刑”。[32]列宁指出,这次审判在诉讼程序上同过去1885年相比则是明显倒退,更丑恶无情,因为政府司法机关完全对此案采取了秘密审理的方式。过去审讯这一案件类似的莫罗佐夫的织布工罢工一案的是陪审员,“报上发表全面的报道,工人方面的证人在法庭上还可以揭露厂主的种种不法行为;而现在,参加审判的官吏和一些不敢发表意见的等级代表,法庭关着大门进行审判,报纸默不作声,工厂当局、工厂的警卫、殴打人民的警察和枪击工人的士兵都充当了伪证人”。[33]更为卑鄙的是,俄国政府用刑事审讯来掩盖政治报复行为。秘密警察提供了名单,凡是被怀疑为政治敌人的人,都被抓去审讯了。检察官竭力把那些被秘密警察怀疑为政治活动家的人说成是罢工主谋,而对厂主无辜解雇工人则只字不提。在法庭审讯过程中不许别人说明整个事件的政治情况,因为法官们害怕这次审讯被认为是政治审讯。尽管游行的人并没有武器,甚至没有采取公然的暴力行为,沙俄司法当局还是捏造了“蓄意违抗政府颁布的命令和措施的公然暴动”的罪名,并以刑事案的性质对工人进行审判。最后,列宁认为,其实这是沙俄司法机关尽力用刑事案件掩盖政治报复的滑稽剧。
(四)主张成立职业法庭维护人民权益
鉴于沙俄司法制度的阶级局限性和普通法庭的官僚性和反人民性,如何最大可能地利用沙俄的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利,成为列宁早年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在1899年底的《论工业法庭》,1902年2~3月的《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1903年7~8月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和1903年9月的《一项给遭受不幸事故的工人》等文章中,列宁主张,设立由对等的工人代表和企业主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维护人民权利。这些文章内容反映了列宁基于对沙俄司法批判的基础上把合法斗争和非法斗争接起来的司法主张。
首先,设立工业法庭,维护工人利益。1899年底,列宁在《论工业法庭》一文中,提出设立工业法庭的司法主张。工业法庭就是由工人和业主(工业中的厂主)双方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法庭,审理的案件和纠纷涉及雇用条件,确定日常工资和加班费,无故解雇工人、赔偿损坏材料、罚款不合理等。[34]对于为什么要求设立工业法庭,列宁指出,普通法庭由政府任命的或由有产阶级选出的一名法官审理案件,没有业主和工人选出的代表参加。这样没有工人参与的普通法庭往往沾染官僚主义的习气,不能切实维护业主和工人的利益。要求设立有工人选出的代表参加的工业法庭是人民享有政治权利这一更广泛、更根本的要求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这样可以使人民不仅在报纸上,而且在人民集会上公开申述自己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设立工业法庭对工人有哪些好处?列宁认为,设立工业法庭的好处之一是对工人十分方便。向普通法庭上诉,先得写诉状(为此往往非请律师不可),缴纳手续费,等待很久,出庭时还得丢下工作,证人也得丢下工作,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诉,案件就要转上一级法院重审,那就还得等待。难怪工人很不愿意向普通法庭上诉!工业法庭由被选为审判员的业主和工人组成。工人向自己选出的伙伴提出口头控告,是一点也不困难的。工业法庭一般规定在假日或工人有空不致影响他们工作的时候开庭。工业法庭处理案件要快得多。[35]
工业法庭对工人的第二个好处是,审判员很了解工厂的事情,他们不是一些不相干的官吏,而是了解工人生活条件和当地生产条件的本地人,而且审判员中有一半是工人,他们对待工人总是公平的,不会把工人看做酒鬼、无赖和傻瓜。由厂主和工人双方选出的工业法庭的审判员,不必埋在公文堆里,他们既然不为薪俸,也就不听命于寄生的官僚。他们关心的不是弄到一个肥缺,而是调解纠纷,免得厂主中断生产,免得工人工作不安心,老是害怕老板找碴儿和任意欺侮。选出来的工业法庭审判员,自己从事劳动或管理工厂事务,他们马上就可以弄清楚工厂的一切实际问题,他们很容易了解工人的真正要求,他们不光是照章办事,而是要把一切纠纷调解好,使别人不能钻规章的空子来压迫工人,使别人找不到借口来进行欺骗和胡作非为。[36]
工业法庭对工人的第三个好处是,工人们在工业法庭上和通过工业法庭能够学到法律知识。设立工业法庭,工人就可以选自己的伙伴担任审判员,并且定期改选。这样一来,被选出来的工人就可以亲自运用法律,就有可能在实践中熟悉法律。也就是说,不仅能够读一读书本上的法律条文(这还远不能算熟悉法律),而且还能够在实践中判断,在哪些场合应该运用哪些法律,对工人有什么影响。工业法庭与官僚法庭相比对工人更方便,所以工业法庭开庭时工人就会经常去旁听,听听他们亲友的案件是怎样审理的,这样也就熟悉了法律。对工人最重要的,不单是要从书本上获得法律知识,而是要在生活中熟悉法律,这样他们才会了解,这些法律是为谁制定的,那些运用法律的人是为谁服务的。任何一个工人一旦熟悉了法律,就会很清楚地看出,这些法律代表的是有产阶级、私有者、资本家,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工人阶级,在他们还没有争得权利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法律的执行以前,永远也不能可靠地从根本上改善自己的境况。[37]
工业法庭的第四个好处是,它们使工人习惯于独立参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因为法庭是国家机关,它的活动是国家活动的一部分,使工人习惯于选举更明智、更正直、更坚决捍卫工人事业的伙伴去担任这种职务,使整个工人阶级都可以看到这些工人的活动,而工人的代表也可以提出全体工人的需要和要求。工业法庭可以使工人事业特别需要的那些比较聪明、善于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知识去帮助其余的工人获得更多的知识和学会共同捍卫工人事业而不是去向工头、业主和警察阿谀奉承而背叛工人事业的先进工人能够为全体工人所了解、所信任,最重要的就是要使全体工人都看到这些工人的活动,都了解他们是不是善于表达工人的真正需要和愿望,是不是善于捍卫工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工人能够选举这些人去当审判员,工人就都会知道他们当中的优秀人物,就会更信任这些人,这对工人事业将有很大的好处。[38]
工业法庭对工人的第五个好处是,这种法庭可以使工厂中的事务和工厂生活中的一切事件更多地公之于世。工业法庭设立后,工人可以经常向它提出控告,审理案件也可以在工人有空的时候公开进行,让工人大众参加旁听。因此,工业法庭能促使一切胡作非为的现象公之于世,使工人易于同工厂中的坏事进行斗争,使工人习惯于不只是考虑自己所在工厂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考虑一切工厂的规章制度和全体工人的状况。[39]
最后一个好处是,工业法庭可以使厂主、经理和工头等习惯于有礼貌地对待工人,使他们把工人看做平等的公民,而不是看做奴隶。每一个工人都知道,厂主和工头对待工人常常是蛮不讲理的,常常责骂工人,但是,设立了工业法庭会很快地使俄国剥削者放弃粗暴的态度。因为在法庭上工人和厂主是平起平坐的审判员,他们一起讨论案件和进行表决。厂主审判员必须把工人审判员看做同自己平等的人,而不是看做仆从。在法庭上,当事人和证人既有厂主也有工人,因此厂主就会懂得应该同工人进行正常的谈判。如果有工人担任审判员,工人就可以无拘无束地向法庭控诉自己受到的粗暴待遇。工人审判员会永远站在他们这一边的,厂主或工头由于粗暴对待工人要受到法庭的传讯,就不敢再耍无赖和傲慢不逊了。[40]
由此可见,由业主和工人双方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的工业法庭,对工人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工人有许多好处。列宁认为,这种法庭比普通法庭对工人更方便;工业法庭的拖拉作风和文牍主义要少些,工业法庭的审判员了解工厂生活条件,做出的判决比较公正;工业法庭可以让工人熟悉法律,使他们习惯于选举自己的代表和参与国家事务,工业法庭可以使工厂生活和工人运动公之于世,工业法庭可以使厂主习惯于有礼貌地对待工人并以平等的身份同工人进行正常的谈判。正因为这样,所以欧洲各国工人都要求设立工业法庭,不仅要求为工厂工人,而且为在家里替资本家干活的工人(家庭手工业者)和农业工人设立这种法庭。[41]1903年9月在《一项给遭受不幸事故的工人》一文中,列宁再次强调,“在政治上自由的国家制度下,只有这种法庭才能在解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在对有关发给残废工人抚恤金的控诉和要求进行预审方面,给予工人稍微满意的仲裁”。[42]最后,列宁归结出,沙俄政府设立的由有产阶级担任法官的普通法庭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代替这种有工人亲自参加的机构。
鉴于工业法庭有利于维护工人的权利化解劳资矛盾,所以在19世纪末,德国和法国等西欧国家都设立了这种法庭。对于俄国为什么不设立工业法庭,列宁详细地说明了其中的历史和现实根源。工业法庭对于工人的必要性和好处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点,甚至俄国的官吏也老早就承认了。早在1861年,俄国政府也决定废除关于手工业工人和工厂工人的旧法律,政府指定几个官员组成一个委员会拟订新法律,提出由厂主和工人双方选出数量相等的审判员组成工业法庭的法律草案。但是,这个关于授权工人选举自己的伙伴参加工业法庭的草案一直被束之高阁。为什么政府不愿设立工业法庭而宁愿制定新的法律和委派新的官吏——工厂视察员呢?列宁指出,这是因为工业法庭会提高工人的觉悟,促进他们认识自己的权利,认识自己作为一个人和一个公民应该有的尊严,并且会使他们习惯于独立思考国家事务和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习惯于选举比较开明的伙伴去担任工人代表,这样也就部分地限制了一小撮专横的官吏,使他们不能再独断专行。而这正是俄国政府所最害怕的。[43]列宁最后进一步指出,工人选出代表参加工业法庭就会使剥削工人的地主和厂主可以把他们的代表派到许多更高级的国家机关中去,工人就一定会提出设立全民代表机关的要求;工人把工厂事务和工人的需要在法庭上公之于世,就会要提出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政府才把在俄国设立工业法庭的草案埋葬掉了。所以,“只要俄国还保存着现行政治制度,即人民毫无权利,不对人民负责的官吏和警察横行霸道,工人就不可能指望设立对他们有利的工业法庭”。[44]
其次,设立农村法庭,保护农民权益。自1861年2月到1901年2月俄国废除农奴制已经40年,但农民的状况仍然改善不大。由于地主和资本的双重压迫,农民发生分化:绝大部分农民陆续破产而变成无产者,小部分农民中又分出少数贪得无厌的富农和善于经营的农夫,这部分农民构成新兴的农村资产阶级分子的核心。列宁指出,俄国改革后的40年农民分化的过程,就是农民缓慢地痛苦地死亡的过程。农民过着一贫如洗的生活,他们和牲畜住在一起,穿的是破衣,吃的是野菜;他们只要找到栖身之所,就会离开自己的份地,甚至倒赎份地,付钱给愿意收下这块份地的人,因为经营份地是蚀本的。农民经常挨饿,由于连年歉收,成千上万的人不断饿死和遭受瘟疫。[45]进入20世纪初,由于农民分化,俄国农村开始并存着两种阶级对立:第一种是农村工人和农村企业主之间的阶级对立;第二种是全体农民和整个地主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46]农民贫困的原因在于农奴制残余给农民造成的压迫,针对俄国当时的这种阶级对立状况,在1901年2月的《工人政党和农民》一文中,列宁指出:要改变农民的贫困状况,应该提出一系列要求:摆脱政府的压迫,获得政治自由;立刻完全取消赎金和代役租,要求把多年来沙皇政府搜刮去满足农奴主的贪欲的数亿金钱归还给人民;把割地归还农民,因为这种土地仍然被利用来保持强迫的、奴役性的、徭役制的劳动,实际上还是农奴制的劳动;成立农民委员会来纠正沙皇政权的贵族委员会对解放的奴隶所采取的那种令人不能容忍的不公平做法;成立一种法庭,它有权降低地主在农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所榨取的过高地租,而且农民也有权向它控告那些乘人之危而订立盘剥性契约的人的高利贷行为。[47]在这里,列宁强调,对于农民利益受损遭受的不公,应当有一种维护农民权益的司法力量作为救济途径,而农村职业法庭就成为列宁的理想追求和司法主张。
在1902年2~3月的《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中,列宁再次提出设立农村职业法庭的要求:“授权法庭降低过高的地租和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48]对于这种农村职业法庭的性质,列宁解释说,这种“法庭”不像普通法庭那样是有产阶级从有产者中间选出的治安法官组成的机构,而是和工业法庭类似的那种由对等的工人代表和企业主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关于这种农村职业法庭的优点,列宁再次指出:其一,“法庭的这种成分既能保证法庭的民主性,也能保证自由地表现农村各居民阶层的不同阶级利益”。[49]其二,“从当地居民中选举法官,就能充分保证全面了解一般的农村生活和当地的具体特点”。[50]对于这种法庭的人员的组成,列宁设想,“对于既不能算纯粹的‘工人’,也不能算做纯粹的‘企业业主’的大批农民,自然会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证各种成分的农村居民都能有同等数量的代表”。[51]至于农业雇佣工人不管人数多么少,都应当单独选出代表;经济力量薄弱的农民和富裕农民尽可能分别选出代表,以防止在各个生活领域中造成后者压迫和排挤前者的现象发生。对农村法庭的权限,列宁指出,这种法庭的权限应当有两方面:第一,如果地租“过高”,它们有权降低地租。只要能在法庭上公开辩论审理地租过高的问题,甚至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总会大有好处。降低地租(哪怕这条降低不是经常的)对于消灭农奴制残余是会起到自己的作用的。由于在俄国农村,租佃的农奴制性质的地租是比资本主义性质的地租(即企业主的超额利润)多得多的“货币”地租(即改造过的封建地租)。因此,降低地租会直接促进以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代替农奴制经济形式。第二个权限是法庭有权“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所谓“盘剥性契约”,这一概念包括一切含有高利贷(冬季雇用等)或农奴制(因牲畜践踏庄稼而服工役等)成分的契约。[52]
在1903年3月的《告贫苦农民》一文中,列宁又对设立农村职业法庭的好处加以强调。如何消灭农奴制残余势力对农民的盘剥呢?列宁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全体贫苦农民摆脱一切盘剥。但是在沙俄专制制度下,只要富人还有力量,他们反正总是要压榨穷人的。要一下子完全消灭一切盘剥是办不到的,但是可以大大限制那些既压迫贫苦农民,又压迫中等农民,甚至还压迫富裕农民的最可恶、最卑鄙的农奴制盘剥,可以现在就争取做到减轻农民的负担。要做到这点,办法之一就是成立由雇农和贫苦农民,以及富裕农民和地主自由选举的代理人组成的法庭。[53]列宁还对农村职业法庭的益处加以分析,他指出:由自由选举的代理人组成的法庭,可以审理农民控告地主盘剥的一切案件。假使地主乘农民急需土地把地租定得过高,这样的法庭就有权减低地租。这样的法庭有权使农民不接受过低的工钱。例如,地主在冬天用一半价钱雇用庄稼人干夏天的活,那么法庭就要审理这个案子并且规定公道的工钱。这样的法庭当然不应该由官吏组成,而应该由自由选举的代理人组成,雇农和贫苦农民一定要有自己的代表,而且其人数不应少于富裕农民和地主。这样的法庭也要审理工人同业主之间的一切案件。有了这种法庭,工人和全体贫苦农民就会比较容易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会比较容易联合起来并了解清楚,哪些人能够忠实可靠地支持贫苦农民和工人。[54]
在农村设立职业法庭的司法主张,和列宁主张设立工业法庭的主张一样,是列宁为维护人民权益的司法理想,在沙俄专制制度下是不能得到实现的。这是因为设立职业法庭就会引导工人和厂主要求参与国家管理,这将是一场能够引起社会变革的革命。“要完成这个社会革命,无产阶级应当夺取政权,因为政权会使他们成为生活的主宰,使他们能够排除走向自己伟大目的的道路上的一切障碍。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革命的必要政治条件”。[55]在列宁看来,只有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实现民众参与司法审判这一司法民主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