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司法建设与发展完善[81]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司法建设与发展完善 [81]

苏俄十月革命的胜利迎来人类社会新的黎明,第一个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政权的建立,开创了一种全新的苏维埃国家形式。这种全新的苏维埃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完全不同于旧的剥削阶级国家的政权形式。苏维埃的法制形式也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剥削阶级的国家的法制形式,它的作为苏维埃国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也是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从此开辟了人类历史上两种制度并行发展的新纪元。在领导俄国人民开创“一球两制”的新时代过程中,在建立、巩固和发展苏维埃政权的艰难复杂斗争中,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革命活动中,列宁为巩固和完善苏维埃政权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历史需要,他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巩固与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学说和法制理论,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历史经验,为我们的法学研究留下了一份丰富的理论遗产,为社会主义新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模式。

(一)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的司法思想

十月革命成功了,如何建立苏维埃政权,如何建立苏维埃法制,如何进行司法建设,这是摆在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列宁的基本观点是首先要摧毁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和打碎资产阶级的司法机构,然后创建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进而巩固苏维埃的革命政权。

列宁认为,苏维埃司法建设的前提就是要首先摧毁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和打碎资产阶级的司法机构。1917年11月6日(旧历10月24日)深夜,列宁来到斯莫尔尼宫,直接领导彼得格勒武装起义。1917年11月7日“阿芙乐尔”号巡洋舰的炮声向世界宣布: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了,地球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马克思、恩格斯毕生为之奋斗的科学社会主义理想终于变成了实现。苏维埃新政权建立后,如何保持政权的稳固,是列宁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列宁认为,要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首要的任务就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摧毁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建设全新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和司法体系。“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夺取国家政权,也就是说,不能只是把旧的国家机构转到新的人手中,而应当打碎、摧毁这个机构,用新的机构来代替它”。[82]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司法本质与功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此外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司法。所以,列宁要求废除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和打碎资产阶级的司法体制,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1917年11月24日,列宁就领导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根据该法令,苏维埃政府废除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旧司法体系,废除所有与苏维埃政权的目的和任务有抵触的旧法律,废除私人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资产阶级的旧法庭,列宁批驳道:“自称维持秩序的资产阶级的法庭,实际上是一种盲目的、被用来无情镇压被剥削者以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83]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政权遵照世界革命史上历次无产阶级革命的经验教训,立即废除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旧法庭。对此,主张对资产阶级法庭予以改良的改良主义批判列宁对资产阶级法庭不予改良一下就彻底地废除了资产阶级的法庭。列宁接着予以反击,“让别人去叫喊,说我们不进行改良而一下子就废除旧法庭吧。我们这样做,为创造真正的人民法庭扫清了道路,并且主要不是用高压的力量,而是用群众的实例,用劳动者的威信,不拘形式地把法庭这一剥削的工具改造成了按照社会主义社会坚定的原则施行教育的工具”。[84]这表明列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主张废除资产阶级旧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

摧毁一个旧制度,建立一个崭新的新制度,是列宁在革命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政治法律思想。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国人民首先摧毁了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和打碎资产阶级的司法机构,接下来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新生苏维埃政权的司法建设问题。从十月革命胜利至1920年11月这一历史时期,新生苏维埃政权既面临着战胜国内外敌人的颠覆的局势又面临着司法法制建设彰显社会主义先进性的历史任务。苏维埃司法法制建设这个任务要求作为革命导师的列宁从理论上对苏维埃司法建设予以指导,这种要求本身也代表着苏俄革命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性。建设苏维埃新的司法制度和确立社会主义的新的司法体制,成为列宁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司法思想的又一特点。

苏维埃政权成立后,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制定法律。列宁指出,工农革命已经成功,这个工农革命的意义是什么?任务又是什么?这个革命的意义首先在于我们将有一个苏维埃政府,一个绝无资产阶级参加的我们自己的政权机关。被压迫的群众将亲自建立政权,旧的国家机构将被彻底打碎,而新的苏维埃人民委员会、苏维埃法院和警察机关等苏维埃的组织管理机构,即将建立起来。列宁认为,“任何重大变革提到人民面前的任务显然不仅是利用现有法规,而且要制定新的相应的法规”。[85]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拖延确实等于自取灭亡,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86]由此看来,列宁对制定法律的态度是:对制定法律工作的任何拖延就等于灭亡。为此,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夜里,列宁就作了关于和平问题和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大会一致通过列宁起草的《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后于11月27日又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列宁要求,进一步完善苏维埃新制定的法律法令,确保贯彻执行。列宁之所以重视法令的制定,这是因为,法律不仅是巩固政权的工具,还是号召群众实际行动的指令,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一个稳定的革命秩序。列宁说:“法令,这是号召群众实际行动的指令。重要的是这一点。即使这些法令有许多不合适的东西,有许多实现不了的东西,可是这些法令为实际行动提供了材料。而法令的作用在于使倾听苏维埃政权意见的那成百、成千、成百万人学会采取实际步骤。这是在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实际行动的尝试。如果我们这样看问题,我们就可以从法律、法令和决定中得到很多很多的东西,我们不会把它们当作无论如何要立刻一下子就实现的绝对命令。”[87]这就是说,只有群众了解了法律的规定内容,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去行动,人人以苏维埃的法律为指令规范自己的行为,就会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新社会。所以,列宁要求:“必须使我们自己夺得的东西,使我们自己颁布过的、确定为法令的、讨论过的、拟定了的东西巩固下来,用日常劳动纪律这种稳定的形式巩固下来,这是一项最困难而又最能收效的任务,因为只有解决这项任务,我们才能有社会主义的秩序”。[88]

法制初创,百废待兴。法律制定后,如何执行?谁来执行?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在废除资产阶级的司法机构后,就要建设完善的司法机构,由其运用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执行司法职能,惩罚犯罪、维护秩序、巩固政权。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体制的完备和司法制度的运行是任何一个国家政权建立之际所必不可少的紧迫任务。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根据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列宁领导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建立起维护人民利益的苏维埃法院、检察机关和工农革命法庭以及地方人民法院。新的苏维埃司法机关建立后,通过执行苏维埃法令审判危害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司法巩固苏维埃政权。司法审判与革命手段相结合构成了这一时期列宁司法思想的一个特点。这一特点从司法机关在实施苏维埃法令的过程可以得到体现。在《和平法令》中,列宁号召士兵们,把“和平的事业掌握在你们手里。不要让反革命将军破坏伟大的和平事业,你们要派卫兵看守他们,避免发生在革命军队里不应有的私自审判的事情,不让这些将军逃避以后法庭的审判。你们要维护极其严格的革命军事秩序”。[89]在这里,列宁认为,那些坚持要参加帝国主义战争的,是否构成反革命,要由革命法庭认定,而不能由个人认定,私自审判。但是,列宁告诫士兵:要看守反革命将军。如果在进行谈判时有反革命趁机叛变,或者是在联欢时有人对苏维埃士兵发动进攻,那么士兵的职责是:就地枪毙叛徒,无须任何手续。[90]这种情况是法庭审判反革命的例外情况,也符合革命战时的策略。在《土地法令》中,列宁指出,任何毁坏被没收的即今后属于全民的财产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革命法庭应予惩处。为监督保证银行国有化法令的切实执行,列宁领导苏维埃起草了《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草案规定:“为监督本法令的切实执行,将颁布用现行纸币兑换其他纸币的条例,犯有欺骗国家和人民的罪行者,没收其全部财产。”[91]“凡不服从本法令者、怠工者、罢工的官吏以及投机倒把分子都应给予上述处分,并加以监禁或押送前线、强迫劳动。各地苏维埃及其所属机关,必须火速制定最革命的办法来对付这些真正的人民公敌。工会及其他领导者组织协同地方苏维埃,组织若干流动检查小组,其中须有党和其他组织推荐的最可靠的人参加,监督本法令的执行,检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并把违反或规避本法令的犯罪分子交付法庭审判。收归国有的企业中的职工应当竭尽全力,采取非常措施来组织好工作,巩固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人监督机关必须每周向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报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凡贻误工作和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交由革命法庭制裁。”[92]列宁认为,这些监督法令执行和对违反法令的制裁途径的规定,无非是切实保证监督的实施。通过必要的革命法令措施由革命法庭保障银行国有化的法令实施,进而达到实现银行这些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性质,为实现社会主义铺平道路。

此外,列宁不仅主张通过革命法庭依法司法保证《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和银行国有法令的施行,而且在苏维埃其他法令施行中,同样反映了列宁由革命法庭审判违反苏维埃法律法令的行为,依法司法巩固苏维埃政权的司法思想。比如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起草由苏维埃政权颁布的《工人监督条例草案》中规定:在一切具有全国意义的企业里,一切企业主和一切由工人和职员选出实行工人监督的代表,均对国家负责,维持严格的秩序和纪律,并保护财产。凡玩忽职守,隐瞒存货和报表等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处5年以下的徒刑。[93]就是对反对苏维埃政权的政敌,列宁也要求在执行革命措施的同时,要履行司法程序。1917年12月11日列宁签发了关于逮捕反革命内战祸首的法令,指出作为人民公敌的政党的立宪民主党的领导机关成员必须逮捕,并送交革命法庭审判。所有这些司法思想和措施,对于维护当时的革命秩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司法法制化都是极其富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基于苏俄十月革命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苏俄面临着如何对待旧的国家机器、旧的法制体系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和确立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等问题,要求作为革命导师的列宁从理论上给予回答。在此时代背景下,列宁的司法思想逐渐形成一个成熟的完整体系并付诸苏维埃的司法实践。

(二)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时期的司法思想

苏维埃俄国1918年春获得的和平喘息时机未能维持长久,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纠集在一起,又把战争强加于新生的工农政权,从而又迫使苏维埃人民中断刚刚着手进行的和平的社会主义建设。1918年秋天,协约国英、美、法在击败德国后更把军队调来进攻苏维埃俄国,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鼓动了俄国内部的反革命势力,一场外国帝国主义和俄国国内反革命势力所策动的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开始了。[94]从1918年7月到1921年11月间,苏维埃俄国内政外交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中。国内受到十月革命打击的地主资产阶级以及白党将领,都希图推翻苏维埃政权,勾结帝国主义国家联合起来对苏维埃政权进行军事干涉,苏维埃全国上下面临着严重的威胁。(https://www.daowen.com)

在这种军事非常时期,尤其是在镇压反动势力的紧急情形下,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的司法建设也进入一个非常时期。一方面,苏维埃俄国面临维持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的局面;另一方面,苏维埃司法法制建设也要考虑战争情况而有一定特殊性。正如列宁1918年7月29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莫斯科苏维埃、工厂委员会和工会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明的,当前“我们的任务,我们的迫切任务,再说一遍,就是保持住这个政权,保持住这个社会主义的火炬,继续使它尽可能迸发出更多的火花,促使社会主义革命的熊熊烈火烧得更旺”。[95]“我们正处于战争状态,革命的命运就取决于这场战争的结局。这应当成为我们的鼓动工作以及一切政治的、革命的和改造的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96]由此可见,列宁的观点是,苏俄这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战争,战争胜利才能维持苏维埃政权;其他一切工作是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和进行的,司法建设自然也是不能脱离这一中心的,苏维埃司法必须为夺取战争胜利才能最终有社会主义司法存在的未来。

首先,为了从法理上维护苏维埃政权和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列宁主持制定了苏维埃俄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从宪法高度确认苏维埃政权结构和司法体制,巩固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成果。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不仅在微观层面领导苏维埃国家进行司法建设,而且将司法建设实践中所确立的具体制度和司法体制构想上升提炼,通过苏维埃宪法对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宏观层面予以规定,进而从宪法高度确立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列宁领导制定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于1918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并于7月19日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步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该宪法通过一系列的条文规定了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格局和苏维埃司法体制:一切具有全国性的事宜都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政府即人民委员会是专门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最高管理机关;人民委员会由最高权力机关任免,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撤换政府及其成员。司法机关(法院)设在政府内部,成为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机构,即司法人民委员部。[97]“议行合一”这一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的经典原则在该部宪法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可以看出,列宁是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分权原则的存在,只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职能上存在着分工。当时在列宁心目中的司法权,实际上就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一种权力。从性质上看,司法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在列宁那里,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不仅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它在性质和功能上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严格的区别,都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职能。确立这样的司法体制,一方面由于列宁受巴黎公社议行合一体制以及马克思司法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司法隶属于行政也是为了集中苏维埃国家权力提高战时从快惩罚颠覆苏维埃政权犯罪行为的司法效率。1918年确立的司法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受苏维埃权力机关的领导,向苏维埃权力机关负责的体制直到列宁晚年探索苏维埃司法体制完善时才得以改变。

其次,在战争的非常时期,列宁尤其强调,苏维埃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司法以促进苏维埃法制得到遵守,并且采用司法与政治并用的方法惩治反动敌对分子。

在1918年11月2日,为了号召和保障苏维埃法制在战争时期得到遵守,列宁撰写了《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这部草稿共有6条,第1条:“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第2条是“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措施不应受法律的限制,其条件是:(α)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或负责人明确地正式声明,国内战争和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情况要求超越法律界限;(β)立即把这种声明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委员会,并抄送地方当局和有关当局”。[98]从上述两条内容规定看,似乎第2条规定与第1条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但实际上这两项规定是辩证统一的,是列宁对与法律遵守方面坚定的原则性高度的灵活性结合的体现和表征。第1条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司法,遵守法律规定程序是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第2条规定的是一项政治原则,不能以严格遵守法律为理由而妨碍革命事业,也就是说立法的根本精神要求法律执行首先是为了维护政权,不能死板地执行和遵守法律而无视政权维护的现实需要。在战争的非常时期,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措施不应受法律的限制,这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灵活性规定。列宁在这里对政治措施的实施是作了严格限制的,其限制是在两个方面:首先,不应受法律限制的仅仅是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措施,这主要是由当时的国内外严峻的战争形势所决定的,处在尖锐的阶级搏斗和你死我活的紧要关头,是容不得反复论证、再三斟酌的。其次,对此列宁又规定了两个条件:其一,是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或负责人员明确的正式声明,国内战争和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情况要求超越法律界限;其二,是立即把这种声明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委员会,并抄送地方当局和有关当局。[99]

列宁从战争的角度和时代背景提出依法司法和政治措施结合的方略为战胜国内外敌人提供法制基础。同时,列宁还从苏维埃的司法组织系统的职能分工上划清各自权限。在这一时期,苏维埃司法的组织系统,在统一的前提下,划分为两部分:一是人民法院;二是革命法庭。人民法院是属于普通法院的组织系统,革命法庭属于特别的组织系统。由于处于战争非常时期,苏维埃俄国各地潜伏的敌对分子的敌对活动十分猖獗,所以革命法庭担负的责任十分重大,主要承担紧急惩治的任务;凡是属于危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归于革命法庭管辖;而人民法院不过受理一般普通的诉讼案件,它的意义与地位在当时不像革命法庭那样重要。[100]为了有效地肃清危害苏维埃政权的反苏维埃分子,当时把侦查这类案件的权力划归全俄肃反委员会,全俄肃反委员会采取迅速严厉的手段和措施取缔反苏维埃的活动。这一时期,列宁主张对待反对苏维埃政权的敌对分子,采取司法手段与政治镇压相结合的手段。一方面以革命法庭实施司法制裁;另一方面由全俄肃反委员会采取政治镇压手段。革命法庭作为正常的刑事制裁机关,而肃反委员会则是协助革命法庭的非常政治机关。这是因为在苏维埃政权面临内外军事进攻之际,人民法院的普通审理程序对于镇压敌对分子的效用较为有限,所以,这个时期列宁主张:对于最近有所抬头的资产阶级,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实行军事管制,查封报纸,逮捕为首分子,等等。这些措施必须采取,就像必须对囤积余粮、破坏粮食垄断的农村资产阶级实行军事进攻一样。没有无产阶级铁的纪律,既不能摆脱反革命的威胁,也不能避免饥荒。[101]而这些措施的采取都需要肃反委员会去实施。正如列宁所言:“重要的是肃反委员会在直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它在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102]为了界定人民法院、革命法庭以及肃反委员会的各自职能权限,列宁领导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于1918年10月28日制定了《同反革命、投机行为和渎职罪作斗争的全俄地方肃反委员会条例》,1918年11月30日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法院条例》(下文简称《法院条例》),1919年4月12日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1920年对《法院条例》和《革命法庭条例》进行修订。这些法令的制定和实行,既保证了苏维埃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程序化,又对战争非常时期的反革命案件规定了一定的特别措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保障战争时期的法治秩序和有效地打击反革命活动巩固苏维埃政权。

在正是由于列宁坚持政治措施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苏维埃的法制惩治敌对分子相结合,才使苏维埃政权在国内外军事进攻下,保证了后方社会秩序,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对苏俄红军的物质粮食供应,为胜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国民经济和平时期的司法思想

苏俄人民在列宁的领导下,经过3年的浴血奋战,到1920年11月终于打败了国内外敌人的反攻和干涉取得胜利。至此,苏维埃俄国过渡到恢复国民经济的和平建设年代。自1921年起,苏俄取消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施新经济政策,从此,由军事时期转入到复兴国民经济的和平建设时期。因为历史时期的转变,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司法的建设思想方向也相应地做出调整。从1920年11月至1924年1月列宁逝世,列宁根据苏维埃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司法建设的需要,其司法思想主要围绕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法权关系和完善苏维埃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而展开。这一段历史时期,列宁的司法思想进一步发展,在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指导下,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得到完善。

首先,改变战争非常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统一司法职权,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的司法法制建设。苏俄战胜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军事进攻后,国家的建设任务发生转移,由战争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列宁主张,苏俄国家的司法制度也要因时而变,改革军事时期的政治机关代行司法职权的做法,建立和平时期的司法制度。对于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苏俄改革战时的司法政策和制度,列宁曾经讲道:“在内战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采取军事时期的措施;但是如果说,这种措施必须沿用久远,才能立国的话,那就错了。我相信,假定要做这种设想,那么,苏维埃政权与无产阶级专政必定要弄到破产才完。”[103]这里,列宁的看法是,和平建设则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调整的职能,依法司法促进司法法治化,进而实现国家法治,才能使政权获得持续的稳定和合法性。为了实现司法法制,列宁要求从司法制度和组织保障上进行改革,改变军事战争时期做法。鉴于地方革命法庭设置混乱的局面,为全面统一共和国各法院的工作并对这项工作实行监督,1921年6月23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合并共和国各革命法庭》的法令,该条例第1条规定: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下附设统一的最高法庭,为苏俄境内一切现有的法庭和办理特别重大案件的审判机关的统一上诉机关的直接监督机关。[104]还规定各部门系统所设立的革命法庭都实行合并,被合并的各法庭的职能和机构,按照它的性质分别归最高法庭和各地方的省革命法庭。该条例第11条还对肃反委员会的权限大大缩小,规定“在宣布戒严各地区,肃反委员会所享有适用包括枪决在内的一切刑罚方法的权限,今后仅限于下列三种犯罪案件:(1)间谍案件;(2)盗匪案件;(3)参加公开武装暴动案件。各肃反委员会不依照审判程序制作判决时,必须向最高法庭报告。对于肃反委员会的改革,列宁指出:“必须改革全俄肃反委员会,规定它的职能和权限,使它只限于执行政治任务。”[105]同年12月30日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的决议案,在肯定肃反委员会在国内战争激烈时期所完成的英勇任务和在巩固保卫十月革命成果以及防范国内外敌人侵害的失业中所获得的巨大功绩的前提下,指出“目前需要从外部和内部同时来巩固苏维埃政权,因而就不能不将全俄肃反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的活动范围缩小,并责成各审判机关将同违反苏维埃共和国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的责任担负起来”。[106]到1922年2月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撤销全俄肃反委员会以及关于搜查、扣押和逮捕的规则》将肃反委员会这一非常时期所设置的机构予以撤销,将其所管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划归附设于内务人民委员会的政治保卫局,一般普通的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法庭统一受理。[107]这些措施对于促进司法机构体系的统一进而实现司法法制发挥了很大作用。

其次,司法保障新经济政策的实施。1921年春天,苏维埃俄国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农民扩大了播种面积,工人陆续回到工厂,工业有了复苏迹象,国民经济情况开始好转。对于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目的,列宁认为,实行新经济政策一是要以租让制为实行利用资本主义资本包括外国的和本国的私人资本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二是要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三是要实行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有计划的商品交换,以市场和商业为基础恢复和发展经济。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列宁在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要求司法人民委员部狠抓两件事情:一是要让共和国人民法院严格监督私营企业的活动。监督的目的不是对私营工商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而是监督他们严格遵守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如果私营工商业者的经营行为违反共和国法律,就要严格惩处,以维护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和市场秩序。二是要让人民法院加倍对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工作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审判这类案件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人们过问这种目前很难对付的坏事的责任心,可以引起工农群众对这一重大问题的注意,可以达到取得更大经济成就的实际目标。[108]通过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有力地保障新经济政策的实施。[109]

最后,完善苏维埃司法体制。在1922年3月至列宁逝世,列宁的司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为维护法制统一,编撰法典,成立专门的检察机关,进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构建,重构司法权,进而完善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

在1922年,为了稳定苏维埃的法制秩序,在这一年内列宁领导苏维埃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包括民法、刑法、劳动法以及诉讼法典。[110]制定法典一方面将苏维埃的革命成果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也促进苏维埃的法制统一。与此同时,列宁开始从制度上保障法制得到统一执行,这就涉及苏维埃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置问题和司法体制改革。

对于苏维埃司法体制问题,1918年苏俄宪法确立了司法隶属于行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接受苏维埃权力机关的领导这样的司法体制。该宪法没有规定设置专门的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随着和平建设和新经济政策的实行,不同所有制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共存使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同时,尤其是在代表国家同外国企业以及国内私人资本签订租让合同时也成为社会关系的一员,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弊端开始显现。而且,检察机关的职能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导致的后果就是监督令出多门,不利于苏维埃的法制统一和司法法治建设。此外,由于俄国的民族众多、疆域辽阔,地方影响和部门利益制约着苏维埃国家法制的统一。结束国内外战争后进入和平经济建设年代,列宁对司法权的性质的看法和观点有了很大的改变,列宁开始思考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构成和司法体制的问题。

如何既要保证司法权由人民行使的人民性,又要保障司法机关能独立司法不致附属于行政机关而失去司法应有的中立品行。列宁酝酿对于苏俄1918年宪法规定的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1922年5月根据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检察监督条例》设立了苏维埃检察机关。这里,列宁将司法权定性为由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的一种国家权力,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和法院接受苏维埃权力机关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1924年苏俄宪法又对列宁所建构的司法体制予以确认。[111]1923年起草1924年1月通过的苏联宪法规定,司法人民委员会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独立出来,成立法院检察院,[112]列宁是用发展的眼光认识司法权的性质和构成的。法院、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体制确立,标志着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成熟和苏维埃司法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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