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批判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列宁司法思想的批判性

列宁的司法思想是基于对资产阶级司法和落后于时代的司法理论和制度的批判形成发展起来的理论,具有强烈的批判性。这种批判性是双重的结合,即“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146]相结合。列宁站在时代潮流的风口浪尖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批判第二国际严重泛滥的机会主义思潮,清除民粹主义思潮在人民群众中特别是在青年知识分子和部分工人群众中的消极影响;同时,揭露剥削阶级法律的反动实质,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同俄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革命实践相结合,把反对帝国主义战争与变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相结合,把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为达此目的,列宁一方面利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这一“批判的武器”,澄清资产阶级法学家所散布的种种法学“迷雾”;另一方面发动群众使用“武器的批判”,正确制定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方针和策略,号召工人群众和劳动群众在革命条件尚未成熟时,必须团结一致,通过各种形式的斗争迫使统治阶级废除一些不利于工人阶级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法令,保证工农大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最基本的生存权利。[147]

利用这一分析工具,列宁对沙俄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本质的专制性、局限性和反人民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列宁认为,资产阶级的司法本质是地主资本家意志的体现,是为富人的利益服务的;沙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维护具有反动性,在政治斗争变成公开巷战时,司法机关撕下了公正和崇高的假“面具”。法院是富人的工具,法官属于资产阶级,他们永远不会不偏不倚,在审判官吏时总是蓄意从宽,而审判老百姓时一贯从严。检察长是俄国专制制度的维护者。由市井小民参加的陪审法庭是一个装饰品,对公职案件一律无权审理。最后,列宁得出结论:资产阶级的诉讼制度是整治穷人的。(https://www.daowen.com)

这说明在资产阶级完成其反封建的历史使命后,已经逐渐被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和精细的司法程序制度所束缚,于是就不得不舍弃司法程序和最终撕破自己的法制,将司法作为与军警一样赤裸裸的镇压工具镇压无产阶级的自由运动。这时候,无产阶级就应当觉醒起来利用“武器的批判”,用革命手段摧毁整个资产阶级国家制度,进而摧毁资产阶级法律和司法制度,实现社会主义革命,最终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无产阶级的国家统治和法制秩序以及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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