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实践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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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宁司法思想的实践性
列宁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在俄国革命和社会化主义司法建设实践中演进发展的理论,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也有其实践性的特征。列宁则是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付诸社会主义革命实践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因此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组成部分的列宁司法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相比则具有更强的实践性。这不仅体现在列宁司法思想对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旧的法制秩序和旧的司法制度双重批判之中,而且还体现在它使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学说转入全面创立社会主义新秩序、新法制的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法律创制和司法建设的实践过程之中。因此,列宁的司法思想更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实践品格。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领导苏俄人民首先向世界宣告苏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积极领导苏俄人民摧毁旧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抓紧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建设,并且运用法律手段和新建的社会主义司法机制,巩固新兴苏维埃政权和发展革命成果,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斗争。这一系列的司法实践包括运用革命法制,摧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包括在直接解决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的同时,利用法律手段,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包括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148](https://www.daowen.com)
列宁在领导苏俄人民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创制和司法建设的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之路,这种富有时代感的实践探索精神乃是构成苏维埃法律创制和司法建设的源头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