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创新性
列宁的司法思想虽然是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它又是列宁创造性地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应用于苏俄革命和司法建设实践,既具有理论的创新性又具有实践创新性。这是因为,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所创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学说和司法理论只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轮廓式的、粗线条的总体设想。[149]马克思恩格斯在其所处时代既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通过对资产阶级革命和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的总结,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未来国家制度和司法体制进行天才的创造和设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这些总结和设想,不仅影响了列宁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对未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司法制度的构想,而且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建立苏维埃国家无产阶级的政权体制、法制秩序和司法制度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所以,纵观列宁的整个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过程,我们就不难发现,列宁总是以强烈的时代感和历史使命感,及时总结社会主义由理论转变为实践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新和超越。[150]在列宁领导苏俄革命和司法建设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建设有两次意义特别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超越和创新。
第一次超越是在十月革命前后。马克思晚年通过对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研究,提出了“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国家”的思想。在这一研究中,马克思开始认识到,西方社会由封建化过程而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是世界发展规律之一;而东方社会则是亚细亚所有制社会形态的非封建化过程及由此而来的非资本主义的另一条发展道路。然而,由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只是提出并初步论证了东方落后国家非资本主义发展的可能性。是列宁把马克思“非资本主义发展”的设想理论化、系统化了。[151]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历史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使资本主义的各种矛盾日趋激化。列宁提出,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的发展,由于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同时也由于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矛盾的尖锐性,从而会在帝国主义世界体系的链条中出现某些薄弱环节,这就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一国取得胜利,从而实现在一国内由资本主义制度文明向社会主义新型制度文明的超越。[152]列宁站在时代的最前列,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取得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于是,作为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俄国,首先跨越了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跨越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走上了非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随着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列宁将其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构想转变为社会现实,确立以人民主权为理论逻辑的议行合一的司法体制,从而超越了资本主义以三权分立为理论逻辑的司法体制的一元模式。(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次超越是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入新经济政策和平建设时期。列宁在深入探索苏维埃俄国走向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道路和规律,特别是在重点探讨如何走出一条具有俄国特色、符合俄国具体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和气魄,及时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全俄推行新经济政策的同时,实行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提出“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的社会总体发展新战略,从而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又一次重大的超越与创新。[153]在此背景下,列宁的司法思想和实践也完成了第二次超越和创新。列宁的司法思想的第一超越是创设了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隶属于行政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的司法体制,而第二次司法思想理论和实践的超越则是对自身的超越。这就是当国家进入和平经济建设时期,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弊端凸显后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司法体制,创设社会主义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构成司法权的司法体制;而且将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但仍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接受权力机关领导;从而形成了至今仍然主导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与行政相互独立并共同受国家权力机关领导的司法体制。
列宁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和自我超越的精神以及实现这种创新和超越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乃是列宁司法思想的最为宝贵之处。因为这些基本理论与方法,相对于一些具体的论断和结论来说,对我们更富有启迪价值。[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