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发展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列宁司法思想的发展性

列宁司法思想的形成和演进历程是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是一种发展的理论。列宁司法思想的发展性特征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性特质相关联,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性特征所决定。

纵观列宁司法思想形成和演进的历程,不难发现,列宁司法思想总是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列宁司法思想的这种发展性,一是表现在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丰富的理论宝库,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新的理论高度和新的发展阶段;二是它本身也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丰富与发展。[155]这里不仅包括列宁本人结合俄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完善的司法建设实践所做出的发展,也包括列宁的继承人根据俄国司法建设的时代需要所做出的发展,还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列宁司法思想的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

列宁司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对苏联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产生决定性的指导作用,而且对后来包括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就是在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仍然在探讨列宁司法思想所具有的时代意义并以辩证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列宁司法思想和发展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回顾新中国的司法建设的开创者和决策者,如董必武的司法思想、邓小平的司法思想以及彭真的司法思想无不受到列宁司法思想的影响,当然这些领袖的司法思想又扎根于中国国情对列宁司法思想进行了发展。可以说,列宁司法思想在当代中国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发展,仍然指导着中国司法发展的走向并展现着它的时代风采。

就列宁司法思想的内容而言,革命法律创制、因时改革与完善发展司法,构成了列宁司法思想的发展观,这乃是列宁司法思想理论体系中最主要的内容,也是列宁司法思想宝库中最富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精髓。

【注释】

[1]吕世伦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根据吕世伦教授对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阶段的划分,列宁早年是指1893年至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这一段时间,本文关于列宁司法思想历史阶段的划分也遵循这一线索。但是,这一段时期,虽然列宁阐发一系列的法律思想,但其对将来社会主义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建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思想理论,尚处于探索阶段。

[3]《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3页。

[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3页。

[5]《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5页。

[6]《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7]《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5页。

[8]《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

[9]《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6页

[10]《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7页。

[11]《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页。

[12]《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2页。

[13]《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2页。

[1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0页。

[15]《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9页。

[16]《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9页。

[17]《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9页。

[18]《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0页。

[19]《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1页。

[20]《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1页。

[21]《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6页。

[22]1901年1月23日,莫斯科高等法院组成的有等级代表参加的特别法庭在下诺夫哥罗德审理了农民季莫费·瓦西里耶维奇·沃兹杜霍夫被殴致死的案件。沃兹杜霍夫是被送到区警察局去“醒酒”的,但是在那里遭到舍列梅季耶夫、舒利平、希巴耶夫和奥尔霍文4个警察和派出所代理巡官帕诺夫的一顿毒打,第二天就死在医院里了。解剖尸体时发现他的肋骨断了10根,浑身青紫,脑内淤血。法院判处舍列梅季耶夫,舒利平和希巴耶夫4年苦役,而奥尔霍文和帕诺夫只判了1个月的拘留,认为他们犯的只是“欺压”罪。而按照沙俄刑法典第346条规定:官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伤残事故者,应“按所犯之罪”予以最重的刑罚。第1490条第2款规定:将人严刑拷打致死者,应判处8年到10年苦役。等级代表和皇室法官组成的法庭没有予以最重的刑罚,而是把它降低了两等。法庭作出的是在情节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况下法律所允许的最低刑罚,而且还是最低一等中的最低的年限。总而言之,法庭竭力为被告减刑,规避关于“最重的刑罚”的法律规定,甚至超过刑法典规定的范围为被告减轻处罚。为什么要减轻处罚,列宁揭露道,“这是派出所巡官先生啊……那怎么能不从宽处理呢?”为了说明沙俄法庭的司法不公,根据什么尺度来惩罚不同罪行的,列宁又举一个案例:审判打死沃兹杜霍夫的凶手们以后没有几天,莫斯科军区法庭审判了一个在当地炮兵旅服役的士兵,他在军需库值勤的时候,从那里偷出50条裤子和一些靴用皮。结果被判4年苦役。一个被送交警察局的人,他的生命只值一个哨兵偷的50条裤子和一些靴用皮。在这个奇特的“等式”中,就像一滴水珠反映出整个太阳一样,反映出我们警察国家的整个制度。个人同政权比起来——太微不足道了。政权的纪律就是一切……但是,对不起,“一切”只是针对小人物而言的。小贼要处苦役,而大贼,那些侵吞大量公款的大亨、大臣、银行经理、铁路建筑师、工程师、承包人等,顶多不过是被流放到边远的省份,在那里他们可以靠搜刮来的钱过舒舒服服的生活(如西伯利亚西部的银行盗贼),还可以很容易地从那里逃到国外去(如宪兵上校梅兰维尔·德·圣克莱尔)。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2~356页。

[23]《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7页。

[2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2页。

[25]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3页。

[26]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4页。

[27]《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6页。

[28]《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7页。

[29]《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

[30]《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

[31]《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4页。

[32]《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5页。

[33]《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267页。

[3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9页。

[35]《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9~240页。

[36]《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241页。

[37]《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2~243页。

[38]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3~244页。

[39]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4~245页。

[40]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5~246页。

[41]《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6页。

[42]《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4页。

[43]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8页。

[4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9页。

[45]《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1页。

[46]《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2页。

[47]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3页。

[48]《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3页。

[49]《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3页。

[50]《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3页。

[51]《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3页。

[52]《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4页。

[53]《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页。

[54]《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

[55]《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13页。

[56]列宁认为,1905年发生的俄国民主革命就其社会经济实质来说,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为这一革命的目的是要消灭专制制度、实现政治自由、废除君主制,建立民主共和制,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扫清道路。参见《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4页。

[57]吕世伦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58]《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3页。

[59]参见《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60]吕世伦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页。

[61]《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页。

[62]《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6页。

[63]《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

[64]参见《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3页。

[65]陪审法庭的陪审员只能裁断是否有罪,专职法官才有权判刑并主持诉讼程序。参见《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6页。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西方的陪审团制,是指经过公平选拔的一定数量的一般国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到司法审判中,在法官的程序指导下,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两造提出的维护自己主张的证据,独立地判断指控或起诉的事实之有无的制度。具体地说,陪审团与法官共同组成裁判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陪审团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根据陪审团的判断和刑法及先例,对有罪者计量刑罚及刑期,对无罪者宣告无罪开释。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陪审团也是与法官共同组成裁判法庭,由陪审团判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张或要求是否属实,然后由法官根据陪审团的判断和民事法律及先例,确定原被告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陪审团在案件审理中,享有判断罪之有无或是否事实的专属权力,但却不能裁量刑罚轻重或决定如何处罚。而法官虽有定罪量刑或决定如何处罚之权,但却没有判断罪之有无或认定是否事实的实际权力。参见[日]富田秀实:“关于陪审制度”,载《国民参见司法的制度的报告》,东京第三辩护士会陪审委员会编,1990年11月。转引自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66]舍芬庭是当时西欧某些国家的陪审法庭,舍芬[德语Schǒffe]即陪审员。列宁所言的舍芬庭实际上是参审制。参审制,是指从一般国民中选拔出来的参审员或业余法官,参与到司法审判之中,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两造提出的主张及证据,独立的判断指控或起诉的事实的有无,并决定对犯罪者定罪量刑或对责任人处罚的制度。在参审制度运作时,参审员或业余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判断罪之有无或认定是否事实的权力,而且也能参与刑罚轻重裁量或决定如何处罚。业余法官或参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专职法官同等的权力,是参审制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参见[日]野村二郎:《欧洲的裁判》,有信堂1984年版。转引自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1页。

[67]参见《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

[68]《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6页。

[69]参见《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7~78页。

[70]参见吕世伦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3页。

[71]吕世伦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72]《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前言,第2页。

[73]《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74]《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7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1页。(https://www.daowen.com)

[76]《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77]《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6页。

[78]《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6~487页。

[79]参见龚廷泰:《列宁司法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02页。

[80]龚廷泰:《列宁司法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81]这里仅是简要概括列宁司法思想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发展演进过程,列宁司法思想在苏维埃司法建设中的具体的应用以及列宁司法思想在苏维埃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反映在以后章节分别详述之。

[82]《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页。

[83]《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1页。

[84]《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1页。

[85]《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6页。

[86]《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2页。

[87]《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8~189页。

[88]《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页。

[89]《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页。

[90]《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5页。

[91]《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8页

[92]《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8页

[93]《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25页。

[94]吕世伦:《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2页。

[95]《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

[96]《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页。

[97]参见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98]《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0页。

[99]吕世伦:《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3页。

[100]参见陆丰:《苏联司法制度》,大东书局印行1945年版,第31页。

[101]《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5页。

[102]《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页。

[103]转引自陆丰:《苏联司法制度》,大东书局印行1945年版,第39页。

[104][俄]Л.П.古谢夫主编:《苏联和苏俄刑事诉讼及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立法史料汇编》,王增润、赵涵舆等译,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72页。

[105]《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页。

[106][俄]Л.П.古谢夫主编:《苏联和苏俄刑事诉讼及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立法史料汇编》,王增润、赵涵舆等译,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04页。

[107][俄]Л.П.古谢夫主编:《苏联和苏俄刑事诉讼及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立法史料汇编》,王增润、赵涵舆等译,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10页。

[108]参见《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2页。

[109]关于司法服务于新经济政策的论述详见本书第一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

[110]关于列宁领导苏维埃制定部门法典促进法制统一的内容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三节“法制统一论”。

[111]关于苏维埃司法体制的演进和检察机关的制度实践,详见本书第五章的有关内容。

[112]虽然当时检察院设置在法院内部,但是检察院的职能是独立于法院的。这一体制也直接影响了我国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府的司法体制。

[1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1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85页。

[115]《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116]《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

[117]《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

[118]《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页。

[119]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1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9页。

[121]《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0~121页。

[122]《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页。

[123]吕世伦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6页。

[1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1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

[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85页。

[1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89页。

[1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1页。

[1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0页。

[130]《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1页。

[131]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132]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133]《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4~95页。

[134]《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

[135]当时作为苏维埃政府人民委员会组成部分的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贯彻新经济政策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被当今部分学者所批判的“司法为经济保驾护航”或许就起源于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司法永远不可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完全超然于经济、政治和社会之外,否则司法就不复存在的意义。

[136]《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页。

[137]此部分写作得益于导师龚廷泰教授的具体指导和参阅其著作《列宁法律思想研究》的写作线索和方法,谨表谢意。

[138]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139]《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3页。

[140]《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页。

[141]《列宁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2页。

[142]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143]参见《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

[144]参见梁守德:《列宁的时代观与当今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转引自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145]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1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0页。

[147]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148]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149]参见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150]参见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151]顾玉兰:《列宁社会发展理论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47~48页。

[152]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153]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154]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155]参见顾玉兰:《列宁发展思想研究》,龚廷泰教授所作的序言,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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