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人民主权论的理论渊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列宁人民主权论的理论渊源

(一)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论

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批判君主主权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意义的人民主权理论。16世纪末17世纪初西方的民族国家已经基本形成,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积极为资产阶级对抗封建专制王朝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向导和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论证。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博丹(Jean Bodin,1530~1596年)。博丹的主权理论以家长制为出发点,认为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拥有最高主权的由若干家庭及其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国家如家庭一样,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只应归属一个中心。这个中心或者是一个君主,或者是一个集团,他们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便是国家的“主权”。主权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它是一种永久性的绝对权力,政府可以更换,主权永远存在。法律体现主权,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并使国家合法化。但是,博丹称赞合法的君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是各种政体中最稳定合理的形式。[2]因此,博丹的主权学说和政体分类原则,为君主专制国家提供了论证。在博丹之后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倾向于君主主义的契约论与主权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则强调绝对的君主主权论,而斯宾诺莎(B.de Spinoza,1634~1677年)则主张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他们都是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理论的集大成者,从自己独特的角度来论证并进一步发展了主权理论,只不过他们得出的结论大都为带有专制主义倾向的国家主权和君主主权。[3]

在欧洲历史上首次提出一切权力归人民的主张的思想家是17世纪英国伟大的政论家弥尔顿(J.Milton,1608~1674年)。在其《为英国人民声辩》一文中,弥尔顿认为,“对于暴君,人民有反抗权”、“人民的权力至高无上”,国王的权力都是人民授权,如果国王不遵守人民的托付,那么“权力就必须交还给人民”。[4]“一切权力的源泉一向是来自人民”,[5]“平民单独就有至高的统治权……在没有国王以前,他们就以全民的名义举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会议,执行审判,通过法律,以至于任命国王”。[6]由此看来在弥尔顿的主权观念中,人民不但有选择自己的政府和官吏,而且还有权监督政府权力的权利以及立法和司法的权利。尽管弥尔顿可以说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论述一切权力归人民的主张的思想家,但他却没有明确做出人民主权的结论。

另一位英国思想家、启蒙运动的先驱、杰出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则主张国家主权基于社会契约而成立。洛克认为,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自由的,但由于人类天生的利己的本性导致个人的自然权利处于他人可能侵害的不安定的危险之中。自然法无法对侵害者加以约束并规制其侵害行为以保护弱者权益,于是为了达到实现社会的秩序稳定和谐,避免纷争,人们便“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7]订立契约,把在自然状态中除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自由惩罚犯罪权以及为求自保许可采取任何合适的措施的权利让渡给社会,“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8]人们为了实现保护个人的权利的目的建立国家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权力“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9]假若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机构滥用统治权,“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是,立法者们就是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10]当国家主权的最高执行者以一己专断的意志来代替反映体现社会公众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时,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意志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存时,人民就可以不再服从这样不再反映公众意志的政权组织,有权收回他们的委托,组织起来反抗直至推翻违反公意的统治者。此外,洛克是一个有限主权论者,他虽然主张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但是他认为国家主权是有限的。首先,洛克主张主权的行使者应当是分立的,国家主权是一个从整体上讲归属于人民,但应有不同的代表民意的国家权力机构分别行使。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执行权,其中立法权地位最高。“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的和隶属于它的”。[11]但是,作为议会机构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有一定的限制,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它也不能包揽所有的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而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规制社会,法律的具体执行要由有资格的法官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主权行使者的期限应当受到限制。虽然人民主权是永恒的,但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主权行使者的权力期限只有受到限制,“使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12]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权力行使的专断,保障人民主权不致沦落为个人的专权和私有化。

对于人民主权思想进行系统阐发而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启蒙思想家当归法国的卢梭。他认为,在人类发展的历史沿革过程中曾经经历了一个原始和野蛮的自然状态时期,那时人们过着淳朴、自由、独立、平等的自然生活。由于天然的平等观念支配着人民的思想,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13]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在人们之间便产生了不平等。首先是由于分配不公产生财富的不平等,然后是因国家建立后阶级的划分带来的政治不平等,进而发展到专制权力和暴君统治的出现,导致社会不平等达到极点。这一极点就是人民的容忍限度,当社会不平等超出了人民所容忍的不平等的限度时,人民就必然要发动暴力革命来推翻专制统治的暴政。之后,这就需要人们重新就国家主权的行使订立契约,组织一个为人们接受的合法合理的政府,“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14]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他主张,每个人在互相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组成政治共同体,共同体的主权属于人民,这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可以按照自己(集体)的意愿来委任和撤换他们。在共同体中,人民既是被统治者又是统治者。卢梭指出,即便是民主政府,也有可能违背人民的意愿,为了“防止政府篡权”,人民应当定期举行集会,由人民来讨论并表决是否愿意保持现有政府形式以及行政官员继续当政。当暴君毁灭了人民的自由与平等时,“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15]卢梭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任何个人和组织,即使通过社会契约,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属于人民,人民始终是主权者。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既不同于博丹的君主绝对主权,也不同于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他的人民主权思想显得较以往的思想家最为坚决彻底。(https://www.daowen.com)

卢梭激进的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理论,主要是针对当时法国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权、特权提出的,其传播对法国第三等级的思想产生了极大的解放作用,是投向封建专制政治心脏的利器,从理论上彻底撼动了封建君主王权的合法性基础。卢梭是西方启蒙时代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蕴涵着彻底的人民主权论思想,以致后世的许多学者称赞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如同光辉夺目的巨星,照亮了法国,照亮了西方世界,对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16]在卢梭之后的欧美思想界几乎普遍表达了对人民主权理念的认同诸如德国的康德、费希特,美国的开国元勋华盛顿、潘恩、杰斐逊,俄国的十二月党人、赫尔岑、车尔尼雪夫斯基等,都直接或间接表达过人民主权的思想观念。而且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对马克思、列宁的人民主权论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马克思的人民主权论

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扬弃了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唯心主义不合理成分和偏见,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基础之上,批判地继承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建立起新型的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的人民主权论,反对黑格尔对君权崇拜的君主主权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国家主权只有一个,“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人民主权和君主主权“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一个是能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另一个是只能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17]君主主权是虚构的一种幻想,尽管这种君主主权确实已经被虚构出来了;但国家是抽象的,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不是君主构成国家,而正是人民构成了现实的国家。“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18]马克思认为,只有民主制才是解决人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完善的政治形式,人民主权只有在真正的民主国家中才能实现。“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19]人民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原则,集中体现了“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应当“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20]“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21]这就是说,人民有权力经过真正的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一种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新的国家制度。在马克思看来,人民应该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真正的民主应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就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以及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己的事情。概括地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样,马克思不仅通过确证人民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来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的“二律背反”,而且用革命的辩证法来代替了黑格尔的保守的形而上学,强调必须通过人民革命,推翻老朽的国家制度,代之以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新的国家制度,这一思想显然超越了启蒙思想家。[22]

虽然,马克思的人民主权论深受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但马克思的人民主权论与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论是有所区别的。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启蒙思想家“人民的权力”和“人民主权”的思想,把人民自己当家做主规定为民主的本质,在形式上承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权力的主体;官吏是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马克思的人民主权论在民主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方面,与资产阶级主流的民主理论有诸多相似之处。譬如,都认为民主是“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马克思与资产阶级主流的“人民主权论”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承认人民的阶级内容和权力的经济基础。比如关于人民的范围,启蒙思想家卢梭、洛克的定义是抽象地指所有的全体国民;而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人民必须具体地加以界定,至少是不能包括那些曾经处于特权者地位的阶层。所以,马克思认为,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主权总是某一阶级的统治权,而不是什么“公意”的运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民主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权,卢梭的契约论在实践上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权力总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权力,无产阶级只有夺取政权,并依靠自己的政权变革经济基础,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