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行使司法权:人民主权的体现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实质是实现人民主权。那么在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如何实现人民主权呢?仅仅将人民主权作为政治口号和一项宪法原则规定下来,还不能真正实现人民主权。要实现人民主权还必须将反映人民主权的各项具体制度予以落实并有实际保障,这个保障就是作为国家政权机关之组成部分的司法机关所要担负的首要任务。
人民主权构成了列宁主张司法权由人民直接行使的理论逻辑起点。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论,司法机关担负着实现人民主权的重任。要保障人民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为民的人民主权的任务,首先必须建立反映无产阶级意志的司法机构。列宁认为,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机关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的司法权思想也反映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而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体现的是无产阶级的意志。因此,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列宁指出,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而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共产党要彻底废除如旧式法院这类的资产阶级统治机关,而代之以无产阶级的工农法院。[31]也就是说,无产阶级的法院不能建立在资产阶级机构之上,必须打碎旧的司法机关,重新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具有人民性。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应当维护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志。列宁要求,无产阶级民主派掌握全部政权并彻底废除资产阶级的统治机关——旧式法院以后,抛弃“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这个资产阶级民主的公式,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同时,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32]再次,司法权应当由广大人民群众来直接行使。列宁主张通过法官民选制来实现司法权的人民性,那么,如何将司法权交给人民大众呢?列宁认为,苏维埃的司法机关要平等地吸收工农代表担任法官职务和陪审员。司法工作是国家管理的职能之一,法院是吸引全体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机关,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政权机关。一切劳动者都应当参与国家的管理,司法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活动,因此,司法工作应当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司法权应当由广大人民群众来直接掌握,根据劳动阶级的革命法律意识来裁判。列宁指出,人民的代表参与司法是民主制的开端。要把这一做法坚持下去,首先就不能对陪审员的选举加以资格限制,就是说,不能用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条件来限制选举权。[33]对陪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无非是为了排斥无产阶级。选举吸收工农代表参与司法,保证从司法机关的组成上平等地维护人民参加司法机关工作的权利,是在司法建设中实现人民主权的开端。(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在司法工作中,落实司法人民性、实现人民主权的最好办法,一是实行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也就是所谓的陪审制;二是实行法官选举制。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列宁主张社会主义的司法权具有人民性,应当由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才能保证人民主权的真正实现。这样,列宁就把人民主权的思想贯彻到司法实践中,来保证司法权真正为人民所掌握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