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与苏维埃国家政权建设
在领导苏俄无产阶级的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列宁将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规定为苏维埃政权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组织原则予以贯彻执行。在苏维埃国家政权机关建设和国家管理中,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苏维埃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及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在苏维埃政权的建设过程中,列宁坚持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苏维埃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早在二月革命后,列宁就开始思考国家制度和国家管理这一紧迫的问题。在《彼得格勒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士兵部会议上的发言》中讲道:“我们不需要官吏、资本家和军队的共和国,我们需要的是人民共和国。自下而上的工人、农民和雇农代表苏维埃,这就是理想的管理机构。政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中。”[40]在《我们的观点》中,列宁又一次重申:“工兵代表苏维埃手中的政权将是人民多数的政权,而这个多数就是工人和贫苦农民。”[41]经过反复思考和论证,列宁认为,布尔什维克应当立即建立民主的苏维埃这种由俄国工人在革命中创造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不同于旧的国家形式,它的组成也不是旧的官吏,它是一种能够使群众自下而上发挥主动性,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生活和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民主政权。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的国家,应当是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之后的更高类型的、更彻底的民主制度。所以,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能简单地照搬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在国家政权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的关系,创立反映人民意志的政权机关以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成为苏俄国家的执政党,列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先进作用创造性地运用于苏维埃国家政权建设。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列宁写道:“民主的组织原则,其最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这就是说,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42]他指出:“人民根据经验认识到,如果人民代表机关没有充分的权力,如果它由旧政权召集的,如果同它并存的旧政权还是完整无损的,那么人民代表机关就等于零”。[43]不过,列宁对资产阶级议会制并没有采取完全的否定态度。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写道:“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44]在苏维埃这种国家形式下,“代表机构仍然存在,然而议会制这个特殊的制度,这种立法和行政的分工,这种议员们享有的特权地位,在这里是不存在的。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而没有议会制,我们却能够想象和应该想象”。[45]苏维埃政权之所以仍然要利用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某些运行方式,乃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想“要一下子、普遍地、彻底地取消官吏,是谈不到的。这是空想。但是一下子打碎旧的官吏机器,立刻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机器来逐步取消任何官吏,这并不是空想,这是公社的经验”。[46]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需要国家、需要民主,但它不能是三权分立式的资产阶级议会制,而应该是具有社会主义的特色更能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形式。这样做就会使苏维埃摆脱资本主义社会那种贪污腐败的议会制,人民的代表不仅在形式上有权作出决定,而且他们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47]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又应当是什么样的民主制呢?列宁论述道:“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排除了资产阶级;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从而第一次着手使真正全体人民都学会管理,并且开始管理。”[48]基于此,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当家做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彻底的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这种民主的体现。另外强调:“一切政治问题都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是不可能的;这将是永无休止的、劳神费力的、毫无成效的表决”。[49]所以,执政党和苏维埃政权机关同样需要集中地执行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和政策。
总之,列宁主张,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这样就形成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https://www.daowen.com)
(二)苏维埃国家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体现民主集中制
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苏维埃国家政权按什么原则组织起来外,还适用于在国家部分与整体、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上。国家的结构形式包含集中制和联邦制,苏维埃国家适用哪种体制,是列宁在苏俄政权建设中思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国家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上,一贯主张集中制,反对分裂,即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不可分的共和国,而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形成统一国家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要求有广阔的、联合为国家的统一地域。联邦制则是削弱甚至割断经济的联系,而妨碍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以,资产阶级要求建立统一不可分的共和国。[50]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这就要求有一个统一的、集中制的国家对社会化大生产进行有效的组织。这就是说社会化生产越发达越要求集中制的国家体制,马克思曾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51]所以,社会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达更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是建立高度集中的统一的国家,即单一制国家。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结构形式在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要求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尊重地方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首创精神。
对于苏维埃国家结构形式采取何种形式,即是说,是采取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如何在国家结构中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一问题,列宁的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反对联邦制到赞成联邦制的逐渐发展变化的历程。十月革命前,列宁主张在俄国反对联邦制,建立单一制国家政权,“坚持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52]1913年10~12月,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提出:“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53]显然,列宁的这一思想是和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思想相一致的。直至1917年8月,列宁撰写《国家与革命》一文时,仍然还是坚持单一制、反对联邦制这一思想观点。十月革命胜利后,对于在俄国是建立联邦制共和国还是建立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问题,列宁在认识上有了变化,提出在苏俄建立联邦制作为向集中制共和国过渡的形式。他说:“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来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民主集中制决不排斥自治和联邦制,同样,它也丝毫不排斥各个地区以至全国各个村社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面有采取各种形式的完全自由,反而要以这种自由为前提”。[54]列宁的思想之所以发生转变,是由于俄国当时所处的特殊历史条件,民族问题比较突出,使列宁不得不把国家采取何种结构形式与如何解决民族问题联系起来一并考虑。在1918年1月由列宁主持起草的、经过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的著名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指出:“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55]这一宣言被写入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之中。之后,1922年12月30日,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自此,在苏联便以联邦制的结构形式组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