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统一:司法统一的基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法制统一:司法统一的基础

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的存在,如何将静态的法律转变为现实生活中动态的运行即是说如何将应然的法转化为实然的法并产生良好的实效则需要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而法制运行则是一个动态的体系,由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和守法体系构成,法律体系的完备也仅仅是法制实现的一个环节。列宁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他在强调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对党和国家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的同时,着重强调加强法制,反对个别领袖人物滥用权力的人治现象;他反对司法机关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主张实行垂直领导,以便统一法制,维护法制的权威,实行依法治国;他认为确立全联邦统一的法制,是维护和创立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最起码的条件。[64]要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列宁认为,司法是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司法保障法制统一的实现,1922年5月20日,列宁撰写了《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列宁详细而具体地阐明了国家法制统一以及司法机关要严格司法保障法制统一实现的思想。首先,列宁指出,法制工作不能像工农业生产那样各地方可以有自己的一套,法制必须是全国统一的。“法制只能有一种,而我们的全部生活中和我们的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纵容古老的俄罗斯观点和半野蛮人的习惯,他们总希望保持同喀山省法制不同的卡卢加省法制”。“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65]“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须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和创立文明了”。为此,必须努力建设起“高度发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66]这样,才“能够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67]为了完成统一法制的任务,列宁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到理解和执行法律的一致性,做到司法统一以促进法制统一的实现。除统一法典外,关键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否准确一致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以,列宁主张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的垂直领导,它有权从是否符合法制的观点对地方政权的决定提出异议,从而使检察机关能够不受地方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以便能够独立有效地监督各种违法行为;一方面“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68]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及时把违法案件提交法院审判裁决。审判员“必须绝对遵守全联邦统一规定的法律”。[69]“凡是不能依法办案、不严格执法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70]这样通过严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同时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工制约,相互配合,以确保苏维埃司法法制的统一。(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在列宁看来,国家法制统一是司法统一的前提性条件,司法统一则反过来有助于促进国家法制统一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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