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权:实现人民主权的保证
在十月革命前夕和苏维埃政权成立最初的一段时期内,列宁主张,让苏维埃共和国人人都能参加国家管理,实行直接选举制的直接民主、充分实行人民自治和“直接的人民立法”,以确保人民主权的实现。但是,苏俄政权建设的实践以及苏俄当时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证明直接的民主制只能是一个理想的政治目标。十月革命胜利不久苏俄就因内乱外患进入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布尔什维克在建构新的政治体制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三道难关:首先是缺少前人的历史经验,没有系统具体的社会主义新型国家和新型政体的学说;其次是苏维埃俄国经济文化相当落后,沙皇专制的长期统治造成民主传统严重缺乏;还有就是重兵压境的内外交困境地,要求权力高度集中。正是在这种极端困难的形势下,苏维埃政治体制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走了一段弯路,仿佛是从十月革命时期那种苏维埃新型民主制上倒退了,形成了某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74]这种政治体制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国家管理上,从人民直接管理制的政治理想转变为政党代表制的现实选择;在政权的实际行使上,从“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异化为“一切大权归政治局”;在苏维埃国家人员的任命上,由苏维埃民主选举制、罢免制转变为党的委任制;在权力监督上,独立行使人民监督权的人民监督机构并入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使独立的人民监督权转变为隶属于国家监察机构;在司法权的行使上,从强调革命法制司法机关依法司法转变为赋予肃反委员会以特殊权力法外司法。[75]苏俄政治体制中的这些转变使苏维埃新型民主的政治体制在战时共产主义非常时期发生了一定的变形,走了一段曲折弯路,形成了一种权力极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按照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理论设想,苏维埃民主制应当继承并超越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发达民主,克服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立,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但是,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在原有理论设想和1918年第一部宪法中都没有明确解决,而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苏维埃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让位于政党政治。结果,无产阶级执政党实现了新的意义上的“三权合一”: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统一,而且是领导权、立法——执法权、再加上部分司法权的统一。[76]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的形成,首先是因为它是迫于战争形势而实行的临时政体。整个苏维埃共和国相当于一个被重重围困的军事要塞,经济凋弊、文明破坏、阴谋迭起、内外交困,很难实行充分的民主,而必须把权力集中到无产阶级政党手中,集中到政治局这样短小精干的领袖集团手中;另外,它也是指导思想上一定失误的历史产物。由于缺少足够的实践经验,列宁和布尔什维克还没有完全从理论上正确解决无产阶级执政党自身的民主化问题,发展新型民主的特殊规律和现实途径问题,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党领导国家的正确途径和正确方式问题。[77]在一定程度上,当时的苏维埃政权已经产生了权力过分集中、民主权利受阻、党政职能不分、以党权代替政权、以党制代替法制的发展苗头,尤其是在司法上以党的决定代替司法裁判严重侵犯人民权利,人权得不到应有保障,以至于人们对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开始产生疑惑。正如后来列宁自己所指出的:“在我们党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致承认的。”[78]这种权力的过分集中虽然是苏俄当时主客观因素的双重产物,尽管列宁对有些过火的做法也多次要求纠正,但毕竟制度的缺陷确实导致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权利受到极大限制而难以实现的不利后果。(https://www.daowen.com)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所设想的由人民直接参与管理苏维埃国家政权的直接民主制逐渐转向实行间接民主制的政党政治,随之而来的是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增强和国家主导社会生活,最终导致了苏维埃国家机关官僚主义和权力集中的社会弊端使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理想难以实现,如何“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79]这一问题成为列宁思考的重要问题,这时列宁开始探索寻求如何找到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结合点,进而有效地制约执政党和国家中滋生的官僚主义集权制,逐步达到人民自己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无产阶级孜孜以求的人民主权理想。对此,经过革命实践和认真思索,列宁认为,强化人民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来监督国家和政党则是一条现实的最佳途径。为了实现人民监督权,早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列宁就领导制定了《工农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强调实行工人监督权和人民的罢免权,指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才能“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80]在列宁革命生涯晚期,当苏维埃转向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结合的政党政治时,列宁认识到,只有保障人民的监督主体地位,才能切实实现人民监督权。为此,列宁提出国家监督工农化的原则,要到工人和农民中去发掘新的力量来充实监督队伍,全党要大力发展、加强和扩大工农检查机构,使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一切工作全盘“工人化”及“农民化”。[81]列宁之所以要求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82]把那些优秀的工人、农民选拔到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人民监督的机构中来,确立人民监督权至上的原则。通过人民监督权的行使和实现以保证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并把这种人民监督权贯彻到苏维埃政权机关当中,同时,确保司法机关接受监督,实现苏维埃的人民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