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影响和现代价值
列宁司法思想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对立的司法权理论和制度。西方国家司法权学说尽管在理论形态和基本内容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其理论基调和思想发展脉络则是相同的。[1]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到近代的孟德斯鸠、汉密尔顿,以至现代的卡多佐,他们都是在“三权分立”的理论框架下建构自己的司法权理论学说的。亚里士多德首次将国家划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种职能;波利比阿则把国家的这三种职能分别赋予平民会议、执政官和元老院来行使;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了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要相互分立并且互相制衡;汉密尔顿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强调了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的意义和途径;卡多佐在美国现实政治制度构架的前提下,论述了司法权在具体运行过程的性质和特点。可以说,西方学者眼中的司法权学说是沿着“三权分立”同一轨迹发展的,隐含于其背后的理论主旨基本是一致的。在西方学者的司法权理论学说中,司法权是被定位在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的位置,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但是又相互制衡。列宁的司法权思想的形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新型的理论模式和制度构架,改变了西方法学家司法权理论的一元单向发展模式。列宁司法权思想最突出的特点是,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列宁顺应时代潮流,发展自己的司法思想和理论,主张司法应不受任何地方因素的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直接隶属于中央,独立行使检察权。从列宁关于司法权的理论架构和在其领导下制定的两部苏俄宪法内容看,列宁的司法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顺应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列宁的司法思想是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发展初始阶段的产物,今天我们以历史的眼光看,其理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列宁司法思想不仅对苏联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形成产生重要作用,而且深刻而全面地影响着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乃至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完善和司法改革,所以,列宁的司法思想在当代仍然有其时代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