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思想的影响
列宁主张,在采取人民陪审制的问题上,“应当力求使全体劳动居民人人被吸引来履行法官的职责”。[6]杜绝资产阶级社会中那种“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只得听候别人来审判,自己却没有审判权”[7]的官僚化状况,就必须确立民众普遍参加审判工作乃至国家管理的政治体制。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全体人民都必须轮流来担任法官的职务,而是说法院本身应当真正体现“人民法院”的理念,成为人民容易接近、备感信赖的机关。列宁认为,要实现这一设想,就必须实行人民陪审制。
人民陪审制度和法院选举制度一样反映在列宁的司法思想当中,而且这一理念也同样是伴随着苏联的司法制度建设和发展。在前述体现和反映苏维埃法院选举制的司法法制发展过程中规定法院选举制的立法中也都相应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并应用在苏联的司法实践中。列宁的人民直接参与审判的思想可以说始终体现在苏联的司法制度当中。列宁关于人民直接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制思想不仅在苏联的法院组织法当中予以规定,而且在苏联的诉讼法立法史上也始终有相同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规定。比如,1922年第一部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1923年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并且实行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享有常任审判员的同等权利,这些内容体现了列宁关于公民普遍参加法庭管理国家事务的思想。到列宁去世后,在1936年的《苏联宪法》,更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该法第103条规定:“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由法律规定之特别情形外,均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进行之。”显而易见,陪审制度在苏联宪法中的确立体现了列宁的司法权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思想。1961年新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1964年新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上,仍体现有列宁关于人民参与审判的思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有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某些案件应当在军事法庭审理者除外),参加审判的3个成员中,有2名必须是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一样,由选举产生。他们按照名单顺序轮流在法院执行其职务,每年不得超过10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受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他们不仅在制作判决时参加表决,并且还参与解决审理时所发生的一切问题。[8](https://www.daowen.com)
从苏联贯彻列宁的人民陪审员思想的司法实践看,对于陪审员的身份是不仅仅限于所谓的专家和国家公务员,普通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当然,也有对人民陪审制度提出批判的,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在革命胜利初期尚能发挥作用,而在和平年代当人们的参与热情逐渐下降时,人民陪审只能是陪衬。[9]所以,在戈尔巴乔夫时期,曾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案,建议增加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但是不少人对无法真正发挥制约作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持否定态度,建议彻底取消。[10]对人民陪审究竟能否发挥作用的争论在此时期也开始日益激烈,甚至于又提出要恢复沙俄时期1864年司法改革建立的陪审团制度,因当时苏联的社会主义性质尚没有发生变化,这一设想也就没有实现。即使是苏联解体后,列宁的人民陪审制思想也没有退出俄罗斯司法审判的历史舞台。虽然俄罗斯联邦重新确立了陪审团制度,但事实却是由于财政和多种原因,陪审团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11]
1991年10月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司法改革的构想”,陪审团制度是这一构想的一个主要改革内容。1993年俄联邦议会通过了旨在规范陪审团制度的法律。1995年俄联邦不同部门向议会提交了两份关于司法改革的法律草案,建立陪审团制度是两份草案一致的意见,重新建立陪审团制度的设想随之产生。陪审团参与进行的第一次审判是1993年12月中旬在萨拉托夫进行的。从整体而言,陪审团制度在俄联邦还处于试验实施的阶段。它只在较为重大的刑事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或者死刑的案件中适用,其他刑事、民事案件仍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团试行的地区十分有限,1993年规定的实施地区只有莫斯科、萨拉托夫、伊万诺夫等5个地区,1994年又增加了阿尔泰等4个地区。1996年曾试图扩展至联邦更多的地区,由于财政和其他一些原因没有推广成功。[12]而且,在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4条仍然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原则。这说明,一个伟大的思想并不因为伟人的去世和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而消失,以列宁关于人民参与法庭审判进而达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为理想追求的人民陪审制,已经成为一个虽有争议却仍然反映人民心声的一个制度。制度是可以变革的,而思想却是永恒的;反映人类追求的思想也必然反映在相应的制度中。这就是列宁人民陪审思想在苏联及当今俄罗斯的司法制度中仍然富有生机的思想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