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列宁将司法的功能定位于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他认为,司法机关不纯粹是一个专政工具,同时也是代表人民惩罚犯罪教育人民守法的手段。法庭是一个法律机关而不纯粹是政治机关,它必须使用法定的手段来解决具体案件。列宁指出,与资产阶级的法庭不同,“自称维持秩序的资产阶级法庭,实际上是一种盲目的、被用来无情镇压被剥削者以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21]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法庭“主要不是用高压的力量,而是用群众的实例,用劳动者的威信,不拘形式地把法庭这一剥削的工具改造成了按照社会主义社会坚定的原则施行教育的工具”。[22]这也就是说,虽然“专政”的职能并未完全消失,但法院主要是通过惩罚来对人民进行自我教育的手段;而只有公正的司法裁决才能给人民提供教育的素材;其次,惩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进行,突破法律规定购范围、标准、尺度而滥施惩罚,这本身就是司法本身所禁止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解,执法严明的主要标准就是“违法必究”。“极小的违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23]如果对犯罪问题掉以轻心,该惩处的不予惩处,那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列宁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24]人们常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来比喻法律的威严,如果有人犯罪后漏网,违法不究,那么,法律也必然会失去在人民群众中的“信用”,司法机关也就无司法权威可言,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和司法信仰的危机。
惩罚是司法一方面功能,教育又是司法的另一方面功能,列宁一向注重司法的惩罚功能和教育功能的结合。比如在新经济政策实行期间,他要求,“由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采取最迅速、最符合革命要求的方式”,“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加紧惩治”,“用判处枪决的办法来进行惩办”;[25]同时,在莫斯科、彼得格勒、哈尔科夫和其他一些最重要的中心城市必须安排一批示范性审判(在从速从严惩治方面,在法院和报刊向人民群众说明这些审判的意义方面做出示范)。[26]苏联司法机关在司法功能定位上也同样体现了列宁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司法思想。(https://www.daowen.com)
列宁逝世后,苏联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对司法功能的定位一直贯穿列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路径。不仅注重打击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而且十分重视发挥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作用。“苏联法院灌输群众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及法序的原理,以共产主义精神在改造全社会伟大事业上活跃地协助国家”。[27]“一方面严厉惩处那些发行劣质产品的罪行,另一方面也严厉惩处那些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不经心管理、疏忽大意、浪费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以及其他各种违反国家纪律的罪行;同时,苏维埃法院也教育经济工作人员对于党和政府、对于全体苏联人民委托他们的事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28]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苏联法院公开审理,旨在吸引最广泛的大众注意司法。为了这个缘故,法院时常到工场、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在熟悉犯罪情状和犯人的群众中间审理案件。法院仔细地研究案件,严格地按照法律,一步一步地揭开犯罪或民事案件纠纷的全景,静听各方的陈述,法院成了一个巨大的学校,来教育到庭者遵守并尊重法律和法序”。[29]“苏联法院不仅顺利地进行着与过去残余的和反映着外来的资本主义包围的犯罪,并且顺利地得以实现其教育任务,以共产主义教育的精神,感化群众”。[30]这实际上也是列宁关于司法的惩罚功能与教育功能相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相结合的司法思想的真实写照。直到1980年6月2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纲要》所规定的法院的任务和目的内容也明确反映了列宁的上述思想。该纲要第1章总则规定了苏维埃法院的任务为:巩固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秩序;防止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维护苏联宪法确认的苏联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政治和人身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国家企业、机构、组织、集体农庄、其他合作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该纲要总则还明确宣布刑罚的目的不仅为了惩治罪犯,还为了改造和再教育罪犯。[31]从这些规定看,列宁关于司法功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仍然体现在苏联解体前的立法规定中并指导着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