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及若干定义
在东南亚,除新加坡外,各国人口的大多数是农民,或者是与农业有直接依赖关系的人;因此,农业在该地区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也不过份。第二产业中的许多部门,包括稻米、玉米和木薯的碾磨,纤维、橡胶、棕油、椰干的加工等,也都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对于商品作物,特别是供出口的作物的生产来说,农产品的运输、购销、经纪和保险诸方面,在有关各国的第三产业(服务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农业以及林业、渔业这些第一产业部门中,就业劳动力所占的比例各国有所不同。在老挝和柬埔寨,它占全部劳动力的80%;在马来西亚占60%;在新加坡占不到4%(参看第四章表4.11)。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可能还有其它国家),这项比例数正在增长。1970年菲律宾这方面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51.4%,1972年增加到54.4%;印度尼西亚1965年占67.2%,1970年达到70.0%。只有新加坡明显下降:1947年该国这方面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8.5%,1966年仅为3.5%,1972年降到0.5%。这里缺少其它国家的类似资料。缅甸、柬埔寨、老挝、越南北方、越南南方七十年代初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比例分别为61%、76%、78%、77%、74%。
与在人口就业上的重要性相比,农业部门在东南亚国内总产值中所作的贡献不那么明显。这是因为这一部门每个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比其他经济部门,特别是制造业部门来得低。总的说来,自五十年代以来,本地区的农业产值在国内总产值中占的比重已经下降。由于农业劳动者在全体劳动者中所占比例有所上升,或者虽有下降,但下降的速度比农业产值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比例的下降要慢,这就意味着在增加的总产值中,农业劳动者没做出相称的一份贡献(见表5.1)。
表5.1 若干国家农业(包括林业、渔猎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按选样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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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United Nations,National Aecounts Statistics.
习惯上人们把农业分成两个部分:一是用于出售的作物(商品作物)的生产;二是用于生产者自身消费的作物(自给性作物)的生产。这种区分不甚合适,因为同一种作物,比如木薯、玉米或水稻,可能由同一农家进行生产而既用于出售,又用于自身消费。另一种习惯的区分称为“工业原料作物”的生产与“粮食作物”的生产。这里的“工业原料作物”是指那些用于在城市或国外进一步加工的作物。这种区分把作物产品是否用于出售问题搁置一边。商品作物往往大规模种植,并进行集中经营,而且多属于某公司或富裕的私人所有。但是,正如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橡胶种植一样,这些作物往往也由小农种植。包括粮食作物和工业原料作物的小农生产,以及几乎全是工业原料作物的小农生产,本地区存在着从几乎完全自给的生产到大规模种植园生产的整整一系列生产类型。本章和下一章,已对以部族和小农为一方,以工业原料作物(即主要是面向国际市场的作物)为另一方的两种生产划一界线。
用“部族”和“小农”两个词汇一同来描述这种从事农业的社会群族,主要因为这种群族(部族或村社)必须为自身提供相当大部分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维持家庭,也不同程度上维持当地村社的眼前和将来需要,这是基本目标。“部族农业”与“小农农业”之间的的主要经济差别是:小农农业中有相当部分的产品用于出售,所以对国民经济有颇大贡献。这两者社会特征上的主要区别是:部族的人属于小范围社会单位的成员,而小农则是属于大范围社会单位的成员。从地区分布上说,部族农业是在边缘或高地上,小农农业则位于低地和中央地带。从农业活动的时间上看,部族农业主要是迁移不定的,而小农农业主要是永久性的。
“自给性农业”这一术语常用来描绘部族农业与小农农业,但这种说法有许多争论,因为所需要的农产品全由自己种植的村社已几乎不复存在。有时也用“传统农业”这个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