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强制时期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殖民强制时期

早在葡萄牙人到来之前,东南亚就已经有过某种形式的商品农业。早期一些王国在巽他大陆架海域和马六甲海峡一带进行的贸易与农产品有着密切的关系。起初他们从丛林中采集到丁香和豆蔻,后来变为人工栽培,并把产品作为税品向当地统治者交纳。十六世纪初葡萄牙人来到东南亚时,他们已把贸易与欧洲市场的需求协调起来。1511年以后,葡萄牙人在印尼的马鲁古(Maluku)获得一个立脚点,他们从那里得到更廉价的农产品,特别是丁香。

1602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其目的是要攫取东南亚贸易的专有权。直到十八世纪末以前,这个公司仍是东印度居支配地位的势力,而且商品农业生产的分布也就主要地与荷属公司当局的属地相关联。荷兰人建立并经营的“工厂”即多个殖民拓居地,分片布局,时有设防,曾作为早期贸易的基地;但后来,商业冒险发展成为以爪哇为中心的领土扩张。先是对当地生产者进行剥削,后来又用更苛刻的政策强迫农民按公司的意愿进行种植;产品又要作为贡物交付公司,或仅付给非常微薄的报酬。他们特别需要胡椒、肉豆蔻、肉豆蔻干皮、丁香、咖啡、靛蓝类染料和蔗糖。由于进入爪哇十分便利,又有肥沃的冲积土壤,大片的土地,以及具有丰富生产经验的农业定居人口,这些都很适于成为公司积赚经营的主要地区。华人移民作为一个团体不在农业生产者之列。他们是一些商品农业活动的中间经纪人,是捐税的承包人和收集人。

1798年,荷兰官方接管了业已破产的荷属东印度公司,而且从1824年英国和荷兰各自在东南亚岛屿地区划定势力范围以后,爪哇的商品农业即按照1830年范登堡总督(Governor Van den Bosch)提出的“耕作与托销制度”作了重新组织。这个制度基本上是由国家进一步实行原公司的强制耕作方法。原则上每个村庄土地的五分之一必须种植出口作物,特别是咖啡、甘蔗和木本靛青,此外还有烟草、茶叶、桂皮、丁香和肉豆蔻。

在这种耕作制度下,殖民当局承担组织生产的责任。生态要求与水稻相似的非多年生作物甘蔗、木本靛青(槐蓝)被纳入传统农业与水田稻谷进行轮作种植。榨糖的工作多由华人承包。他们到了大忙季节就从农村招募劳动力。咖啡和其它多年生木本作物则种植在地势比水稻田高的耕地上。(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行这种耕作制度期间,爪哇岛出现了商品农业类型;其中尤以甘蔗,有时也以烟草和槐蓝与水田农业密切配合。最典型的是这个岛上自然条件特别适宜的吉查汶地区(Kejawen)。木本作物,尤其是咖啡和茶叶,每单位劳力常年要占用大面积土地,所以分布在人口密度低的丘陵地区。收获季节需要劳动力时,只好从附近村庄招募。

自1860年起,由于荷兰国内日益意识到在爪哇的强制性农业生产的弊病,也由于因此而给殖民政府造成的压力,最后逐渐放弃了强制的官营耕作方式,并为私人个体或公司经营的商品农业更大的扩展打开途径。

在这之前,东南亚其它地方的商品农业的发展十分有限。荷属东印度边远岛屿地区占优势的土地利用型式,是大片人口稀少地区的迁移耕作农业和林业,加上一些比较局部的稠密定居的小农作区;这些小农作区有的是永久性商品作物咖啡、胡椒、香料园地,有的是水稻田。马来亚当时已在槟榔屿和新加坡建立一些香料作物种植园;在马来半岛上,华人在这个时期开始种植胡椒、棕儿茶(gambier)、木薯和甘蔗。在十九世纪,菲律宾几乎还没有与商品农业的发展沾上边。西班牙统治下的菲律宾农民通常是封建庄园的佃农,他们种烟草、大麻及粮食作物,但数量都不大。在东南亚的大陆国家泰国、缅甸和印度支那各国,这个时期传统的自给性农业仍居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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