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殖民时期前的贸易
有人认为,东南亚在沦为殖民地之前,其农村属于自给自足经济,全部或大部分必需品系自己生产,自己消费。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因为即使是大米能自给自足的乡村,仍需要其它物资,如鱼、家畜或野味类蛋白质来源,以及蔬菜、香料、食盐、布匹、锅壶等器皿,还有打制工具用的铁。有些物品的贸易只在当地进行,贸易链较短,但有的物品,其贸易营运涉及的距离十分漫长,贸易链错综复杂。这方面的实例有盐业的贸易,还有象越南的巴纳族人(Bahnar)等山地部族同低地的越南族人之间的贸易,这是靠赫尔族人(Hre)充当中间人进行的。贸易的方式或是简单地以物易物,或借助货币交易;一般是通过乡村举办的定期市场,鲜货则通过日常小市场。
国际贸易虽然不同于本地贸易,但决非无足轻重;它通常由统治者垄断。出口货物包括大多来自马鲁古群岛(Maluku)的香料、品种多样的贵重木材、调制假漆和各种熏香的树胶和松香,以及可供药用的珍品,如樟脑和“麒麟血”等。至于普通些的商品,则有锡、藤条、海参干(沙噀类)、燕窝和羽毛。十七世纪前,北从泰国的普吉(Phuket)南至印尼的邦加岛(Bangka)的产锡区所开采的冲积锡矿,概由诸如吉打(Kedah,马来亚)的苏丹统治者或华人经营运销各地。十八世纪末叶和十九世纪,西婆罗洲的哈卡(Hakka)华人自治地(Kongsis)出产的金子与钻石,也进入贸易。荷兰人来到印度尼西亚之后,华人企业雇用西爪哇的农村劳动力,生产专供出口的食糖(由荷属东印度公司经办)。而泰国和越南在十九世纪就已生产供输出的食糖,时间上还先于殖民时期。泰、越两国的华人在这类产品的生产和经销方面都卷入颇深。
华人和欧洲人的卷入,或以公司的身份,如英属和荷属东印度公司,或以个体的“乡下生意人”(country traders)身份,已是人所共知,无须赘述。由于缺少文献记述,印尼的布吉斯族人(Bugis)的扩展范围很广的贸易网,反而鲜为人知。布吉斯族人的贸易网以望加锡为中心,西至马六甲海峡,东达新几内亚。甚至马来半岛的本土居民,也大量卷入海上贸易,如当地的丁加奴人船主的海上营业,连绵不断直至二十世纪初。(https://www.daowen.com)
虽然东南亚任何一个国家,在殖民时期前的对外贸易经常操在来自其它国家的那些人手中,但其最终控制权还是握在通常独揽外贸大权的统治者手中。这就意味着,要做生意,只有遵从该统治者提出的条件。及至殖民地时期,当此辈统治者在威逼或劝说之下只好放松控制时,其政策才出现大的改变。比如在缅甸和泰国,一经两国王室撤消对大米出口的禁令,迅即导致水稻大规模的扩耕扩种,而且变单纯满足本地消费和国内贸易的生产为面向国外市场的生产。
如今人们把货物在一国之内自由流通视为理所当然,但在殖民地时期之前,却难得有自由的国内贸易。在每条通航河流和大路小道上,当地官吏都要索取通行税。这种税款的数额和频繁的索取,势必扼制物资的交流,进而限制贸易区的扩大;由于运费相当昂贵,所以当时的这类贸易区,与现在的相比,无论如何规模要小得多。